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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证民事责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公证制度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研究了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制度。首先介绍了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接着分析了公证民事责任的性质,然后阐述了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原则,最后探讨了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范围。
关键词:公证 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是公证业务正常开展和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公平、客观地去衡量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去处理问题,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才能彰显公证职能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因其过错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错误的公证文书,需要公证机构依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特点。第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公证机构本位性。在《公证法》中有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并且还规定了公证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还有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的主要对象就是有故意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因此,公证机构本位性体现得十分明显,对因公证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的主体应当为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人员。第二,公证民事责任基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而产生。这种责任公证民事责任主要追究的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尽到相应的告知、审查、核实义务,或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第三,公证活动秩序是受保护的,这也是公证民事责任的职责所在。公证制度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制度,更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能够规范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制度还是我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活动秩序与预防纠纷、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发展,因此公证活动秩序理应受到保护。完善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公证责任的明确化,可以使公证纠纷迅速解决,在规范公证人员的行为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构建了健康的公证秩序。
二、公证民事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证民事责任的性质,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关于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公证法律服务的申请具有委托性质,当公证机构出现错误导致公证书有问题时,就是公证机构没有履行好这种委托义务。关于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证明责任,公证文书的证明效果在诉讼中比其他文书更有说服力,但是,由于公证机构的过失削弱了公证文书的作用,那么就是对当事人无条件对公证机构信任的一种破坏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所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所产生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一旦公证机构出现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就说明公证机构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这种责任就是侵权责任。
三、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
1.公证人员的过错。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就是公证人员有过错,这样公证机构才会承担责任。如果是公证人员和当事人都有过错,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证机构过错的情形主要有: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5、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7、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确有损害。需要确定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确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这样才需要公证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就不需要承担。
3.公证人员的过错是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前提。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与公证人员的过错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关系,公证机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承担。
1.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过失,但公证人员是公证机构指派的具体承办人员,其所做的公证活动代表的是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文书也是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因此,公证人员出现的过失需要由公证机构来承担。
2.公证人员对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虽然公证机构需要对外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公证机构有权事后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责任追偿。虽然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但实际操作是由公证员来完成的,责任可以落实到具体人的身上,因此如果公证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依然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共同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如果公证书撤销是由双方过错导致的,那么就需要酌情退还公证费。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了公证赔偿责任为有限责任,如果是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造成的过错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就需要以公证机构的资产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我国公证机构行业已建立了赔偿基金制度,《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务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公证活动中,一方面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公证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態度,具备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过错的产生,使公证活动充分发挥出应有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段伟,李全息.论公证民事法律责任[J].中国公证,2013,10:21-25.
[2]邵则东.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J].科技展望,2016,30:323.
[3]丁念红.公证民事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法官审理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1,10:69-71.
关键词:公证 民事法律责任
公证民事责任制度是公证业务正常开展和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公证民事责任制度公平、客观地去衡量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以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去处理问题,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合理、合法的保障,才能彰显公证职能和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精神。
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公证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的过程中,因其过错使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之所以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主要是由于公证机构出现了问题,出现了错误的公证文书,需要公证机构依据错误的严重程度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赔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特点。第一,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具有公证机构本位性。在《公证法》中有关于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明确规定,并且还规定了公证机承担相应的责任后,还有追偿的权利,这种追偿的主要对象就是有故意违法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因此,公证机构本位性体现得十分明显,对因公证受到损失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进行赔偿的主体应当为公证机构,而不是公证人员。第二,公证民事责任基于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的过错而产生。这种责任公证民事责任主要追究的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责任,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相关的禁止性规定;二是公证人员办理公证过程中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尽到相应的告知、审查、核实义务,或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程序。第三,公证活动秩序是受保护的,这也是公证民事责任的职责所在。公证制度是一种未雨绸缪的制度,更是国家司法制度的一部分。公证制度对于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具有积极作用,能够规范行为、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公证制度还是我们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活动秩序与预防纠纷、经济发展息息相关,其意义不仅在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到社会发展,因此公证活动秩序理应受到保护。完善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有利于公证责任的明确化,可以使公证纠纷迅速解决,在规范公证人员的行为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构建了健康的公证秩序。
二、公证民事责任的性质
关于公证民事责任的性质,目前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违约责任,二是侵权责任。关于违约责任,主要是因为公证法律服务的申请具有委托性质,当公证机构出现错误导致公证书有问题时,就是公证机构没有履行好这种委托义务。关于侵权责任,有学者认为公证是公证机构代表国家所进行的一种证明责任,公证文书的证明效果在诉讼中比其他文书更有说服力,但是,由于公证机构的过失削弱了公证文书的作用,那么就是对当事人无条件对公证机构信任的一种破坏 。笔者认为,公证机构所进行的公证证明活动所产生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一旦公证机构出现故意违法或重大过失,就说明公证机构的行为侵害了当事人的正当权利,这种责任就是侵权责任。
三、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条件
1.公证人员的过错。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构成的首要条件就是公证人员有过错,这样公证机构才会承担责任。如果是公证人员和当事人都有过错,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公证机构过错的情形主要有:1、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2、毁损、篡改公证书或者公证档案的;3、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4、违反公证程序、办证规则以及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行业规范出具公证书的;5、未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致使公证书错误或者不真实的;6、对存在错误的公证书,经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仍不予纠正或者补正的;7、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2.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确有损害。需要确定公证人员的违法行为的确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了损害,这样才需要公证人员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造成损害,就不需要承担。
3.公证人员的过错是造成当事人损害后果的前提。当事人的损害后果并不一定与公证人员的过错有直接和必然的关系,如果二者之间没有关系,公证机构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四、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承担原则
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来承担。
1.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尽管是由于公证人员的过失,但公证人员是公证机构指派的具体承办人员,其所做的公证活动代表的是公证机构,所出具的文书也是以公证机构的名义。因此,公证人员出现的过失需要由公证机构来承担。
2.公证人员对内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虽然公证机构需要对外承担主要的民事法律责任,但公证机构有权事后向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进行责任追偿。虽然公证文书是以公证处的名义出具,但实际操作是由公证员来完成的,责任可以落实到具体人的身上,因此如果公证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其依然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如果是由于公证人员和当事人双方共同过错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就需要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在《公证程序规则》中关于公证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有明确规定,如果公证书撤销是由双方过错导致的,那么就需要酌情退还公证费。如果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公证致使他人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公证机构明知公证证明的材料虚假或者与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公证的民事法律责任范围
国务院《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规定了公证赔偿责任为有限责任,如果是由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造成的过错导致当事人的损失,就需要以公证机构的资产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赔偿范围为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我国公证机构行业已建立了赔偿基金制度,《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公证赔偿基金是用于偿付公证行业务公证机构及工作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过程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其他有关支出的专项基金。
综上所述,建立完善的公证民事法律责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在公证活动中,一方面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以使公证人员具备高度的责任感和认真的工作態度,具备良好的风险防范意识,减少过错的产生,使公证活动充分发挥出应有的职能。
参考文献:
[1]段伟,李全息.论公证民事法律责任[J].中国公证,2013,10:21-25.
[2]邵则东.公证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与实现[J].科技展望,2016,30:323.
[3]丁念红.公证民事责任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法官审理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为视角[J].中国司法,2011,10:6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