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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近些年对人口的严格控制,导致老龄化开始加剧,四二一模式化的家庭成为当代社会居家的主要模式。空巢老人、失孤老人这个群体的人数在不断增多,老年人的问题变的尤为重要。在我国内地,养老模式主要区分为营利性养老模式和非营利性养老模式。营利性里又分有机构性的养老模式和居家型的养老模式、社区型的养老模式。本文主要对机构性模式的养老进行阐述,研究机构养老服务下的监护问题,借鉴台湾地区的养老模式对我国内地养老的不同,根据不同制度下的问题构建我国养老产业的不足。
【关键词】:机构养老;监护;补足
一、我国内地机构养老的现状
养老机构主要是指帮助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以老人的日常所需为基础,帮助老年人料理日常饮食、生活卫生、身体健康以及文体活动。养老机构的存在形式主要以独立法人机构为主,同时也可以作为医院、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的附属分支。通过调查和搜索近十年我国发生的关于养老机构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养老机构中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由2010年到2016年增长由十倍之多。非福利机构下的普通养老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居家型模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是随着机构的逐渐增多,养老机构内的问题也在逐年递增。国家对养老机构也有措施不断的出台,近十多年来,我国政府在建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使得其在当前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中成为了“支撑”性的力量。[1]从2011年两会之后,在民政部发布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对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规划转变为“以机构养老为支撑”,根据《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计划》(国科发计[2012]70号)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现代服务业务是指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为手段的服务产业。
二、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机构养老监护的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老龄化利益保障应该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2]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照料,避免老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老年人在未丧失意思表示的能力情况下,发生监护的纠纷时,应当询问老年人的意见或看法,成年子女或近亲属应当遵循其本人的意愿,对老年人进行合理照顾,尽到监护的职责。在老年人丧失自理能力时,近亲属更理应细心进行照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失孤老年这一小众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如何对其进行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失孤老人本身缺少家庭关爱,又年老智力减退,直接与养老机构签署合同,明显不利于老人的合法权益。据2016年5月30日北京晨报的报道,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失孤老人入住养老院首次获担保的消息,在为失孤老人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代理的费用,并且老年人无钱了由基金会代理缴费。这也是为老年人无监护人无生活能力的一大福音。
由于台湾地区老龄化形态严重,因此台湾地区的养老产业起步较早,发展迅速。相对于起步较晚的地方而言,台湾地区的养老产业发展比较全面,养老产业的管理也比较完善。台湾养老产业秉承人性化的养老理念,无论是在服务项目还是在设施的建设中,都体现了其人性化的特点,为台湾地区的老年人提供最为全面和周到的照顾。同时,台湾的养老产业十分注重关爱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体现在对老年人照顾采取分层级别照顾模式,以精准化的养老服务,专业水平之高,标准化的健全成为了台湾养老服务业发达的标志。[3]并在扶养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7年,台湾通过了修改的《老年人福利法》,为维护老人尊严与健康,延缓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权益,增进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在第五章保护措施中之41条规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亲属或依契约对其有扶养义务之人有疏忽、虐待、遗弃等情事,致有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之危难,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得依老人申请或职权予以适当短期保护及安置。老人如欲对之提出告诉或请求损害赔偿时,主管机关应协助之。[4]失孤老人方面也有具体的规定,老人因无人扶养,致有生命危难时,相应的机关部门予以合理的安置。这样有效的避免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
三、我国内地机关养老监护的补足
针对目前内地老年人逐年递增,台湾地区多远化且规范的治理体系,从中可借鉴有效的养老监护模式。补足一必须进一步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建设,完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监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且理应增加经费投入。补足二规范养老机构的社会市场秩序,增加专门的养护照料管理,让失孤老人在无亲属陪伴下,也能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慰藉。严格对机构的注册过程、管理秩序上进行监管。补足三在提高家庭照顾层面,近亲属是老年人最好的陪伴,近亲属或扶养人尽可能的,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整个过程的期间,仍然进行全方位的照料。[5]
四、总结
在日趋发展中的中国,老龄化加剧,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更加的重视,关于养老的监护问题也是势在必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老年人的关爱,养老机构的存在能够充分满足现代人对养老的诉求,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民法最新的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征求公眾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大陆的机构养老监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使老龄事业体系更加完善,形成新型的产业链,使养老服务有序、有利的进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新型科学技术影响下,继续发扬广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2]《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3]黄耀明:《老龄化趋势下台湾机构养老模式的经验与启示》,载《台湾研究》,2011.5
[4]《老年人福利法》
[5]吴肖琪:《台湾的老人福利政策与法令制度》
【关键词】:机构养老;监护;补足
一、我国内地机构养老的现状
养老机构主要是指帮助老年人日常生活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其服务内容以老人的日常所需为基础,帮助老年人料理日常饮食、生活卫生、身体健康以及文体活动。养老机构的存在形式主要以独立法人机构为主,同时也可以作为医院、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的附属分支。通过调查和搜索近十年我国发生的关于养老机构的案件,可以明显看出,养老机构中侵害老年人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由2010年到2016年增长由十倍之多。非福利机构下的普通养老模式代替了传统的居家型模式进入了人们的视野,但是随着机构的逐渐增多,养老机构内的问题也在逐年递增。国家对养老机构也有措施不断的出台,近十多年来,我国政府在建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过程中,鼓励和支持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使得其在当前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中成为了“支撑”性的力量。[1]从2011年两会之后,在民政部发布的《养老社会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对养老社会服务体系的规划转变为“以机构养老为支撑”,根据《现代服务业科技发展“十二五”专项计划》(国科发计[2012]70号)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得知现代服务业务是指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的基础上,以信息网络技术为依托,以服务方式和管理方法为手段的服务产业。
二、我国内地与台湾地区机构养老监护的比较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老龄化利益保障应该有更高的要求。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监护主要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立的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是当法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法定机关依法指定的监护人。[2]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时,老年人的子女、亲属作为老人的监护人有权利和义务照料,避免老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损害。老年人在未丧失意思表示的能力情况下,发生监护的纠纷时,应当询问老年人的意见或看法,成年子女或近亲属应当遵循其本人的意愿,对老年人进行合理照顾,尽到监护的职责。在老年人丧失自理能力时,近亲属更理应细心进行照料。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失孤老年这一小众群体,在入住养老机构时,如何对其进行利益的保护,我国法律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失孤老人本身缺少家庭关爱,又年老智力减退,直接与养老机构签署合同,明显不利于老人的合法权益。据2016年5月30日北京晨报的报道,北京市出台了关于失孤老人入住养老院首次获担保的消息,在为失孤老人服务的过程中,不收取任何代理的费用,并且老年人无钱了由基金会代理缴费。这也是为老年人无监护人无生活能力的一大福音。
由于台湾地区老龄化形态严重,因此台湾地区的养老产业起步较早,发展迅速。相对于起步较晚的地方而言,台湾地区的养老产业发展比较全面,养老产业的管理也比较完善。台湾养老产业秉承人性化的养老理念,无论是在服务项目还是在设施的建设中,都体现了其人性化的特点,为台湾地区的老年人提供最为全面和周到的照顾。同时,台湾的养老产业十分注重关爱老年人的心理健康,主要体现在对老年人照顾采取分层级别照顾模式,以精准化的养老服务,专业水平之高,标准化的健全成为了台湾养老服务业发达的标志。[3]并在扶养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1997年,台湾通过了修改的《老年人福利法》,为维护老人尊严与健康,延缓老人失能,安定老人生活,保障老人权益,增进老人福利,特制定本法。在第五章保护措施中之41条规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亲属或依契约对其有扶养义务之人有疏忽、虐待、遗弃等情事,致有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之危难,直辖市、县主管机关得依老人申请或职权予以适当短期保护及安置。老人如欲对之提出告诉或请求损害赔偿时,主管机关应协助之。[4]失孤老人方面也有具体的规定,老人因无人扶养,致有生命危难时,相应的机关部门予以合理的安置。这样有效的避免了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损害。
三、我国内地机关养老监护的补足
针对目前内地老年人逐年递增,台湾地区多远化且规范的治理体系,从中可借鉴有效的养老监护模式。补足一必须进一步强调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养老服务的建设,完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监护问题的法律法规,并且理应增加经费投入。补足二规范养老机构的社会市场秩序,增加专门的养护照料管理,让失孤老人在无亲属陪伴下,也能得到精神和身体上的慰藉。严格对机构的注册过程、管理秩序上进行监管。补足三在提高家庭照顾层面,近亲属是老年人最好的陪伴,近亲属或扶养人尽可能的,在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整个过程的期间,仍然进行全方位的照料。[5]
四、总结
在日趋发展中的中国,老龄化加剧,老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得到更加的重视,关于养老的监护问题也是势在必行。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注重对老年人的关爱,养老机构的存在能够充分满足现代人对养老的诉求,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我国民法最新的民法总则草案审议征求公眾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照顾和保护的义务。第二十九条规定监护人可以由协议确定,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大陆的机构养老监护可以借鉴台湾地区的做法,使老龄事业体系更加完善,形成新型的产业链,使养老服务有序、有利的进行,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在中国的传统文化和新型科学技术影响下,继续发扬广大。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60号)
[2]《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3]黄耀明:《老龄化趋势下台湾机构养老模式的经验与启示》,载《台湾研究》,2011.5
[4]《老年人福利法》
[5]吴肖琪:《台湾的老人福利政策与法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