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法院破慣例 台商隱名投資被「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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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重現
  幾年前,胡月梅在廈門開了一間私人盈利性醫療機構——瑞安福滿門診部,註冊資金為100萬元(人民幣,下同)。2010年5月,台灣人林峰亮、王東生接手了這家門診部。以50萬元分期付款的方式,買下了這家門診部的股權和內部資產。
  爲了避開政策限制,林峰亮、王東生選擇了很多台灣投資者都選擇過的冒險手段——匿名投資,他們從胡月梅女士手中購買門診部時,聘請了一名當地人擔任法人代表,他們則是躲在幕後的隱名投資人。接手後,他們才意識到問題的嚴重性,由於不能刷醫保卡,到門診部看病的人很少,門診部處於虧損境地。2011年,他們將胡月梅告上法庭。起訴的理由是:交易以隱名投資方式入股門診部,該轉讓協議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經過法律層面反復推敲和斟酌後,法院駁回了林峰亮、王東生的訴訟請求,認定《廈門思明瑞安福滿門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有效。
  隨著兩岸關係的改善和發展,台商在大陸投資創業十分踴躍,已達相當大的規模,隨之而來的以隱名投資糾紛爲代表的涉台法律爭議却持續增多。究其成因,既有台商規避大陸投資政策的原因,又有對兩岸不同投資規範的理解差异等因素。
  遊走在法律和政策邊緣
  在大陸,判斷買賣有無效,很關鍵是看有沒有違反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違反就有效,違反就無效。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教授說:「在美國、英國還有其他一些國家,有信託股權制度,也有代持股權的做法。這種股權信託原則上都是有效的。只要不是惡意串通,不違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家強制規定,不危害國家安全,那你們之間的事都有效。」
  大陸隱名投資者越來越多,他們遊走在法律危險的邊界,這也給隱名投資的法律認定提出了一個難題。劉俊海教授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出於個人隱私和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需要,大陸人富了以後,現在也低調了。第二種情況是,現行規則和法律都嚴禁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禁止公務員經商。這些股東不是寫股東的名字,山西很多縣長書記、礦產資源局的局長,都是隱名持股。查的時候,工商局查不到他的名字。年終的時候,煤老闆在拜年的時候就把紅利寫張支票裝進信封送過去。」
  打破慣例匿名投資獲正名
  作為此次案件的主審法官曹發貴介紹,早在2004年就曾處理過一樁類似的案件,當時最高人民法院態度很明確——合同無效。到了2011年,最高院對此態度有了很大的轉變,頒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外商投資企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一)》,各地法院的態度也相應做出了改變。因為,最高院這一規定第15條明確指出:「合同約定一方實際投資、另一方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名義股東,不具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無效情形的,人民法院應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隱名投資已在一定程度上獲得了司法認同。
  之後曹發貴又研究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ECFA),其中規定台商可以進入醫院服務領域,沒有講到可以進入門診部、個體門診部。「但是根據相關的法律和政策,國家說可以用其他方式投資,但其他方式是什麼,這裡有一個授權地方去立法解決的空間。廈門有立法權,因此有可以自主決定的空間。」
  加之,《廈門經濟特區台灣同胞投資保障條例》第三條規定,「台灣同胞在本市投資,享受居民待遇,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享受優惠待遇。
  最終經過法律層面反復推敲和斟酌後,廈門中院做出了判決:駁回林峰亮、王東生的訴訟請求,認定《廈門思明瑞安福滿門診部股權轉讓協議書》有效。
  在這起案件中,兩名台商被判敗訴後,不但沒有上訴,並通過律師對法院的判決「表示感謝」。當初林峰亮和王東生想通過法院確認合同無效,來拿回自己的投資款;但敗訴後也沒有損失。因為他們想好了進可攻退可守的訴訟策略:如果法院判決交易合同無效,台商就可收回50萬元投資款;如果判合同有效,可為台商隱名投資「正名」——門診部可再度轉讓。果然判決沒多久,林峰亮、王東生就成功將門診部轉讓出去了,賺了十幾萬。購買者也是一名台灣人。
  更重要的是,厦門法院突破慣例,首次判決認定「隱名投資合同」合法有效,台灣投資者敏銳而聰明地知道——「意義要遠遠勝過案件本身」。
  匿名投資風險大還亟須完善
  台商採取隱名方式進行投資,雖然是實際投資人,但沒有記載在法定文件中,其股東身份難以被法律所承認。這對台商行使股東權利構成風險,一旦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或者與侵害公司權益的第三人產生糾紛,台商就可能處於被動地位。
  近年來,隨著台商在大陸投資專案和金額的不斷增加,隱名投資糾紛呈現逐年增長趨勢。這些糾紛,主要包括名義股東侵占實際投資人的股權、名義股東擅自轉讓股權、名義股東擅自處理公司資產,甚至還有名義股東對外負債給隱名股東帶來巨大風險。
  其實,有關隱名投資的爭議一直不斷。而在稅收徵管中,隱名投資行為的確是帶來了「麻煩」:誰才是真正負有義務的納稅人?
  例如,幾年前廈門市的2家公司因涉嫌虛開發票被查出來,但這2家公司的法人代表都是對此事並不知情的梁某,而共同的幕後操縱者是台灣老闆田某。據統計,2家公司取得的虛開發票面值共近150萬元,應補稅款約25萬元。田某詐騙自然違法,但作為法人代表的梁某究竟該不該負責,也成為讓法官頭疼的問題。
  在上述診所投資糾紛案中,雖然隱名投資已有司法解釋作為合同有效的依據,但法官並不鼓勵台商隱名投資。曹庭長說,大陸方面的法律法規已明確規定台商可以申辦個體工商戶,而且,廈門的地方性法規規定台商可以投資醫療機構,可見,台商進入個體診所這個投資領域的合法性是顯而易見的。
  因此,曹庭長建議,台灣服務提供者可直接向大陸的衛生主管部門申辦個體診所;對於過去因誤解而採取隱名方式進行的投資,盡快辦理變更登記,改為顯名投資,以避免不必要的行政處罰。曹庭長說,「台商規範地投資於大陸醫療機構,必將增加大陸醫療機構的競爭力,使大陸人民受益、台灣投資者獲利。」   涉台法庭 厦門的司法實驗
  海峽兩岸民間和商業交流的日益頻繁,讓大陸和台灣地區的司法互動顯得尤爲重要。此前全大陸各地設立了很多涉台合議庭,但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廈門這種派出法庭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試點項目,大陸的司法界也希望通過設立「涉台法庭」這樣的司法實驗,更好地維護台商在大陸的合法權益。
  2012年10月31日,大陸國台辦新聞發言人楊毅在例行新聞發佈會上,對厦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設立涉台法庭予以了高度肯定,他同時表示將積極推廣涉台法庭的做法。「今後在台商相對集中、涉台案件較多地區的人民法院,還將繼續適時增設涉台案件審判庭」。
  爲投資環境「加分」
  厦門海滄法院涉台法庭是大陸首個涉台法庭,2012年6月15日正式掛牌成立。截至10月底,涉台法庭總共受理案件433件,審結276件,通過辦理的案件來看,「台商的滿意度還是很高的。」
  「厦門將全市6個基層法院所管轄的涉台一審案件集中由海滄法院涉台法庭管轄,不僅有利於統一涉台審判司法尺度,而且有利於司法資源的集約使用。」厦門海滄法院「涉台法庭」的推動者、厦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國猛說。
  按規定區級法院只能管轄800萬(人民幣,下同)以下標的案件,中級法院只能管2000萬以下涉外、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此次最高院一次性批給涉台法庭就是3000萬以下標的案件,比中級法院還高。
  更重要的是,通過涉台法庭這個平台,對海峽兩岸司法的比較和交流,可以給台商一個更好的法制環境,爲投資環境「加分」。據福建省工商局的數據,在閩台資企業實有3796戶;投資總額方面,在閩台企投資總額達86.05億美元,注册資本達52.72億美元。而厦門台商合同投資逾58億美元,實際到資44億美元;其中投資千萬美元以上台資企業54家;台灣百大企業中已有17家在厦門落戶。厦門市的台企數量是全福建省數量的一半以上,投資總額是全省的67%以上。
  統一審判尺度
  現任涉台法庭的庭長曹發貴指出,設立涉台法庭的好處就是專業化,目前厦門各個區法院辦案量都很大,如果都設一個庭,沒有法官能專業辦理涉台案件,肯定要兼辦其他案件,這就無法做到更專業。
  涉台法庭還提供了很多便捷的司法服務,例如網上立案、巡迴審判、夜間法庭等。有的台商在台灣,不方便過來開庭,可以用網絡視頻來開庭。集中管轄第一個好處就是,節約成本。站在台商角度,他們不想跟N個法院就一個案件重復溝通。
  涉台法庭的設立首先是提高了訴訟效率,台商打官司在厦門幾乎就可以全部打完了。如果按以往模式:一審在中院,二審到高院,無論多小的案件,二審都要跑福州,來回折騰,幾輪下來,人困馬乏。
  其次是建立了統一的審判尺度。不同法官對法律或許理解不完全一樣,司法裁判尺度無法完全統一。雖然這也是正常現象,但對台商而言却完全無法理解,你也打官司,我也打官司,爲什麽這個法官是這麽判,那個法官又是那麽判?「大陸和港澳台,一個國家,四個不同的司法區,四種不同的司法制度,這可能是世界上其他國家無法想象的。」厦門中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法官黃鳴鶴說。
  例如,海滄法院涉台法庭在審理幾起台資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就發現,不少企業的職工薪資制度與現行勞動法律衝突,如集美區第一家台資企業——厦門集立工業有限公司,制定薪資制度結構時未使用大陸地區勞動法規定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而是長期沿用早期台灣版本,使用「職務加給」、「特別加給」、「綜合加班費」、「補充加班費」等概念。這樣如果一旦有職工對加班費數額提出訴訟,企業往往無法證明實際支付的加班費數額導致敗訴。
  另外在受理案件中,最能體現海峽兩岸法律差別較大的是關於繼承權。大陸在繼承財産範圍內承擔債務,台灣可以拋弃繼承而不承擔債務,但也有完全繼承同時繼承債務的,這會比大陸要複雜很多。
  「婚姻財産制度也有很大差別,大陸是夫妻共有制,除非有婚前財産公證或者明確表明是個人財産的。台灣的婚姻財産制度變化很大,一般人還搞不清楚。這些都會考驗大陸法官對台灣法律的了解程度和專業性。」爲了盡量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保持公平和公正,同時能做到尊重台灣的法律制度,他們有時會邀請台胞作爲「陪審員」。
  與其他法院不同的是,海滄法院訴訟服務中心的當事人自助服務室中,有兩台可供查詢法規的電腦,一台可供查詢的是大陸的法律,另一台安裝的則是台灣法源法律數據庫,這套單機版的光碟,是曾任台灣海基會秘書長的焦仁和先生2007年贈送的。
  現在涉台法庭暫時跟海滄法院一起辦公。下一步,海滄法院涉台法庭準備修建一棟獨立法庭,工作人員也要增加,辦公地點還在考察選址階段,至今沒有最後確定,大樓設計準備邀請台灣公司,引入台灣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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