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穆先生以法治国思想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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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钱穆先生是我国一代国学大师,生于中日甲午战争的攸关时刻,一生心系国之命运家之忧难。在五四遗风依旧的时期,钱穆先生在治理国家方面提出西方的器物未必适合中国,而应当根植于国家传统,学习中国自有的治国制度。在《中国历代政治的得失》此本书中,数次可见“法治”一词,钱穆先生的法治即意在以法治国。因此,本文在总结中国历代政治的流弊基础上提炼出来的以法治国思想,主要是对地方分权、程序法定和建立法治等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对我国的国家治理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 以法治国 地方分权 程序法定
  作者简介:廖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史。
  中图分类号:D09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217
  《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是钱穆先生对中国汉唐宋明清五个朝代之高屋建瓴的总结,对政府的组织、考试和选举、政府的赋税制度、国防与兵役制度等方面的审视,借鉴历代政治的利弊而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也许不能充分体现钱穆先生的见解,但诚如该书的编辑者所言:本书言简意赅,语重心长,实不失为一部简明的“中国政治制度史”。
  一、钱穆的以法治国思想概述
  “我之一生,即常在此外患纷乘,国难深重之困境中……我之稍有知识,稍能读书求知,则莫非因国难之鼓励,受国难之指导。” 钱穆先生生于中日甲午战争的攸关时刻,一生心系国之命运家之忧难。《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成书于1955年,中国的国家治理百废待兴,钱穆先生为此主张应当从中国的法律文化中汲取精华。他说:“我们不能专看别人家,样样向人家学……中国政治比西方先进步,这是历史事实,不是民族夸大。这句话也只有孙中山先生曾说过。”所以他以法治国的思想就是以中国的法律思想为源流,对中国的政治建构提出建议。
  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简言之,就是国家的治理需要以法律为依据,以遵循法定程序来划定职权,并且将法律贯彻于地方治理过程中。他的以法治国思想与依法治国、以德治国有所不同。
  第一,以法治国不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集中体现在《宪法》第五条,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钱穆先生则认为国家政权应当在民众的手中,应当以民众大家的意见为意见,但国家政权不能由全体民众直接来掌握,而且“民众意见终是句空话”。
  第二,以法治国不同于以德治国。“德治论不仅表现在选人上是以道德为标准选取贤人,政治目的上是实现道德,更表现在治理上是德治,而不是法治。” 以德治国更多注重的是道德的标准,往往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所以他指陈察举制、九品中正制的弊端所在。当然,钱穆先生与以德治国的区别主要在于权力的来源只有经过合法程序的权力才是值得被遵守的,如汉昭帝崩帝位悬缺,需召群臣议所立。由此分析,钱穆的以法治国思想有以下特征:中国的法律思想是一脉相承的,而不能盲目地借鉴西方的法律;国家的治理应注重法律的本土化,应当以中国的政治传统为参考;对本国传统保留下来的优良法律制度和思想,应当持有充分的自信力。这三个特征是对以法治国思想的归纳概述,下文将对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思想进行分点阐述,主要是在他总结中国历代政治的流弊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地方分权、程序法定和建立法制等三个方面。
  二、地方分权
  关于分权理论的学说,较早地源自于亚里士多德的政体三要素论,发展到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的三种权力学说 ,当今纯粹的分权学说是以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三种国家权力的划分为基础。 较之于西方横向的三权分立学说,钱穆先生的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更像是对国家政权进行纵向的层级上的划分。
  中国古代政治的职权分配有两条线:第一是皇权与相权的职权分化,第二是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职权划分。但是中国的古代政权却有逐步集权的倾向,自汉迄唐就有过于集权之势,到宋明清三朝尤其逐步集权。因此钱穆先生指出,“当知中国政治上的中央集权,地方没落……全部政治归属到中央,这不是一好现象”,“但如何使国家统一而不要太偏于中央集权,能多注意地方政治的改进,这是我们值得努力之第一事。”
  地方政治如何改进如何分权才是合理的国家治理?钱穆先生的以法治国思想体现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可以看出,他是痛心于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而导致地方过于弱化的。汉代的中央政府组织是三公九卿制,地方政府是郡县制,每郡每年要向中央上“计簿”,而中央则特派专员“刺史”对地方进行调查监察;唐朝的中央政府为三省六部制,地方政府为州县制;宋朝的中央君权之侵揽相权之旁落,地方政府为路府(州、军、监)县制;再到明、清中央政府的组织,才符合中国传统政治是专制的说法,明代宰相被废止而清代则完全是部族政权。随着朝代更替中央集权不断加强地方不断弱化,所以钱穆先生最推崇的是汉朝的地方行政,“中国历史上的地方行政,最像样的还该推汉代”。其一,汉朝有一百多个郡一千多个县,就地域范围和行政区域来说比较合理;其二,汉朝地方长官的名位和薪酬水准高,官级少升转灵活,也能使地方行政长官与中央政府在行使权力方面具有相当的同等性。
  三、程序法定
  洛克认为,公民政府只是针对自然状态下的种种不方便情况而设置的正当救济办法。卢梭则通过社会契约论,指出权力来源于公民之间签订的契约——即对自身权利的让与。钱穆先生以法治国的思想则认为,对于权力的来源着重于其来源的合法性特别是程序上的法定,在中国的历代政治上至少有两个例子的反思。
  (一)皇位世袭的合法性,在于有默认的法理惯例作为支撑
  在汉朝,皇帝生病或驾崩而未立帝的,即使依据皇位世袭制可以确定新的皇帝,但须命群臣公议。这一项群臣公议,就是政府法理规定所在。中世纪的西欧,国王的王位则必须经过教皇的权杖、受礼等程序才得以认可,这跟中国的政府意见公议决定具有异曲同工之处。   另外,皇帝欲治理国家,世袭制只是帝位的传承方式,并不是说皇帝当然有权力继承皇位。诸如唐玄宗的玄武门之变,就是皇位传承的另一种方式。当然,始于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中国古代历来是法典化的国家,但是对于皇位世袭的政府公议确切地说是不成文法,更类似于西方所言“遵循先例”的习惯法。
  (二)张居正相权的不合法性,在于没有法理上的合法程序作为支撑
  张居正具有治国理政的才能,在汉代相当于丞相,其权力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在明代却备受菲薄。为什么?因为张居正在明朝,官制到内阁大学士,其行使的职能只是“传旨当笔”等差事,但是他却勾结太监弄权专政。他非宰相而问事揽权,是权臣弄权,参与了国事治理却违反了国法。所以他的相权之不合法性,在于明太祖早已定下废除宰相的制度,宰相制度之不存在,则行使宰相职权就是越权行为,就是超越法定程序范围之外的行为。
  从以上两点可知,中国历代传统也是需遵循程序法定的,较之于美国的“辛普森案”的所谓追求程序公正,中国早已领先几千年。沈家本所言“各国法律之精意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 一语鲜明主张其对中西法律的基本态度,中国以法治国的传统是一直存在的。
  四、建立法制
  关于法制,钱穆先生有如下论述:“由历史事实平心客观地看,中国政治,实在一向是偏重于法治的,即制度化的……”,“中国之将来,如何把社会、政治上种种制度来简化……重要的不在推倒,在建立。我们说,我们要建立法治。” 由此观之,钱老先生之法治,不是我们今日所言之法治,而是“法制”,偏向于法的制度化。钱老先生的“法治”是一个静态的过程,于他是时人意见,于今日则是历史意见,是人事的对称。
  钱先生的以法治国思想在法制上,则体现为法治就是制度,在《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一书中,着眼点莫过于清朝的法术。制度指政治而言;法术只是些事情或手段。因为制度是出之于公的,在公的用心下形成的一些度量分寸是制度。在清朝,国家的治理是部族政权的统治,完全不讲制度,纯粹出于私心。钱老先生甚至于认为皇帝在清朝不能称其为制度,因为其背后有着拥护他独裁的一个特定的集团,即部族政权。对于皇帝这一指称,苏力认为皇帝是古代中国不可或缺的构成制度之一,“无论天子还是皇帝其实就是一个制度而不是某个自称或被称为天子或皇帝的个人;它是社会秩序的保障,有着无可替代的社会功能。甚至皇帝制对于古代中国的意义都很难说是大国治理的宪制选择,因为选择必有其他可能的替代而古代中国从来没有其他替代。” 这一观点与钱老先生的观点不谋而合。当然,皇帝是历史的产物,钱老先生认为其在中国古代是必然存在的,但并未在以法治国的思想中,提倡中国治理的“法治”即制度化需要保留皇帝这一项制度。
  五、结语
  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 钱老先生未将法律提升到如此高的程度,但是却有着以法治国的治国思想,在当时“砸烂孔家店”的怒吼下仍坚持中国的传统,并能提取出中国优良的法律传统,其精神本就难能可贵。从《中国历代政治得失》这本书管窥可知,钱穆先生不止是一位历史学家,也是一位法律史家。他将国家始终视为自己的“鼓励”,为国家治理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把中国的命运系之于自己的命运。同时,他为我们中国的历史正言,中国不是自古就专制的也不是所谓的“封建黑暗”,祛除专制思想的流毒,才能减轻人的武断。因此,中国在法治的道路上除了“睁眼看世界”,学习法德日的法律制度外,也应当立足脚下,回望中国的历史回望这片有着优良法律传统的土壤,才不枉钱穆先生在60多年前早已喊出的先声。
  注释:
  钱穆.中国文化精神.台北三民书局.1973.序第1-2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72.145.
  孙天培.钱穆政治哲学思想研究.江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5.29.
  [英]洛克著.叶启芳、瞿菊农译.政府论.商务印书馆.1964.91.
  [英]M. J. C.维尔著.苏力译.宪政与分权.三联书店.1997.12.
  [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卷四·寄簃8文存卷一《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华书局.1985.2024.
  苏力.作为制度的皇帝.法律与社会科学.2013,12(2).166.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83.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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