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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投资者的约束、声誉机制、市场各主体的相互制约介绍了创投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前提和保证,该行业自律面临的问题是市场化的行业自律组织较少,市场化指引内容较简单,对此提出了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各项配套政策以及加强创投行业之间的交流,进而实现协调发展。
关键词:投资者约束 声誉机制 市场化
一、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
(一)投资者的约束是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创投行业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其基础就是被大家共同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这也在实践中成为创投行业自律区别于其他类型投资的重要特征。各协会主要从信息披露、估值和内部运营三个方面对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人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显然,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人受到的最大约束就是来自投资者,而统一的行为规范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选择管理人,因此达到这套规范最优做法的管理人就更容易募集资金。
(二)声誉机制是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保证
声誉机制是行业自律得以形成和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在创投行业自律中尤其重要。所谓声誉机制是指管理人过往的经验和业绩、诚信等体现为声誉的无形资产,可以给管理人带来未来长期的超额收益,并由此对管理人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只有那些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优良的投资记录和信誉卓著的GP才能顺利地募集资金和开展投资业务,而那些没有卓越信誉的将在市场上寸步难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GP注意累积和维护自己的声誉,诚信对待投资人。声誉机制也是一种积极的约束机制,且约束的成本很低。由于創投行业自律针对的是少数富有群体和机构投资者,信息传播速度快,因此通过声誉机制更加容易约束GP的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水平。
(三)相互制约是创投行业自律持续发挥作用的重要动力
行业自律的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在内生性的行业自律机制中,良好的自律效果单靠自律约束、自我修炼是不够的,亦需有利益相关者、财务信息使用者、证券市场、媒介、公众期望、诚信记录等市场机制中各种相关的制衡力量和以公信力、专业能力、工作质量为标准的竞争环境,以及相当严厉的经济责任环境。
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行为规范的演变路径与背景
(一)演变的轨迹和背景
行业自律对象的范围扩大从一整套行业指引的演变历程看,创投行业自律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自律对象的不断扩大是在创投行业自律规模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
创投行业自律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较为灵活的投资策略和相对较高的整体回报推动了巨量资金的不断流入。另外,创投行业自律所投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导致创投行业自律所投企业逐渐成为行业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二)行业自律始终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与强制控制的监管模式相比,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①企业和行业协会对规范的承诺程度更高;②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③政府可以节约监管资源;④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因而具有更高的可行性;⑤规章更容易理解;⑥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此外,与纯粹的市场手段相比,行业自律有行业专家参与,规范适用于整个行业,以及行业成员的集体行动所建立的行业声誉和共同的技术标准,都是行业自律的优势所在。
三、行业自律组织与发展现状
(一)行业协会以官方设立为主,市场化的行业自律组织较少
最近几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数量迅速发展,目前多数省市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多数由当地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倡导设立,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一般呈现以下特征:①由于受到经费和编制的双重限制,工作人员少,专职人员更少;②协会的实质性工作不多,主要开展培训。交流等,收入来源和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③协会领导大多由主管部门的领导兼任。
我国的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基本上按照区域来设定的,其设立、变更及撤销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各地协会之间存在固定的纵向和横向的联系(纵向的联系更明显,如从全国的总会到区域性协会到各地分会),并存在固定对应的政府行业主管机构。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在进行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受到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甚至指令,而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又使得行业自律政策的推行“由上到下”的模式成为可能。因此,目前这类由官方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存在纯粹的市场化自律功能。
(二)市场化行业指引的内容较为简单,缺乏统一标准,权威性较为有限
创业投资行业是我国目前少有的由上至下发展起来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化动力较弱。出于对全行业利益最大化以及共同发展的考虑,一些市场化自律组织主动承担起制定或引进创业投资行业指引和行为规范的任务,但内容和权威性较小。截止目前,我国制定创投行业自律规范指引的官方机构为国家发改委。官方制定的行业指引以原则规定为主,难以成为操作层面的行为规范。
四、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行为规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各项配套政策
对于配套政策而言,应加快完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一是对于税收抵扣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建议出台实施方法、明确和简化申报材料、加快审批。二是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的股权,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问题,建议应明确征税基数为IPO价格,并允许对失败项目予以抵扣。三是对于GP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全国性行业协会就此进行专题汇报,形成统一的行业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加强创投行业间的互动交流,实现协调发展
创投机构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盈利水平。遵守行业规则。尊重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变得日益重要。第一应多进行联合投资,多层次多角度帮助企业成长壮大,少独霸项目;第二应鼓励多做尽职调查,不要盲目做投资决策;第三反对未做尽职调查就提前给企业预付资金用来锁定项目,反对同行已经签署投资协议后,竞争者不做尽职调查而用增加投资价格、取消业绩保障条款或放弃投资的某些权力等方式粗放式争抢项目的恶性竞争,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加剧;第四反对向企业承诺、夸大或浮夸超出自身服务能力来获得投资机会或以此来拼抢项目,这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是持续的;第五反对不顾利益冲突进行投资和募资,为未来发展埋下大量隐患。
参考文献:
[1]冯中圣.发挥创投行业自律机制作用[J].中国投资,2010(04):89.
[2]陈生桂. 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2.
关键词:投资者约束 声誉机制 市场化
一、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基础和条件
(一)投资者的约束是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
创投行业之所以能发挥作用,其基础就是被大家共同遵守的一整套行为规范,这也在实践中成为创投行业自律区别于其他类型投资的重要特征。各协会主要从信息披露、估值和内部运营三个方面对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人的行为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显然,创投行业自律管理人受到的最大约束就是来自投资者,而统一的行为规范有助于投资者更好地选择管理人,因此达到这套规范最优做法的管理人就更容易募集资金。
(二)声誉机制是行业自律发挥作用的保证
声誉机制是行业自律得以形成和发挥作用的保障机制,在创投行业自律中尤其重要。所谓声誉机制是指管理人过往的经验和业绩、诚信等体现为声誉的无形资产,可以给管理人带来未来长期的超额收益,并由此对管理人的决策和行为产生影响。例如:在声誉机制的作用下,只有那些有较高的专业技能、优良的投资记录和信誉卓著的GP才能顺利地募集资金和开展投资业务,而那些没有卓越信誉的将在市场上寸步难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约束GP注意累积和维护自己的声誉,诚信对待投资人。声誉机制也是一种积极的约束机制,且约束的成本很低。由于創投行业自律针对的是少数富有群体和机构投资者,信息传播速度快,因此通过声誉机制更加容易约束GP的行为,从而建立良好的行业自律水平。
(三)相互制约是创投行业自律持续发挥作用的重要动力
行业自律的核心是自我约束和自我管制。在内生性的行业自律机制中,良好的自律效果单靠自律约束、自我修炼是不够的,亦需有利益相关者、财务信息使用者、证券市场、媒介、公众期望、诚信记录等市场机制中各种相关的制衡力量和以公信力、专业能力、工作质量为标准的竞争环境,以及相当严厉的经济责任环境。
二、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行为规范的演变路径与背景
(一)演变的轨迹和背景
行业自律对象的范围扩大从一整套行业指引的演变历程看,创投行业自律的对象在不断扩大,自律对象的不断扩大是在创投行业自律规模发生巨大变化的背景下发生的。
创投行业自律逐渐成为金融领域的重要力量。较为灵活的投资策略和相对较高的整体回报推动了巨量资金的不断流入。另外,创投行业自律所投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这导致创投行业自律所投企业逐渐成为行业不可忽视的一股力量。
(二)行业自律始终是政府监管的重要补充
与强制控制的监管模式相比,行业自律的优势在于:①企业和行业协会对规范的承诺程度更高;②制定准则时信息更充分;③政府可以节约监管资源;④规范内容更容易为企业所接受,因而具有更高的可行性;⑤规章更容易理解;⑥自律规章能够及时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此外,与纯粹的市场手段相比,行业自律有行业专家参与,规范适用于整个行业,以及行业成员的集体行动所建立的行业声誉和共同的技术标准,都是行业自律的优势所在。
三、行业自律组织与发展现状
(一)行业协会以官方设立为主,市场化的行业自律组织较少
最近几年我国创业投资行业协会的数量迅速发展,目前多数省市都有各自的行业协会,这些协会多数由当地金融办。发改委等政府部门倡导设立,带有浓厚的官方色彩。一般呈现以下特征:①由于受到经费和编制的双重限制,工作人员少,专职人员更少;②协会的实质性工作不多,主要开展培训。交流等,收入来源和发挥的作用都较为有限;③协会领导大多由主管部门的领导兼任。
我国的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基本上按照区域来设定的,其设立、变更及撤销需要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各地协会之间存在固定的纵向和横向的联系(纵向的联系更明显,如从全国的总会到区域性协会到各地分会),并存在固定对应的政府行业主管机构。因此我国行业协会在进行行业自律的过程中,受到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甚至指令,而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又使得行业自律政策的推行“由上到下”的模式成为可能。因此,目前这类由官方设立的行业协会不存在纯粹的市场化自律功能。
(二)市场化行业指引的内容较为简单,缺乏统一标准,权威性较为有限
创业投资行业是我国目前少有的由上至下发展起来的行业,其发展过程中的市场化动力较弱。出于对全行业利益最大化以及共同发展的考虑,一些市场化自律组织主动承担起制定或引进创业投资行业指引和行为规范的任务,但内容和权威性较小。截止目前,我国制定创投行业自律规范指引的官方机构为国家发改委。官方制定的行业指引以原则规定为主,难以成为操作层面的行为规范。
四、完善创业投资行业自律与行为规范的政策建议
(一)完善行业标准和行为规范的各项配套政策
对于配套政策而言,应加快完善鼓励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将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一是对于税收抵扣和投资损失税前扣除审批问题,建议出台实施方法、明确和简化申报材料、加快审批。二是对于个人投资未上市的股权,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额征税问题,建议应明确征税基数为IPO价格,并允许对失败项目予以抵扣。三是对于GP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建议全国性行业协会就此进行专题汇报,形成统一的行业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二)加强创投行业间的互动交流,实现协调发展
创投机构一定要有增值服务能力,通过服务解决投资、退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通过构建核心战场,进行差异化竞争,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盈利水平。遵守行业规则。尊重行业发展的基本规律变得日益重要。第一应多进行联合投资,多层次多角度帮助企业成长壮大,少独霸项目;第二应鼓励多做尽职调查,不要盲目做投资决策;第三反对未做尽职调查就提前给企业预付资金用来锁定项目,反对同行已经签署投资协议后,竞争者不做尽职调查而用增加投资价格、取消业绩保障条款或放弃投资的某些权力等方式粗放式争抢项目的恶性竞争,从而导致投资风险加剧;第四反对向企业承诺、夸大或浮夸超出自身服务能力来获得投资机会或以此来拼抢项目,这对行业的负面影响是持续的;第五反对不顾利益冲突进行投资和募资,为未来发展埋下大量隐患。
参考文献:
[1]冯中圣.发挥创投行业自律机制作用[J].中国投资,2010(04):89.
[2]陈生桂. 论私募股权基金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