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337调查程序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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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控股和其下属的永备(EVEREADY)电池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就中国电池提起“337条款”调查申请。指控来自中国内地、中国香港、日本、印尼等6个国家和地区的24家企业对美出口的无汞碱性电池(以下简称“电池”)侵犯了其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要求签发普遍排除令。被诉企业包括中国双鹿、南孚、豹王、虎头、长虹、三特、正龙等7家中国电池企业。这7家企业都是中国电池行业的龙头企业,其产量占全国总量的50%以上。
  
  2003年5月28日,ITC对此电池案正式立案。
  立案程序包括提交申诉书、接受申请、驳回申请或撤回申请。
  
  一、申诉书
  
  申诉方提交的申诉书的内容包括:事实陈诉、证据、诉讼请求、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事实陈诉包括:被诉方名称和地址、陈诉事实和理由、相关的证据。如果涉及知识产权,必须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资料。申诉方知识产权的描述、涉案产品描述、涉案产品的出口商及美国经销商的详细资料等。
  证据包括:侵权或违反公平贸易的证据。
  诉讼请求包括:申诉方向ITC申请给予何种保护措施。由于自1986年开始,先于337调查的大部分中国企业选择不应诉,使得美国公司认为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会在337调查中进行抗辩,促使更多的美国公司或外国公司对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并理直气壮地申请“普遍排除令”。
  调查期间,其他主要国外被诉人企业均与美国申诉人公司达成了和解并支付了巨额的专利使用费,但我国应诉企业仍坚持进行积极抗辩。
  
  二、对申请的处理
  
  接受申请
  ITC通常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申诉方在提交申诉书时也同时提交了发布临时禁令的申请,ITC将在收到申诉方的申请后35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申诉方也可以要求ITC延期立案。
  
  驳回和撤回申请
  一般情况下,申诉方提起申请,ITC都会受理,不受理的情况极少发生。申诉方为慎重起见,还可以在提交申诉前向ITC下设的不公平进口办公室咨询,并由其对申诉书进行预审。如果ITC驳回申请,申诉方还可以对申诉书加以修改,再行起诉。如果最终还是被驳回,申诉方还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ITC会将不立案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方和被申诉方。同时申诉方也可以以正当的方式在ITC决定是否立案前撤回申请,如果申请临时禁令,要同时撤回临时禁令的申请。
  一旦ITC立案后,将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调查。此外,考虑到公共利益问题,还将指定一名政府律师代表公共利益。ITC会在立案后的45日内确定结束调查的目标日期,一般为12个月,较为复杂的案件可以延期6个月。
  
  行政裁决
  
  2004年6月2日,ITC初裁认定中国企业生产的无汞碱性电池侵犯了劲量公司有效和可执行的709号专利,并对中国对美国出口的电池实施普遍排除令,但不适用于下游产品。这对我国电池正常出口美国造成了重大的不利影响。
  2004年6月9日,中国电池协会组织各电池生产企业再次联合上诉,要求ITC对初裁结果进行全面复审。
  2004年10月4日,ITC认定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从而终止了对中国电池的337调查。
  
  一、行政法官的初裁
  
  在目标调查期结束的3个月前(如果调查最长时限超过15个月的,则在4个月前),由行政法官作出初裁,并将初裁和相关建议提交给ITC。
  行政法官也对下列动议以初裁的方式作出决定:修改答辩书的动议、认定缺席的动议、简易程序的动议、调停的动议、终止或中止调查的动议、没收或归还被诉方保证金的动议、确立目标期超过15个月的动议、没收或退还申诉人关于临时措施的动议。对于上述动议作出的初裁也要提交ITC审议。
  
  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审议
  
  行政法官作出初裁,ITC接受,并将此裁决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名或一名以上的ITC的委员在45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该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行政法官的初裁。
  行政法官作出动议初裁,ITC接受,并把此裁决作为ITC的最终裁定,除非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ITC委员在30日内建议重新审议裁定。当事人双方也可以请求ITC重新审议行政法官对动议作出的初裁。
  向ITC申请重新审议需要在收到行政法官作出的初裁后10日内提出。如果是对动议的初裁申请重新审议,要在收到行政法官的初裁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审议的理由一般包括:初裁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所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裁定与ITC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相对方在收到另一方关于申请重新审议的请求后5个工作日内可以提起反诉。ITC在初裁送达当事人的45日内(动议的初裁送达当事人30日内)决定批准或拒绝该申请。
  只要有一名委员支持对初裁进行审议,ITC就要启动审议程序。在存在明显的错误或滥用法律或程序的情况下,ITC可以自行启动审议程序。
  在行政法官初裁阶段,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的20日内提交反诉书。如果申诉方同时还申请了临时禁令,被诉方须在送达诉状之日起10日内(如果情况比较复杂,被诉方须在20日内)提交针对临时禁令的反诉意见书。
  在收到ITC作出终裁后的14日内,任何关系方均可以提出申请要求ITC复议。ITC在收到复议申请后,确认、取消或修改其终裁。
  在下列情况,案件终止调查:
  1、申诉方撤诉;
  2、双方当事人和解、签订许可协议或者签订仲裁协议。
  3、签署同意令。要求被诉方签署一个承诺不再侵权的协议。该协议需要在当地的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签订。但一旦被诉方违反了该协定,将由ITC进行处理。一般双方都会同时签订同意令和和解协议。
  4、由ITC终裁后,明确被诉方胜诉,则会终止337调查。但ITC属于一个准司法机构,ITC的终裁结果有可能会被当地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
  
  复议和司法审查
  
  2004年10月10日,美国劲量公司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对ITC的终裁不服,可在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可以直接对ITC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司法审查有两个标准。对于法律问题,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确定所有的法律问题,解释宪法和法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有权宣布ITC的裁决结果是随意、滥用权利和不合法的。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ITC“没有实质性证据”的情况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才可能推翻其裁决。如果当事人对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裁决不服,可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裁决具有终局性。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ITC判决的“美国劲量公司709号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的判决不准确,案件被送回ITC进行准确裁决。但据专家分析,该案件中国企业的胜诉可能性大,现今所有判决均对中国企业有利。ITC的最终裁决程序仍在进行中。
  上述案例自2003年5月28日立案到2004年10月4日ITC做出终裁,历时16个月零6天。
  
  缺席裁决
  
  “337调查”程序中有严格的非常不利于不应诉或不全面应诉的被告的缺席裁决规则。根据“337调查”程序规定:在下列情况下,ITC将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1、被诉方没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和以规定的方式提交答辩意见,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2、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要求被诉方说明原因,如果被诉方没有在规定的时间说明原因,行政法官可根据单方证据作出裁决;
  3、如果被诉方滥用程序,在调查期间不予以合作。申诉方申请或者行政法官依职权签发命令,根据单方证据裁决;
  4、被诉方缺席,视为其放弃应诉的权利,放弃在调查期间答辩的权利。行政法官可缺席裁决。
  在被诉方缺席或视为缺席的情况下,申诉方申请ITC对被诉方采取直接的措施。如果ITC认为申诉方的申请理由是正确的,即签发排除令、停止令,或者同时签发排除令和停止令;考虑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条件、美国同类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生产情况、美国消费者利益等因素,ITC也可不签发禁令。
  
  ∷诉讼成本
  
  从诉讼成本看,反倾销的律师费用通常为几万至几十万美元,而“337调查”的律师费则是反倾销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据悉,美国劲量为上述案件花费的律师费用超过1000万美元,而我国这几家电池企业在美国市场的出口额全部加起来也只不过四五千万,为了应诉这次调查,这些企业等于白忙活了好几年。因此对于申诉方发起容易、起效迅速、限制有效的“337调查”对于被诉企业则是调查节奏快、费用高、难度大,对于诉讼双方诉讼难度和诉讼成本悬殊,因此有些被诉方往往权衡得失后做出不应诉的选择。
  不可回避的问题是,应诉“337调查”的难度和巨额的成本对于绝大多数被诉企业来说是没有办法负担的,因此应对“337调查”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政府的作用,全行业、产业共同出击,参与国际协调,建立行业预警机制、应诉费用分摊机制等有效增强应对能力。在这次中国电池企业应诉获胜,除这几家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之外,一个更为重要的原因是:中国电池工业协会探索了一条“以企业为主、协会牵头、商会配合、政府支持、精选律师”的应诉模式,协调发挥了各个方面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模式值得借鉴。
  
  ◎律师简介
  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宣凤丁亮
  金杜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3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私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金杜总部设于北京,在上海、深圳、成都、广州、重庆、西安、杭州、香港、日本东京和美国硅谷均设有分所。秉承创始合伙人不断创新及追求卓越的现代法律理念,金杜目前已成为中国律师业中居于领先地位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拥有500余名律师、代理人及专业人员,为全球不同需求的客户提供着优质的法律服务。无论是在传统优势领域,如银行融资、外商投资、公司事务、国际贸易、争议解决以及证券业务中,还是在新兴的业务领域,如知识产权保护、劳动法、破产、不良资产、金融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风险投资和杠杆收购业务中,金杜律师一直处于法律服务的前沿。
  
  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汪琦鹰
  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公司并购、民商法律事务与诉讼代理过涉及国内外客户的众多案件。重点代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公司法律事务、公司改制、并购及诉讼等。曾在中央电视台应邀专家说法栏目,参与日本知识产权众多著名学者共同撰写、日本发明协会出版的《知识产权的现代课题》(日文版)和《外观设计法及周边法的现代课题》(日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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