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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现代国家行政权力的扩大与加强,已是普遍之趋势,也为人们所共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行政机关和公务人员的队伍不断庞大,掌握在手中的权力也日益成为了人们的焦点。十八大以来,随着简政放权和反腐“打虎拍蝇”的改革浪潮之下,建立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阳光透明的政府也是大势所趋。本文通过讨论法律与行政之间的辩证关系,约束与超越,妥协与平衡中,找到依法行政的创新发展。
【关键词】:积极行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当下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某些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违反法律之处。改革的过程中更多的行为采取的是临时性的决定与强制性的措施,这是与建立法治国家在根本理念上是相违背的。并且行政权力的手段或方式多为强制命令性的权力手段,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传统的行政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所以行政权效力限定,不能像私权利一样自有处分。行政紧急命令和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权私法化均是行政权扩大,与法律出现冲突的重要表现。正如西方法谚所说“法律有时会沉睡,但不会消亡。”社会发展飞速,行政是积极的,法律是稳定的变化缓慢的,其中就需要找到冲突与平衡的结合点,把行政权放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才能让依法行政更好的实现。所以当下来讨论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是尤为必要的。
一、法律约束行政
法律与行政的关系首先应该出现的就应是,法律对于行政的约束与规范关系。行政权必须通过法律来给予权力,主要也是因为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权力。行政权之所以以来行政法,需要法律授权,正是他受制于行政法的表现。这也正是由于其在约束和控制权力方面的作用,而才能获得了信任与权威,是取得整个社会承认和信赖的前提。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接近原始权力或传统专制权力的一种,它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说立法权是受到选民和程序来限制、司法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原则来保障的话,行政权力是更难且最需要限制的权力、
约束行政权,并不是不要或取消行政权,而是要求其必须合法,包括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合法。[1]在法治的國家或社会,任何事物和行为都应经得起法律的评判,都应该论证其合法性;社会需要行政权力来管理,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随意运用、公共利益可以随时作为动用一切权力的借口,更何况当下滥用权力和权力逾越界限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约束它,控制它,使与其目的相适应,这也是依法行政之所必须。
二、积极行政,先于法律的行政实践
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有些行政事项,实际上是先有探索做法,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比较成熟以后,再上升为立法规定。另外,由于立法体制、立法任务繁重等方面的原因,立法经常是滞后于活跃的社会和行政管理实践。没有立法或者没有足够立法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出于其使命和职能,又不能疏于或者怠于行政管理,更不能放任自流,这就有了法律之外行政的存在的必要和空间。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和规定情况下的自由裁量的行政实践,或者是缺乏足够法律根据和规定的行政实践。行政机关基于实践的需要,根据随时制定的行政政策甚至是行政决定措施等,开展行政管理。行政实践在先而法律在后,这种情况在一个高速发展和深刻变革的社会历史时期,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比较普遍的,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所以就出现了政府权力较大,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与自由裁量和自主决定的权力,从而地方性法规繁多复杂。随着经济发展中,就出现了片面追求GDP的政府,文山会海的政府,自娱自乐的政府,最为不当和作为过度的政府,最终程序缺失,随意行政,相当程度的人治。
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积极行政和行政自由裁量也是需要的,其存在和扩大也有其合理性,然而其滥用对人权的危害和威胁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是不可能规定所有具体事项的全部的,行政职能是多元化的,因此法律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仍然规定着行政的方方面面,所以必然还是将会要存在自由裁量与积极行政的空间。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更不等于说行政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或者抵触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其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时也是要受到相关法律原则的约束。
即便行政不是执行具体的法律事项,也同样有是否违法和是否侵权的问题发生。另外,在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调整的事项上,在行政干涉他人权利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上,也就是说在行政在执行法律方面,应当而且必须有法律根据和法律授权,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等,无一例外地应当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方面和各个环节。否则,就是违法侵权,有违法治原则。
三、法律与行政的统一发展,依法行政
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在辩证中统一,相互之間有着约束,有着超越的关系,在冲突与妥协中相互统一,寻求发展的平衡节点,能够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打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视野,无疑也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境界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进一步扩展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外延、丰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政府要求统一起来。[2]
首先,要强调行政法制度规范创新发展,将制度规范内容创新与制度规范体系创新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创新与法律创新,形成完整统一的依法行政规范体系,形成有法可依,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3]推进依法行政制度规范创新,首先要创建以组织权限、过程程序、后果责任等连为一线的制度规范框架体系; 其次要坚持法律创新和政策创新推出良法善策,并且推进政策与法律关系创新,促进政策与法律兼容互动,重在形成充满活力的制度规范框架体系; 再次要强调社会规范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将政策规范、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甚至道德规范协调统一起来。
其次,是体制机制创新,就是要重新改造社会管理不同方面、不同层面和不同侧面的关系,确立以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配合理、职权分归得当为基础和以决策、执行、监督分离为特征的行政体制。[4]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加快构建更加完整的通过司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包括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只有将其完善才能真正落实法律与行政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 ( 上册)[M]. 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13.
[2]肖金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J].法学论坛,2013(3).
[3]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及其突破方向[J].清华法学,2015 年第1期.
[4]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89-190.
【关键词】:积极行政;依法行政;法治政府
当下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我国政府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某些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许多违反法律之处。改革的过程中更多的行为采取的是临时性的决定与强制性的措施,这是与建立法治国家在根本理念上是相违背的。并且行政权力的手段或方式多为强制命令性的权力手段,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相对人必须服从,否则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传统的行政权是一种典型的公权力,所以行政权效力限定,不能像私权利一样自有处分。行政紧急命令和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权私法化均是行政权扩大,与法律出现冲突的重要表现。正如西方法谚所说“法律有时会沉睡,但不会消亡。”社会发展飞速,行政是积极的,法律是稳定的变化缓慢的,其中就需要找到冲突与平衡的结合点,把行政权放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才能让依法行政更好的实现。所以当下来讨论法律与行政的关系是尤为必要的。
一、法律约束行政
法律与行政的关系首先应该出现的就应是,法律对于行政的约束与规范关系。行政权必须通过法律来给予权力,主要也是因为需要通过法律来约束权力。行政权之所以以来行政法,需要法律授权,正是他受制于行政法的表现。这也正是由于其在约束和控制权力方面的作用,而才能获得了信任与权威,是取得整个社会承认和信赖的前提。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接近原始权力或传统专制权力的一种,它具有扩张性和侵略性。如果说立法权是受到选民和程序来限制、司法是通过诉讼程序的原则来保障的话,行政权力是更难且最需要限制的权力、
约束行政权,并不是不要或取消行政权,而是要求其必须合法,包括实质上和形式上的合法。[1]在法治的國家或社会,任何事物和行为都应经得起法律的评判,都应该论证其合法性;社会需要行政权力来管理,并不意味着行政权可以随意运用、公共利益可以随时作为动用一切权力的借口,更何况当下滥用权力和权力逾越界限现象时有发生,所以约束它,控制它,使与其目的相适应,这也是依法行政之所必须。
二、积极行政,先于法律的行政实践
在改革和发展过程中,有些行政事项,实际上是先有探索做法,经过一段时间实践后,比较成熟以后,再上升为立法规定。另外,由于立法体制、立法任务繁重等方面的原因,立法经常是滞后于活跃的社会和行政管理实践。没有立法或者没有足够立法的情形下,行政机关出于其使命和职能,又不能疏于或者怠于行政管理,更不能放任自流,这就有了法律之外行政的存在的必要和空间。所以这种情况,实际上就是没有法律根据和规定情况下的自由裁量的行政实践,或者是缺乏足够法律根据和规定的行政实践。行政机关基于实践的需要,根据随时制定的行政政策甚至是行政决定措施等,开展行政管理。行政实践在先而法律在后,这种情况在一个高速发展和深刻变革的社会历史时期,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比较普遍的,有一定的不可避免性。
所以就出现了政府权力较大,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与自由裁量和自主决定的权力,从而地方性法规繁多复杂。随着经济发展中,就出现了片面追求GDP的政府,文山会海的政府,自娱自乐的政府,最为不当和作为过度的政府,最终程序缺失,随意行政,相当程度的人治。
适应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积极行政和行政自由裁量也是需要的,其存在和扩大也有其合理性,然而其滥用对人权的危害和威胁是不争的事实。法律是不可能规定所有具体事项的全部的,行政职能是多元化的,因此法律不可能随着社会的发展仍然规定着行政的方方面面,所以必然还是将会要存在自由裁量与积极行政的空间。但这也并不意味着行政可以不受法律约束,更不等于说行政可以超越法律之上,或者抵触法律的规定和法律的精神,其在具体行使自由裁量时也是要受到相关法律原则的约束。
即便行政不是执行具体的法律事项,也同样有是否违法和是否侵权的问题发生。另外,在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调整的事项上,在行政干涉他人权利义务或者侵害他人权利问题上,也就是说在行政在执行法律方面,应当而且必须有法律根据和法律授权,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否则,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依法行政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优先原则等,无一例外地应当适用于行政执法的一切方面和各个环节。否则,就是违法侵权,有违法治原则。
三、法律与行政的统一发展,依法行政
法律与行政的关系,在辩证中统一,相互之間有着约束,有着超越的关系,在冲突与妥协中相互统一,寻求发展的平衡节点,能够更好地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发展。
党的十八大尤其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打开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视野,无疑也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境界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新高度,进一步扩展了推进依法行政的外延、丰富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内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就是要将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将政府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政府要求统一起来。[2]
首先,要强调行政法制度规范创新发展,将制度规范内容创新与制度规范体系创新结合起来,通过政策创新与法律创新,形成完整统一的依法行政规范体系,形成有法可依,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充分有效的制度保障。[3]推进依法行政制度规范创新,首先要创建以组织权限、过程程序、后果责任等连为一线的制度规范框架体系; 其次要坚持法律创新和政策创新推出良法善策,并且推进政策与法律关系创新,促进政策与法律兼容互动,重在形成充满活力的制度规范框架体系; 再次要强调社会规范对政府管理和社会治理的价值和意义,将政策规范、法律规范与社会规范甚至道德规范协调统一起来。
其次,是体制机制创新,就是要重新改造社会管理不同方面、不同层面和不同侧面的关系,确立以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分配合理、职权分归得当为基础和以决策、执行、监督分离为特征的行政体制。[4]推进依法行政体制机制创新,必须加快构建更加完整的通过司法推进依法行政的机制,包括行政诉讼制度和行政审判工作,只有将其完善才能真正落实法律与行政的统一。
参考文献:
[1][法]莫里斯·奥里乌.行政法与公法精要 ( 上册)[M]. 辽海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1999: 13.
[2]肖金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效应[J].法学论坛,2013(3).
[3]朱芒.中国行政法学的体系化及其突破方向[J].清华法学,2015 年第1期.
[4]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M].中国经济出版社,2010:18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