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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拥有全球95%的铟库存。而且,它一直以替国家做战略收储之名来定义它的商业行为。由于交易所的“日金宝”业务发生挤兑,2015年8月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宣布将进行重组并停止了委托受托业务。该案件引发了各类思考,本文从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角度出发,对消费者如何保护自身权益提出解决之道。
关键词:泛亚 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和杨国红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时隔3年,涉及20多个省份的22万人,资金总计超过430亿元的“泛亚事件”又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的热点话题。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拥有全球95%的铟库存。而且,它一直以替国家做战略收储之名来定义它的商业行为”。“泛亚打着保护我国稀有金属储备的旗号,把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国家稀土战略的安全捆绑在一起,声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商业收储,可以消化过剩产能,又能有效调节产业上下游的阶段性供需,使产业价格波动更平稳,使行业发展数据更透明有序”。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最终导致22万投资人的430亿资金难以追回。
一、泛亚事件触发的消费者权益
事件的背后,暴露的问题很多,有来自平台公司的,有来自监管部门的,亦有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以下是基于消费权益保护的思考。
1.政府“代言”,消费者知情权易被蒙蔽
“2010年,泛亚作为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批准设立。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由分管金融副市长任组长的监管委员会,对交易所进行监管。在2011年4月21日泛亚的成立暨开市庆典上,时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敲响了开市第一锣”。
“云南省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同时又不遗余力地为“泛亚”公开站台撑腰,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大开绿灯。2011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整顿乱象丛生的交易所市场。但是,云南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昆明市政府等机构却给出了泛亚交易所合规经营的验收报告”。云南省政府的系列行为,给投资人一个假象,那就是泛亚是政府的泛亚,没有亏损的理由,给予投资者误导性信号,权益受损。
2.学者站台,消费者受教育权被误导
“2015年12月12日下午,《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在太原演讲时,遭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投资人员围攻。律师郝劲松称,宋鸿兵曾为泛亚站台,致很多人投资泛亚后无法拿回本金。对此,宋鸿兵回应称:与泛亚无利益关系,投资者在泛亚的损失与其无关。同时,网上爆出当天经济学家郎咸平也在上海被围攻”。
宋鸿兵和郎咸平是知名经济学家,两人作为金融网红在各大媒体上频频露面,一度被贴上“良心学者”、“老百姓的请愿者”等标签。学者站台是否需要对相应的公司或金融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但是消费者在其宣讲的过程中很容易被误导。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本应该通过学者的言论更全面、更客观的了解公司和金融产品,反而适得其反,容易落入片面、主观的陷阱,造成投资的不理性。
3.银行“背书”,消费者财产安全无法落实
在网上泛亚的消费者维权照片中,我们发现不少投资者举着维权的标语出现在了银行门口。据媒体报道,某股份制银行销售泛亚理财产品(基金)几十亿元。泛亚一开始就大肆宣传第三方托管、随进随出,“合作的银行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说明泛亚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并非资金的监管而仅仅是银商转账,即银行只是资金流转的通道,并不负责监管资金使用去向。”因为银行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方式向公众进行解释和澄清,导致泛亚变相的利用了银行的信用為其“背书”,误导投资者认为银行对账户进行严格监管,绝不会发生资金被非法挪用的事情,结果是使得消费者财产安全权落空的同时,银行自身的信誉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泛亚事件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1.加大信息公开,培育理性投资者,保障受教育权
本次泛亚事件的导火索是其推出的“日金宝”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号称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低且赎回方便,根据《中国防伪报道》:“该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更是高达12%,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面对这样的宣传,理性投资者会分析市场上的同类产品退而放弃。2014年期间的其他各类投资产品收益率情况: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为2.75%,货币基金普遍收益率维持在4.2%-4.8%,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在5%-5.5%,债券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2.31%,且2014年是债券市场的牛市,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在15%左右。其中,银行存款作为无风险资产,收益最低;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其收益较低;债券基金风险适中,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能做到年化收益率6%-8%就算是业界翘楚;信托产品门槛高,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收益正逐步下降。综合比较而言,泛亚的理财产品“日金宝”不愧为一件“梦幻”作品。面对这样一款产品,如果投资者能得到专业理财经理的分析或者自身有一定的理财常识,他就会画一个问号。加大信息的公开,让更多的信息让投资者了解、比较,打破信息的不对称,就能从源头制止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蔓延。
那如何可以确保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呢?培养客户正确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念是关键。按照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我们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首先,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误导客户,更不能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其次,不能代客户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要让客户真实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不能为让客户达到某种产品风险等级,故意引导客户勾选某些与客户自身情况不符的选项。第三,所有风险提示语句,均要求客户自行抄写,不能以提高销售效率,减轻客户负担为名代为抄录。最后,销售人员应该向客户公布银行官方网站,并明确指出理财产品公布位置或教会客户通过理财产品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2.加强机构管理,避免“飞单”、“内鬼”,落实财产安全
这次泛亚事件还报道很多投资人在维权过程中均宣称是通过某些银行渠道购买了“日金宝”理财产品。这样的报道无疑暴露出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出现了银行体系内工作人员私下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即俗称“飞单”的情况。这跟职业操守有关,但银行的制度及考核机制也脱不了关系。“飞单”现象固然缘于银行个别员工利欲熏心,为追求高额的手续费或提成,利用客户对银行充分信任的心里,通过高收益为诱饵劝说客户购买所谓的“内部产品”,这类产品往往资金流向复杂,投资标的风险极高,最终导致本金损失。“飞单”现象更反应了银行内部监控制度的缺失和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的“走过场”。对关键岗位,尤其是理财客户经理等易出现“飞单”问题的岗位,没有通过定期岗位轮换、定期客户回访等工作进行风险排查,没有对员工八小时外的生活情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有高消费、高透支、高负债的员工进行重点谈话与排查。如果反思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管理流程,改善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那“飞单”现象应该会得到控制。基于此,建议银行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加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中,改变仅重视业务指标,轻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传统观念。对员工的评价,多方位更全面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有益尝试。
泛亚事件背后映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显然多于上述三类,我们需要透过事件的本身去思考背后的理论,才能让我们不断完善制度构建,不断替身机制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更为全面。
参考文献:
[1]郭 芳,何方竹.泛亚危机:400亿的“庞氏骗局”[J].中国经济周刊,2015
[2]李春玲.关于“泛亚事件”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6
[3]徐 豪.泛亚、e租宝等骗局警示:领导干部不懂金融,后果很严重[J].中国经济周刊,2017
[4]刘 阳.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市场研究,2017
[5]徐 豪.“站台”经济学家该被打吗?[J].中国经济周刊,2015
[6]刘 阳.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市场研究,2017
关键词:泛亚 消费者权益保护
近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单九良和杨国红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时隔3年,涉及20多个省份的22万人,资金总计超过430亿元的“泛亚事件”又再次成为社会公众的热点话题。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号称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拥有全球95%的铟库存。而且,它一直以替国家做战略收储之名来定义它的商业行为”。“泛亚打着保护我国稀有金属储备的旗号,把自己的商业模式和国家稀土战略的安全捆绑在一起,声称引入民间资本参与商业收储,可以消化过剩产能,又能有效调节产业上下游的阶段性供需,使产业价格波动更平稳,使行业发展数据更透明有序”。然而就是这样的一家公司,最终导致22万投资人的430亿资金难以追回。
一、泛亚事件触发的消费者权益
事件的背后,暴露的问题很多,有来自平台公司的,有来自监管部门的,亦有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诸如此类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以下是基于消费权益保护的思考。
1.政府“代言”,消费者知情权易被蒙蔽
“2010年,泛亚作为昆明市重点招商引资项目由政府批准设立。2010年12月27日,昆明市政府印发《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成立由分管金融副市长任组长的监管委员会,对交易所进行监管。在2011年4月21日泛亚的成立暨开市庆典上,时任云南省委常委、昆明市委书记仇和敲响了开市第一锣”。
“云南省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同时又不遗余力地为“泛亚”公开站台撑腰,甚至不惜违反规定大开绿灯。2011年,国务院发文要求各地清理整顿乱象丛生的交易所市场。但是,云南金融办、证监局、银监局、昆明市政府等机构却给出了泛亚交易所合规经营的验收报告”。云南省政府的系列行为,给投资人一个假象,那就是泛亚是政府的泛亚,没有亏损的理由,给予投资者误导性信号,权益受损。
2.学者站台,消费者受教育权被误导
“2015年12月12日下午,《货币战争》作者宋鸿兵在太原演讲时,遭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投资人员围攻。律师郝劲松称,宋鸿兵曾为泛亚站台,致很多人投资泛亚后无法拿回本金。对此,宋鸿兵回应称:与泛亚无利益关系,投资者在泛亚的损失与其无关。同时,网上爆出当天经济学家郎咸平也在上海被围攻”。
宋鸿兵和郎咸平是知名经济学家,两人作为金融网红在各大媒体上频频露面,一度被贴上“良心学者”、“老百姓的请愿者”等标签。学者站台是否需要对相应的公司或金融产品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上尚未明确规定,但是消费者在其宣讲的过程中很容易被误导。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本应该通过学者的言论更全面、更客观的了解公司和金融产品,反而适得其反,容易落入片面、主观的陷阱,造成投资的不理性。
3.银行“背书”,消费者财产安全无法落实
在网上泛亚的消费者维权照片中,我们发现不少投资者举着维权的标语出现在了银行门口。据媒体报道,某股份制银行销售泛亚理财产品(基金)几十亿元。泛亚一开始就大肆宣传第三方托管、随进随出,“合作的银行并没有主动向投资者说明泛亚与其合作的第三方存管模式,并非资金的监管而仅仅是银商转账,即银行只是资金流转的通道,并不负责监管资金使用去向。”因为银行没有在第一时间对所谓的“第三方托管”方式向公众进行解释和澄清,导致泛亚变相的利用了银行的信用為其“背书”,误导投资者认为银行对账户进行严格监管,绝不会发生资金被非法挪用的事情,结果是使得消费者财产安全权落空的同时,银行自身的信誉也蒙受了巨大的损失。
二、泛亚事件之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思考
1.加大信息公开,培育理性投资者,保障受教育权
本次泛亚事件的导火索是其推出的“日金宝”理财产品,该理财产品号称是保本型理财产品,投资门槛低且赎回方便,根据《中国防伪报道》:“该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更是高达12%,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面对这样的宣传,理性投资者会分析市场上的同类产品退而放弃。2014年期间的其他各类投资产品收益率情况:一年期的银行存款基准利率为2.75%,货币基金普遍收益率维持在4.2%-4.8%,银行理财产品收益率在5%-5.5%,债券基金平均收益率为12.31%,且2014年是债券市场的牛市,信托产品的收益率大多在15%左右。其中,银行存款作为无风险资产,收益最低;货币基金、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较小,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其收益较低;债券基金风险适中,收益受市场波动影响较大,能做到年化收益率6%-8%就算是业界翘楚;信托产品门槛高,少则几十万,多则上百万,与此同时信托产品的收益正逐步下降。综合比较而言,泛亚的理财产品“日金宝”不愧为一件“梦幻”作品。面对这样一款产品,如果投资者能得到专业理财经理的分析或者自身有一定的理财常识,他就会画一个问号。加大信息的公开,让更多的信息让投资者了解、比较,打破信息的不对称,就能从源头制止此类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蔓延。
那如何可以确保消费者的受教育权呢?培养客户正确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理念是关键。按照2012年开始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我们建议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首先,在宣传销售理财产品时,不得使用“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价值”、“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夸大过往业绩的表述误导客户,更不能向客户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其次,不能代客户填写风险评估问卷,要让客户真实地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更不能为让客户达到某种产品风险等级,故意引导客户勾选某些与客户自身情况不符的选项。第三,所有风险提示语句,均要求客户自行抄写,不能以提高销售效率,减轻客户负担为名代为抄录。最后,销售人员应该向客户公布银行官方网站,并明确指出理财产品公布位置或教会客户通过理财产品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
2.加强机构管理,避免“飞单”、“内鬼”,落实财产安全
这次泛亚事件还报道很多投资人在维权过程中均宣称是通过某些银行渠道购买了“日金宝”理财产品。这样的报道无疑暴露出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出现了银行体系内工作人员私下销售非本行理财产品,即俗称“飞单”的情况。这跟职业操守有关,但银行的制度及考核机制也脱不了关系。“飞单”现象固然缘于银行个别员工利欲熏心,为追求高额的手续费或提成,利用客户对银行充分信任的心里,通过高收益为诱饵劝说客户购买所谓的“内部产品”,这类产品往往资金流向复杂,投资标的风险极高,最终导致本金损失。“飞单”现象更反应了银行内部监控制度的缺失和对员工异常行为排查的“走过场”。对关键岗位,尤其是理财客户经理等易出现“飞单”问题的岗位,没有通过定期岗位轮换、定期客户回访等工作进行风险排查,没有对员工八小时外的生活情况进行监督,尤其是对有高消费、高透支、高负债的员工进行重点谈话与排查。如果反思银行的考核激励机制,健全管理流程,改善与业绩挂钩的激励机制,那“飞单”现象应该会得到控制。基于此,建议银行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一项重要考核指标加入到绩效考核体系中,改变仅重视业务指标,轻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传统观念。对员工的评价,多方位更全面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有益尝试。
泛亚事件背后映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显然多于上述三类,我们需要透过事件的本身去思考背后的理论,才能让我们不断完善制度构建,不断替身机制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才能更为全面。
参考文献:
[1]郭 芳,何方竹.泛亚危机:400亿的“庞氏骗局”[J].中国经济周刊,2015
[2]李春玲.关于“泛亚事件”的启示[J].商业经济,2016
[3]徐 豪.泛亚、e租宝等骗局警示:领导干部不懂金融,后果很严重[J].中国经济周刊,2017
[4]刘 阳.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市场研究,2017
[5]徐 豪.“站台”经济学家该被打吗?[J].中国经济周刊,2015
[6]刘 阳.从泛亚事件看互联网理财产品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J].市场研究,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