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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991年洛杉矶黑人大暴乱引发了人们对媒体审判的思考。而在2014年的今天,媒体一族蓬勃发展,一片好景。但是,当今天中国在司法审判制度上还存在着弊端与漏洞,而媒体所起的监督作用,与其他国家相比,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也缺乏法律的保护。在司法审判中,出现了媒体审判的介入,影响和干扰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文章拟在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关系的基础之上, 分析媒体审判对司法独立的弊端,浅显触及该问题的解决方法。
关键词:洛杉矶黑人大暴乱;司法独立;媒体审判
1991年的洛杉矶,一台录像头拍下了黑人罗德尼·金被四位警察殴打的过程,那四位警察都是白人。后来四名白人警察被法院起诉。可是一年后,被告被判决无罪。这引发了洛杉矶黑人的愤怒,因此一场震惊世界的暴动发生了:仅仅几十个钟头,上千座建筑物被烧毁,二千余人受伤,死亡人数五十四人。造成暴动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团在法庭上所看的录像与媒体所播放的是不一样的,法庭上的录像有罗德尼·金攻击白人警察抗拒被逮捕的画面,而美国媒体却不负责任地把上述镜头和画面删掉了。
“白人警察殴打罗德尼·金”案件本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是却由于当时美国媒体的失真报道,对白人警察的媒体审判,引起了美国民众的高度关注,从此案引发了我们对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思考。当今媒体急速发展,我国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来保障媒体的权利与自由,又如何来保障司法独立不受威胁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有相应的自主性,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本文认为主要是司法系统的独立与司法人员的独立。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对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的报道中,言论带有道德倾向性或者“未审先判”,目的是为了让群众产生舆论倾向,给法庭审判带来压力,使得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平的审判。著名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媒体非法干涉。但是“媒体审判” 在不断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对媒体监督功能没有较好地发挥,侵犯了司法独立,超过了其“度”的范围。
一、媒体审判产生的不良后果
(一)媒体审判鼓动群众道德审判替代司法审判
在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情况下,新闻媒体最渴望的效应就是在媒体偏向道德倾向性的“审判”下,民众对疑难、典型的重大案件极度关心与积极参与,从而使该事件成为议论焦点。媒体可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煽动民众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指责、甚至是唾骂。在这个过程当中,人们的道德观以及价值判断会融入到舆论之中,令大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这样,大众的情感就会被媒体鼓动,以道德审判替代司法审判,形成了“未审先判”的结果。
(二)媒体审判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力有时超出人们的料想范围,公众舆论会失去平衡,这在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官是个体,在面对众多舆论冲击的情况下,难以不受到影响。他们在办案时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法官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在媒体用舆论炮轰案件的情况下,心理趋同感就影响了司法人员审理案件,这就撼动了司法公正审判的地位。
(三)媒体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则的发扬
我国的法制社会中,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的,而且法律作用的凸显,要通过公平的司法活动来体现。媒体审判在形成强大舆论中踩入了民众的道德圣地。在一些案件中,往往由于证据、证人的缺乏,媒体的”审判”可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以司法审判可能偏向于舆论倾向。媒体所作出的具有道德倾向性的报道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法律裁判的独立性。
二、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建议
媒体舆论是生活中每天都在形成的,而司法独立也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那么要实现中国的法治,要使得法律发挥其公平的作用,就必须要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如何在媒体审判下实现司法独立这一重要价值,有以下建议。
(一)媒体本身要有职业自律标准
当今许多媒体对社会案件进行炒作,其主要目的是想得到商业利益或者就是为了造成一种轰动效应。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秉着公正、真实、客观、理性的原则,对于法院还未审判的案件,不得参杂进媒体自身倾向性的评论。媒体对关注的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要注意真实性与客观性相结合,至于主人公的定罪量刑,则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等待法庭给予公众一个合法合理的审判,这样才不会误导群众,否则将会对其他权利产生了侵犯。
(二)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严格要求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改革相应的司法审判制度。只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在这个基础之上依法处理的案件,才能提高民众的信任度,那么媒体审判就可以处于正确的位置,并且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媒体审判它反映出我国民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对法律缺失信仰精神,对关系社会的失望。可以看出,司法透明度不够是司法审判无法独立的始作俑者。
(三)将司法独立贯彻到底,要使司法系统独立
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的,因为如此,法官在管理法院的过程中,往往对行政权力产生了依赖,无法实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形成了司法权地方性。因此,本文认为,法院在实践司法活动过程中,中央应当给予法院独立的司法经费,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只有法院经济独立了,才能对运用法律承担起独立的责任,不用受制于行政的约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参考文献:
杨敬辉,张春侠.“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04).
关键词:洛杉矶黑人大暴乱;司法独立;媒体审判
1991年的洛杉矶,一台录像头拍下了黑人罗德尼·金被四位警察殴打的过程,那四位警察都是白人。后来四名白人警察被法院起诉。可是一年后,被告被判决无罪。这引发了洛杉矶黑人的愤怒,因此一场震惊世界的暴动发生了:仅仅几十个钟头,上千座建筑物被烧毁,二千余人受伤,死亡人数五十四人。造成暴动的主要原因是,陪审团在法庭上所看的录像与媒体所播放的是不一样的,法庭上的录像有罗德尼·金攻击白人警察抗拒被逮捕的画面,而美国媒体却不负责任地把上述镜头和画面删掉了。
“白人警察殴打罗德尼·金”案件本是一个普通的刑事案件,可是却由于当时美国媒体的失真报道,对白人警察的媒体审判,引起了美国民众的高度关注,从此案引发了我们对司法独立与媒体审判的思考。当今媒体急速发展,我国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层出不穷,如何来保障媒体的权利与自由,又如何来保障司法独立不受威胁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
司法独立指的是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有相应的自主性,不受其他任何组织、机关、团体或者个人的干预。司法独立,本文认为主要是司法系统的独立与司法人员的独立。
“媒体审判”是指新闻媒体在对尚未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案件的报道中,言论带有道德倾向性或者“未审先判”,目的是为了让群众产生舆论倾向,给法庭审判带来压力,使得某些案件无法得到公平的审判。著名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体审判是“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
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同时,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当然也包括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时不受媒体非法干涉。但是“媒体审判” 在不断发展升级的过程中,对媒体监督功能没有较好地发挥,侵犯了司法独立,超过了其“度”的范围。
一、媒体审判产生的不良后果
(一)媒体审判鼓动群众道德审判替代司法审判
在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和片面追求轰动效应的情况下,新闻媒体最渴望的效应就是在媒体偏向道德倾向性的“审判”下,民众对疑难、典型的重大案件极度关心与积极参与,从而使该事件成为议论焦点。媒体可能站在一方当事人的角度,煽动民众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批评、指责、甚至是唾骂。在这个过程当中,人们的道德观以及价值判断会融入到舆论之中,令大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这样,大众的情感就会被媒体鼓动,以道德审判替代司法审判,形成了“未审先判”的结果。
(二)媒体审判影响司法人员对案件的公正审判
媒体对公众舆论的影响力有时超出人们的料想范围,公众舆论会失去平衡,这在涉及社会敏感问题的案件上表现的尤为突出。法官是个体,在面对众多舆论冲击的情况下,难以不受到影响。他们在办案时会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和心理负担,使法官对案情的认识和对法律的理解发生偏差。法官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在媒体用舆论炮轰案件的情况下,心理趋同感就影响了司法人员审理案件,这就撼动了司法公正审判的地位。
(三)媒体审判不利于司法公正原则的发扬
我国的法制社会中,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大众的合法权益的,而且法律作用的凸显,要通过公平的司法活动来体现。媒体审判在形成强大舆论中踩入了民众的道德圣地。在一些案件中,往往由于证据、证人的缺乏,媒体的”审判”可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参考,以司法审判可能偏向于舆论倾向。媒体所作出的具有道德倾向性的报道严重干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不利于法律裁判的独立性。
二、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建议
媒体舆论是生活中每天都在形成的,而司法独立也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基本原则。那么要实现中国的法治,要使得法律发挥其公平的作用,就必须要处理好媒体舆论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如何在媒体审判下实现司法独立这一重要价值,有以下建议。
(一)媒体本身要有职业自律标准
当今许多媒体对社会案件进行炒作,其主要目的是想得到商业利益或者就是为了造成一种轰动效应。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必须秉着公正、真实、客观、理性的原则,对于法院还未审判的案件,不得参杂进媒体自身倾向性的评论。媒体对关注的案件进行报道的时候,要注意真实性与客观性相结合,至于主人公的定罪量刑,则应该维护法律的尊严,等待法庭给予公众一个合法合理的审判,这样才不会误导群众,否则将会对其他权利产生了侵犯。
(二)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严格要求报道要以事实为依据之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改革相应的司法审判制度。只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在这个基础之上依法处理的案件,才能提高民众的信任度,那么媒体审判就可以处于正确的位置,并且能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媒体审判它反映出我国民众对司法机关缺乏信任,对法律缺失信仰精神,对关系社会的失望。可以看出,司法透明度不够是司法审判无法独立的始作俑者。
(三)将司法独立贯彻到底,要使司法系统独立
当前我国法院的设置是按照行政区划来设立的,因为如此,法官在管理法院的过程中,往往对行政权力产生了依赖,无法实现司法系统的独立性,形成了司法权地方性。因此,本文认为,法院在实践司法活动过程中,中央应当给予法院独立的司法经费,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也只有法院经济独立了,才能对运用法律承担起独立的责任,不用受制于行政的约束,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
参考文献:
杨敬辉,张春侠.“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