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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媒介审判”,意思是指新闻媒体对被报道对象所设定的“审判预设”,这种新闻的报道模式,违背了追求真理的新闻报道理念,并且干预到了正常的司法程序。媒介审判,是因为在当今激烈的竞争下,为博得人眼球下的一种产物,这不仅仅对于媒体树立的一个社会公正的形象有损害,也是作为媒体人对自己的职能错误解读的一种表现,这对于被报道的公民来说,也侵犯了公民的正当的权利。
【关键词】:新闻报道;媒介审判
因为现在随着互联网络媒体的不断地飞速发展,网络上面的一些舆论,具有很典型的特征,主要有,交互性强,散播性广,且传播速度快,影响性大,随意性很高,真实姓性很难保证等,但是在群众之中,很容易引起舆论的巨大的反响,对于正常的司法审判有很大的舆论压力,这对于公正公平的审判有很大的干扰,并且由于在互联网时代,大众的舆论不仅仅复杂,并且影响性广,所以大肆的新闻报道面对于司法审判有着严重的影响,下文例举了了国内外的一些新闻报道所产生的媒介审判所带来的影响,并对新闻报道提出几点建议。
一、媒介审判的具体含义
在国外,媒介审判,意思是指媒体对于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决的一些案件,大肆的进行报道,对法院的正常审判,进行了干扰,因为国外有些案件有设立了陪审团,那么新闻报道,很容易影响到陪审团的思维。
在我国,法律没有包含类似陪审团的一些制度。所以对于媒介审判在中国,是否有,在学术界也是有大量的讨论以及分歧。
作者认为,在这样的一个互联网大环境中,“媒介审判”,就是指网络的自媒体,以及大量的网民,在网络的平台上面,对于社会的一些热点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猜想评论,形成不可抵挡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以及公正判决的一种现象。
二、分辨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
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有可能会违背法律的。在法律上,根据无罪的推定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都是有保护的。在案件的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如果新闻报道,对于案件过度的曝光,这是有侵犯到涉案人员的人格权的。所以,媒介审判,除了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属实,更加违法了法律。所以媒介在报道重大事件时,不能以自身的一些是非判断,发表带有强烈的个人倾向的报道,这种不理智的舆论,可能会带来巨大的舆论反响,在法官进行判决时,有可能会导致屈从民意,甚至做出误判。
舆论监督,意思是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揭露性的报道,实现打击这种行为的效果,这是一种支持和监督国家的机关的方式,司法权是国家的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媒体对司法的活动进行正常属实的报道,实施监督司法权,这种正当健康的舆论监督是合法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允许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是为了合法履行工作,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
三、举例说明媒介审判的危害
3.1国内的媒介审判例子
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任职的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3.2国外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任何线索。媒体通过合理的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凶手。媒体炒作,刺激了民众的情绪,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在上诉的两起案件中,媒介影响了民众对于事件的看法,都认为嫌疑人罪犯滔天,死有余辜。在这样的一个舆论的大环境下,主张判死刑的民众是大多数,即使对事件,有理性的态度的民众,在社会压力下,也没有勇气发表自己的意见,怕会认定为同伙等,法官一旦没有按照民众的舆论进行判决,就会被渲染成,嫌疑人收买了法官,所以任何正义的声音都会被淹没。
在一个法制文明的社会,法制文明的发展程度,不仅仅体现在保护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上,同样应该享受合法的权利的保护。一个法治的大国,需要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我们作为公民,也有可能成为那个被舆论谴责的无辜嫌疑人,所以请理性的看待事件。
并且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媒体所报道的材料,都是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安在司法程序中,属于控方,控方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判定有罪,是要经过司法的程序,经过控辩双方的庭审,一个是指控,一个是辩护,最终由法院来裁量是否有罪。
作为媒体人以及公民,能够尊重司法的正常程序,意味着可以让正义真正的得到伸张,意味着少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四、媒体怎样防范媒介审判的发生
新闻从业人员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媒介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报道。只有真实客观报道事实,才能正确引导舆论。
著名的舆论监督报道举例,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报道孙志刚时,尊重新闻的事实,不以自己的个人情绪去影响报道内容。以真实的调查内容为主导,除了对于被调查对象的一些语言进行引用,没有发表任何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话语。在篇报道只是把调查结果,以表述的话语,来进行表达出来,让民众自己去进行讨论。
所以在报道重大事件时,记者有义务核实新闻的来源。对新闻的内容报道加强审核把关。
五、结语以及意义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媒体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司法公正,保持良好的互动。只有实现了相互制约的平衡,才可以推动事件健康的发展,带来正确的影响。司法公众保证的了公民的利益,新闻媒体的自由,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新聞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要谨记职责是向公众传递信息,并且具有权威性,所以可以清楚的预估到,片面不属实的报道,会引发不正常的舆论导向。所以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尊重事件的事实,进行真实无主观意向的报道。
参考文献:
[1]贾玉韬. 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J]. 新闻研究导刊, 2016, 7(11):208-209.
[2]刘芳芳.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 企業文化旬刊, 2015(10).
[3]蔡予乐. 错位的“媒介监督”——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 新媒体研究, 2015, 1(14):2-4.
【关键词】:新闻报道;媒介审判
因为现在随着互联网络媒体的不断地飞速发展,网络上面的一些舆论,具有很典型的特征,主要有,交互性强,散播性广,且传播速度快,影响性大,随意性很高,真实姓性很难保证等,但是在群众之中,很容易引起舆论的巨大的反响,对于正常的司法审判有很大的舆论压力,这对于公正公平的审判有很大的干扰,并且由于在互联网时代,大众的舆论不仅仅复杂,并且影响性广,所以大肆的新闻报道面对于司法审判有着严重的影响,下文例举了了国内外的一些新闻报道所产生的媒介审判所带来的影响,并对新闻报道提出几点建议。
一、媒介审判的具体含义
在国外,媒介审判,意思是指媒体对于法院还没有最终判决的一些案件,大肆的进行报道,对法院的正常审判,进行了干扰,因为国外有些案件有设立了陪审团,那么新闻报道,很容易影响到陪审团的思维。
在我国,法律没有包含类似陪审团的一些制度。所以对于媒介审判在中国,是否有,在学术界也是有大量的讨论以及分歧。
作者认为,在这样的一个互联网大环境中,“媒介审判”,就是指网络的自媒体,以及大量的网民,在网络的平台上面,对于社会的一些热点的问题,进行分析以及猜想评论,形成不可抵挡的舆论压力,影响到司法的独立以及公正判决的一种现象。
二、分辨媒介审判和舆论监督
所谓的媒介审判,是有可能会违背法律的。在法律上,根据无罪的推定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权利都是有保护的。在案件的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如果新闻报道,对于案件过度的曝光,这是有侵犯到涉案人员的人格权的。所以,媒介审判,除了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属实,更加违法了法律。所以媒介在报道重大事件时,不能以自身的一些是非判断,发表带有强烈的个人倾向的报道,这种不理智的舆论,可能会带来巨大的舆论反响,在法官进行判决时,有可能会导致屈从民意,甚至做出误判。
舆论监督,意思是指,大众传媒对各种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揭露性的报道,实现打击这种行为的效果,这是一种支持和监督国家的机关的方式,司法权是国家的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媒体对司法的活动进行正常属实的报道,实施监督司法权,这种正当健康的舆论监督是合法的。中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允许公民行使舆论监督权,是为了合法履行工作,来维护公民的正当利益。
三、举例说明媒介审判的危害
3.1国内的媒介审判例子
蒋艳萍案:蒋艳萍(女)原系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副厅级)。1992年11月至1999年6月,被告人蒋艳萍先后担任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下属的劳动服务公司、七分公司与六建公司经理。同时蒋艳萍还担任了湖南省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副经理、党委书记及省建工集团总公司副总经理。在任职的期间,蒋艳萍先后15次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1874589元,蒋还先后13次侵吞公款724981元,并有493643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2001年7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蒋艳萍以受贿罪、贪污罪、介绍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没收财产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蒋艳萍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了蒋艳萍的上诉,维持原判
3.2国外的媒介审判的例子
1954年6月4日美国的一个外科医生谢帕德被指控谋杀自己的妻子的凶手。当时,在事发现场,没有任何线索。媒体通过合理的想象,认定谢帕德医生是凶手。媒体炒作,刺激了民众的情绪,法院最终裁定谢帕德医生有罪。作为无辜的受害者谢帕德医生每年上诉,一直上诉了十二年,屡次被法院驳回。直到1965年,美国最高法院接受谢帕德医生的请求,重新审判,被判无罪。
在上诉的两起案件中,媒介影响了民众对于事件的看法,都认为嫌疑人罪犯滔天,死有余辜。在这样的一个舆论的大环境下,主张判死刑的民众是大多数,即使对事件,有理性的态度的民众,在社会压力下,也没有勇气发表自己的意见,怕会认定为同伙等,法官一旦没有按照民众的舆论进行判决,就会被渲染成,嫌疑人收买了法官,所以任何正义的声音都会被淹没。
在一个法制文明的社会,法制文明的发展程度,不仅仅体现在保护每一个守法的公民,在对每一个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上,同样应该享受合法的权利的保护。一个法治的大国,需要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利,我们作为公民,也有可能成为那个被舆论谴责的无辜嫌疑人,所以请理性的看待事件。
并且在案件的调查阶段,媒体所报道的材料,都是公安部门提供的材料。公安在司法程序中,属于控方,控方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判定有罪,是要经过司法的程序,经过控辩双方的庭审,一个是指控,一个是辩护,最终由法院来裁量是否有罪。
作为媒体人以及公民,能够尊重司法的正常程序,意味着可以让正义真正的得到伸张,意味着少了更多的冤假错案。
四、媒体怎样防范媒介审判的发生
新闻从业人员坚持新闻专业主义,社会责任论提出新闻媒介要对新闻事件进行全面真实客观的报道。只有真实客观报道事实,才能正确引导舆论。
著名的舆论监督报道举例,南方都市报记者,在报道孙志刚时,尊重新闻的事实,不以自己的个人情绪去影响报道内容。以真实的调查内容为主导,除了对于被调查对象的一些语言进行引用,没有发表任何带有自己感情色彩的话语。在篇报道只是把调查结果,以表述的话语,来进行表达出来,让民众自己去进行讨论。
所以在报道重大事件时,记者有义务核实新闻的来源。对新闻的内容报道加强审核把关。
五、结语以及意义
我国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媒体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的同时,要尊重公民的合法权利。与司法公正,保持良好的互动。只有实现了相互制约的平衡,才可以推动事件健康的发展,带来正确的影响。司法公众保证的了公民的利益,新闻媒体的自由,是建立在司法公正的基础之上。新聞媒体在报道新闻时,要谨记职责是向公众传递信息,并且具有权威性,所以可以清楚的预估到,片面不属实的报道,会引发不正常的舆论导向。所以媒介在进行新闻报道时,要尊重事件的事实,进行真实无主观意向的报道。
参考文献:
[1]贾玉韬. 如何规避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J]. 新闻研究导刊, 2016, 7(11):208-209.
[2]刘芳芳. 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 企業文化旬刊, 2015(10).
[3]蔡予乐. 错位的“媒介监督”——浅析新闻报道中的“媒介审判”现象[J]. 新媒体研究, 2015, 1(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