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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是骨骼年龄的简称,是人体生物学年龄的重要内容,是用骨骼的生长发育成熟和衰老的规律来推断的年龄。在人的生长发育过程中,最容易真实地反映生长时间的是骨骼系统。所以,在我国各类鉴定实践中,骨龄鉴定普遍应用于司法实践,目前通过被鉴定人骨骼发育状况,来判断被鉴定人的实际年龄。这种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之一主要用于没有户籍资料或资料丢失并涉及年龄为重要证据的案件。由于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以及16周岁至18周岁以上的四个年龄段具有不同的刑事责任能力,故这一阶段引起争议的问题比较多。结合司法实践中受理的涉及骨龄鉴定案件的办理情况,就如何运用骨龄鉴定结论作一些阐述,以求得到同仁指教。
案例一:2010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申**在其家附近将年仅7岁的相**实施强奸,公安机关查证犯罪事实清楚。但在认定申**年龄时出现以下几组证据:
1、户口本上记载:申**出生于1995年8月。
2、申**的父亲证实:具体出生年份记不清了,是十多岁的虎。(经查为1998年,12岁,未满14岁)。上户口本时,不是按其出生日期上的,但申**出生的那天,正是安埋我外婆的当天,并且接生的是魏**。
3、申**的母亲证实:申**出生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是十多岁的鼠。(经查:为1996年,未满十四周岁),是魏**接的生。
4、魏**证实:申**出生的天,的确是安埋某老人的当天,本人亲自去接的生。
5、证人廖**证实:申**是属十多岁的鼠。(查为1996年)
6、证人古**证实:安葬某老人回家当天,听其妻子魏**说当日去接生,证实申**的准确出生日。
7、提取某老人丧记礼簿记载:陈氏亡于甲戌年九月二十三日。(经查:为1994年10月27日,安埋于1994年10月29日)
8、骨龄鉴定:申**为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骨龄为15.1岁。
对于本案:认定申**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案件中无直接证据可以认定,按司法实践常规,一般以户口薄上记载为准,但此案中反映申**之父在凳记时有随意性,加之其母证实与此相矛盾。故不能直接采用户口所记年龄。但其父亲与接生人均证实申**出生之日是安葬某老人之日,两人所言是直接证据,相对于证实申**的出生而言,属于间接证据。加之提取的某老人安葬记载日期,此固定日期又与证人证言相符合。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并且又有骨龄鉴定,所以,每个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均与认定申**年龄有客观联系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以此足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这一结论具有排他性(排除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一个证明标准,认定申**已满14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二:2010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袁**受他人邀约,伙同数人在本县某乡镇所在地的集市上,为泄愤将他人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数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证明袁**的年龄证据上,公安机关查证了以下几组证据:
1、户籍证明:袁**出生于1994年12月10日;
2、袁**第一次供述:其出生于1995年农历12月28日(经查为公历1996年2月16日);
3、袁**父亲证实:袁**出生于1995年农历12月20日(经查为公历1996年2月8日);
4、证人罗**、向**证实袁**出生于1995年12月左右。
5、云南省公安厅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对袁**于2010年2月3日拍摄的X线片进行鉴定:袁**的骨龄为15.6岁;
对于本案:认定袁**已满14周岁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但此证明与其供述和其父亲证实相差近一年零二月,与证人证实相差近一年,与骨龄鉴定相差六个月。经核查:我县由于人口多,乡镇派出所辖区范围广,农村出生人口大部分在家生产,多数没有相关医院出生证明,加之群众平日喜欢惯用农历,户籍登记常与公历混用。所以涉及年龄证明的相关证据,我院均采用严格证明标准,要求公安机关辅助于骨龄鉴定证据。但此案的间接证据所证明标准,出入太大,证据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认定其主体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采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建议公安机关对袁**作撤案处理。同时做好撤案告知說明: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1日就《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作出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从此批复来看,骨龄鉴定作为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还需结合参考其他证据。以此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作案时有无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14周岁或16周岁),进而作出犯罪嫌疑人依法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是否已年满18周岁,从而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判断是否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二件案件,是在现有办案程序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处理,随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以及近日五部门发文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这充分说明随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量刑建议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对年龄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提出了高标准,同时也对“骨龄鉴定”的准确程度提出了较高要求。但作为任何科学鉴定,都会受到现阶段鉴定水平和鉴定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当务之急最好的办法是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认真把好第一道登记关,除当事人自行申报外,辅之与相关书面出生证明(医院证明),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如接生人员说明),建好档案,以防备查。以解决办案中的“困惑”,使骨龄鉴定更好地运用于办案,服务于办案。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云南镇雄657200)
案例一:2010年6月28日,犯罪嫌疑人申**在其家附近将年仅7岁的相**实施强奸,公安机关查证犯罪事实清楚。但在认定申**年龄时出现以下几组证据:
1、户口本上记载:申**出生于1995年8月。
2、申**的父亲证实:具体出生年份记不清了,是十多岁的虎。(经查为1998年,12岁,未满14岁)。上户口本时,不是按其出生日期上的,但申**出生的那天,正是安埋我外婆的当天,并且接生的是魏**。
3、申**的母亲证实:申**出生具体日期记不准了,是十多岁的鼠。(经查:为1996年,未满十四周岁),是魏**接的生。
4、魏**证实:申**出生的天,的确是安埋某老人的当天,本人亲自去接的生。
5、证人廖**证实:申**是属十多岁的鼠。(查为1996年)
6、证人古**证实:安葬某老人回家当天,听其妻子魏**说当日去接生,证实申**的准确出生日。
7、提取某老人丧记礼簿记载:陈氏亡于甲戌年九月二十三日。(经查:为1994年10月27日,安埋于1994年10月29日)
8、骨龄鉴定:申**为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骨龄为15.1岁。
对于本案:认定申**的年龄是否已满14周岁,案件中无直接证据可以认定,按司法实践常规,一般以户口薄上记载为准,但此案中反映申**之父在凳记时有随意性,加之其母证实与此相矛盾。故不能直接采用户口所记年龄。但其父亲与接生人均证实申**出生之日是安葬某老人之日,两人所言是直接证据,相对于证实申**的出生而言,属于间接证据。加之提取的某老人安葬记载日期,此固定日期又与证人证言相符合。证人证言属于间接证据,并且又有骨龄鉴定,所以,每个间接证据都查证属实,均与认定申**年龄有客观联系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以此足以得出肯定的结论,这一结论具有排他性(排除其他证据之间的矛盾)。形成一个证明标准,认定申**已满14周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案例二:2010年1月21日,犯罪嫌疑人袁**受他人邀约,伙同数人在本县某乡镇所在地的集市上,为泄愤将他人打成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数人故意伤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在证明袁**的年龄证据上,公安机关查证了以下几组证据:
1、户籍证明:袁**出生于1994年12月10日;
2、袁**第一次供述:其出生于1995年农历12月28日(经查为公历1996年2月16日);
3、袁**父亲证实:袁**出生于1995年农历12月20日(经查为公历1996年2月8日);
4、证人罗**、向**证实袁**出生于1995年12月左右。
5、云南省公安厅法医人类学检验鉴定书:对袁**于2010年2月3日拍摄的X线片进行鉴定:袁**的骨龄为15.6岁;
对于本案:认定袁**已满14周岁的证据有户籍证明;但此证明与其供述和其父亲证实相差近一年零二月,与证人证实相差近一年,与骨龄鉴定相差六个月。经核查:我县由于人口多,乡镇派出所辖区范围广,农村出生人口大部分在家生产,多数没有相关医院出生证明,加之群众平日喜欢惯用农历,户籍登记常与公历混用。所以涉及年龄证明的相关证据,我院均采用严格证明标准,要求公安机关辅助于骨龄鉴定证据。但此案的间接证据所证明标准,出入太大,证据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认定其主体身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采用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建议公安机关对袁**作撤案处理。同时做好撤案告知說明:被害人家属可以提起相关民事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21日就《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的请示》作出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者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 从此批复来看,骨龄鉴定作为证明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使用,还需结合参考其他证据。以此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作案时有无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14周岁或16周岁),进而作出犯罪嫌疑人依法是否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判断,以及在此基础上查明犯罪嫌疑人于作案时的实际年龄是否已年满18周岁,从而依据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判断是否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二件案件,是在现有办案程序规定范围内作出的处理,随着检察机关全面推行量刑建议工作的开展,以及近日五部门发文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调查取证,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而且要注重收集各种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不但要注重收集各种法定量刑情节,而且要注重查明各种酌定量刑情节。这充分说明随着涉及未成年人犯罪认定以及对未成年人量刑建议的不断深入,司法实践对年龄证明对象的证明标准提出了高标准,同时也对“骨龄鉴定”的准确程度提出了较高要求。但作为任何科学鉴定,都会受到现阶段鉴定水平和鉴定条件等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因此,当务之急最好的办法是各级户籍管理部门认真把好第一道登记关,除当事人自行申报外,辅之与相关书面出生证明(医院证明),以及部分证人证言(如接生人员说明),建好档案,以防备查。以解决办案中的“困惑”,使骨龄鉴定更好地运用于办案,服务于办案。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云南镇雄657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