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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尽管信用证(L/C)被认为是获取货款最安全的支付方式,但调查结果显示,信用证结算方式遭受拒付的比率平均高达40%~50%。拒付率居高不下的原因除了开证行破产,开证人申请开立的L/C不合格,或者L/C系伪造之外,出口商自身不了解L/C相关惯例和规则也可能导致拒付。因此,受益人应熟悉L/C操作的游戏规则,及时识别进而有效防范L/C中 “软条款”带来的风险。
对策一:识别L/C中的“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加列“软条款”的信用证赋予了开证人可以任意地、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权利。可见,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L/C中“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难以实施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有较大难度以致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条款。如:要求发票、检验证书(I/C)等单据由进口国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wo experts 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who were authorized to sign the certificate were kept by us”,申请人指定的专家如不出具并签署检验证书,则受益人无法交单;即使专家出具并签署了检验证书,由于受益人手中并没有指定专家签名的样本,无法判断提交的检验证明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
2.无法操作的条款
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要求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 the commercial invoice and draft, documents presented can not show the invoice number”,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该条款无法操作。
3.高风险条款
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如:信用证在开证行所在国到期,“We hereby issue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r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at our counter not later than 26 April,2005”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单据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可见在开证行柜台议付到期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如果接受本条款,必须能够把握寄单的时间和风险。
4.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如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
5.陷阱条款
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串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如: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One set of N/N shipping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to the opening bank and the bank’s telex confirming the receipt is required”,开证行如不发出或及时发出电传确认书,受益人将无法交单。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对策二:通晓与L/C相关的游戏规则
这些游戏规则主要依照国际商会(ICC)的系列出版物内容。现阶段最为广泛使用的是UCP500。随着国际贸易实践中新问题地不断出现,为方便各当事方尤其是企业对于贸易规则的学习,同时兼顾企业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平衡,国际商会在现行的UCP500基础上出版了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受益人,为了更好地利用UCP600提高货款支付的比率,降低拒付率,必须很好把握UCP600中的相关变化:
1.不可撤销L/C 是L/C的唯一形式
在UCP600新的规则中,明确摒弃了可撤销信用证这种形式,凡是信用证都应该是不可撤销的,肯定了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动摇了某些“软条款”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凡是有可撤销条件的信用证都是UCP600所禁止的,可以让受益人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比如来证规定:“The order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sale related to this L/C if at the arrival of the merchandise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the orderer previously would have not obtained the import licenses required by the community customs authorities, consequently this L/C is conditioned to obtaining the requested import licenses”,对于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 (类似还有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等变相可撤销条款,受益人可利用UCP600的这种变化,申诉开证行没有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权利。
2.重新规定了“相符交单”的范畴
单据审核的新标准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例如,一份单据上货物的数量为“5 metric tons(5公吨)”,而同时提交的另一份单据上可以标为“5000 kilos(5000 公斤)”。另外,在单证实践中,操作规则往往也会要求单据和单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提单收货人栏为“To Order”,而产地证明书的收货人栏一般必须填实际进口人的名称和地址;再如各单据上出现的受益人和授权签名人也可能会不一样。尽管由于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并不局限于国际商会645号出版物《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这一规定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新规则对交单“相符”的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实务中银行审单纯粹遵循“表面相符原则”而造成的拒付。
3.明确规定了单据处理的天数。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一方面,单据处理时间标准更单纯、更客观。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对这一标准的判断易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以及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客观,更易于把握和操作,可以提高L/C下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单据处理时限的缩短,更有利于受益人更早收到货款。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中,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其中第二个选项一直以来极具争议,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这一选择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特别是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隐含了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当然,如果单据被拒付后,有可能带来额外的利益,比如市场情况好,出口商可以选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第三者,因而不愿意给予开证行及开证人这项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表示此笔交单按照UCP600中另外的选项来处理,或者干脆要求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作者供职单位为安徽工程科技学院)
对策一:识别L/C中的“软条款”风险
“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行为。加列“软条款”的信用证赋予了开证人可以任意地、单方面解除其付款责任的权利。可见,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L/C中“软条款”常见的表现形式有:
1.难以实施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常规的业务操作要求,该类条款实施起来有较大难度以致于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条款。如:要求发票、检验证书(I/C)等单据由进口国特定的机构或人员签字或出具的条款,“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and signed by two experts nominated by the applicant, the specimen signatures of the individual who were authorized to sign the certificate were kept by us”,申请人指定的专家如不出具并签署检验证书,则受益人无法交单;即使专家出具并签署了检验证书,由于受益人手中并没有指定专家签名的样本,无法判断提交的检验证明会不会被开证行以签名不符而拒付。
2.无法操作的条款
指那些实际根本无法实施的条款。如:要求除发票外的所有单据不得显示发票编号的条款,“Except the commercial invoice and draft, documents presented can not show the invoice number”,但有些官方或半官方单据要求必须显示有关发票的编号及出具日期,比如原产地证或出口许可证等。因此,如果涉及这类单据,该条款无法操作。
3.高风险条款
指操作起来并不困难,但却可能会给受益人带来很高风险的条款。如:信用证在开证行所在国到期,“We hereby issue this documentary credit in your favor 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at our counter not later than 26 April,2005” 。信用证在国外到期,有关单据必须寄送国外。由于我们无法掌握单据到达国外银行所需的时间,单据且容易延误或丢失,有一定的风险,可见在开证行柜台议付到期对受益人不利。受益人如果接受本条款,必须能够把握寄单的时间和风险。
4.额外增加费用的条款
指按照信用证的常规操作要求,会使受益人增加额外的费用。如采用FOB术语,但却要求提单上表明“运费已付”,以及要求受益人提供保险单等条款。
5.陷阱条款
指开证人恶意设立,或串通开证行恶意设立的,使得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无法生效的条款。如:要求提交开证行出具或副签的单据,“One set of N/N shipping documents has been sent to the opening bank and the bank’s telex confirming the receipt is required”,开证行如不发出或及时发出电传确认书,受益人将无法交单。
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
对策二:通晓与L/C相关的游戏规则
这些游戏规则主要依照国际商会(ICC)的系列出版物内容。现阶段最为广泛使用的是UCP500。随着国际贸易实践中新问题地不断出现,为方便各当事方尤其是企业对于贸易规则的学习,同时兼顾企业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平衡,国际商会在现行的UCP500基础上出版了UCP600,并于2007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作为受益人,为了更好地利用UCP600提高货款支付的比率,降低拒付率,必须很好把握UCP600中的相关变化:
1.不可撤销L/C 是L/C的唯一形式
在UCP600新的规则中,明确摒弃了可撤销信用证这种形式,凡是信用证都应该是不可撤销的,肯定了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也动摇了某些“软条款”信用证赖以存在的基础。凡是有可撤销条件的信用证都是UCP600所禁止的,可以让受益人避免在国际贸易中遭受损失。比如来证规定:“The orderer reserves the right to cancel the sale related to this L/C if at the arrival of the merchandise at the destination port, the orderer previously would have not obtained the import licenses required by the community customs authorities, consequently this L/C is conditioned to obtaining the requested import licenses”,对于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加列“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再通知生效” (类似还有如“待到货样经开证申请人确认后再通知生效”、“由开证行签发通知后生效”)等变相可撤销条款,受益人可利用UCP600的这种变化,申诉开证行没有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权利。
2.重新规定了“相符交单”的范畴
单据审核的新标准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单内一致”。例如,一份单据上货物的数量为“5 metric tons(5公吨)”,而同时提交的另一份单据上可以标为“5000 kilos(5000 公斤)”。另外,在单证实践中,操作规则往往也会要求单据和单据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如提单收货人栏为“To Order”,而产地证明书的收货人栏一般必须填实际进口人的名称和地址;再如各单据上出现的受益人和授权签名人也可能会不一样。尽管由于国际银行标准实务是一个广义的范畴,并不局限于国际商会645号出版物《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银行标准实务》,这一规定实际上仍存在一定的灵活性。但是新规则对交单“相符”的明确界定,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实务中银行审单纯粹遵循“表面相符原则”而造成的拒付。
3.明确规定了单据处理的天数。
关于开证行、保兑行、指定行在收到单据后的处理时间,在UCP500中规定为“合理时间,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7个工作日”,而在UCP600中改为了“最多为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一方面,单据处理时间标准更单纯、更客观。国际贸易实际业务中,经常出现处理时间是否“合理”的争议,对这一标准的判断易受到当地行业惯例的影响,以及法官主观判断的影响。UCP600把单据处理时间的双重判断标准简化为单纯的天数标准,使得判断依据简单、客观,更易于把握和操作,可以提高L/C下的支付效率。另一方面,单据处理时限的缩短,更有利于受益人更早收到货款。
4.拒付后对单据的处理
在UCP600中,将银行处理不符单据的选择增加到四种:即持单听候交单人的处理;持单直到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单据;径直退单;依据事先得到交单人的指示行事。其中第二个选项一直以来极具争议,即拒付后,如果开证行收到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则可以释放单据。增加这一选择主要是考虑到受益人提交单据最基本的目的是获得款项,特别是当受益人明知单据存在不符点,依然要求指定行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情况下,隐含了其希望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并支付款项的意愿。当然,如果单据被拒付后,有可能带来额外的利益,比如市场情况好,出口商可以选择以更高的价格转卖给第三者,因而不愿意给予开证行及开证人这项权利,可以在交单时明确表示此笔交单按照UCP600中另外的选项来处理,或者干脆要求开证人申请开立信用证时直接排除这一选项。
(作者供职单位为安徽工程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