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随着治理理念的深入,“管、办、评相分离”趋势日益明显,社会评教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更多注意,亦同时带来对教育第三部门发展的强烈关注。在教育第三部门存在生存和发展严重困境的现实情况下,政府应该扮演元治理的角色,找准症结,并在此基础上转变观念,规范引导,明晰权责;坚持政社分开,民间导向;坚持推进教育第三部门自主自治,独立法人,从而切实推进教育第三部门的发展壮大,实现管办评三者的平衡发展。
关键词:第三部门 发展 政府作用
随着治理理念的深入,“管、办、评相分离”走入实践,政府、学校和社会的权力和责任得以进一步明确。在这一背景下,社会评教育自然进入人们的视线,并同时对教育第三部门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权力失衡的现实条件下,教育第三部门却面临有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困境,而扮演元治理角色的政府亦能发挥其重要作用,有所作为。
一、教育第三部门概念
美国学者列维特最早提出“第三部门”的概念,他认为第三部门是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两者之间的社会组织。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教育第三部门就是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两者之间的与教育有关的社会组织。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对第三部门六个方面的特征界定: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从定义、特征和现实实践来看,教育第三部门组织主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以及其他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但未能注册的教育类草根组织。
二、教育第三部门发展现状
我国的第三部门发展较快,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表明: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1.0万个,其中教育类1.1万个;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其中教育类16.4万个。而在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1999年,全国有社会团体仅13.7万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仅0.6万个。虽然数量上有了较大增长,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和从现实实践来看,我国教育第三部门组织“整体上依然处于萌芽阶段,而且是举步维艰的,因为它们的发育与生成直接受政府政策的左右,其存在与作用的发挥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威与权力”,组织特征欠显著,特别是其应有的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明显不足。
1.组织性不足。我国第三部门起步较晚,1998年国务院才颁布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目前一些法规的部分内容相对陈旧,条款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加之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规范指导不足,重复建设多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带来教育第三部门权力不明,责任不清,影响了组织规范性。
2.民间性不足。与西方第三部门自下而上的生成模式不同,现实中我国的教育第三部门大多依赖自上而下的生成模式,多由政府创建或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变延伸而来,属于体制内产生,其人事任免和财务等主要受政府控制和主导,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其组织观念、职能权责、管理模式等方面自然也与政府部门近似,行政化倾向明显,民间性不足。
3.自治性不足。由于我国的教育第三部门大多由政府自上而下创建或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延伸而来,同时政府对其控制相对严格,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从而导致教育第三部门在职能上严重依赖于政府,一定程度上同化或顺化于政府,两者之间更多是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教育第三部门主要作为准政府机构或政府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依赖性过强而独立自治性不足。
三、政府在推进教育第三部门发展中的行动选择
1.规范引导,明晰权责。政府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顺应现实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充分认识教育第三部门在教育治理中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同教育的三部门的平等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回归法治轨道,梳理政策法规,从法律法规上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为其产生与成长提供制度空间,重新界定和修改政府与教育第三部门的权力边界,让教育的三部门和社会都明明白白地知道其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和如何干。政府也有责任提供制度化的、切实有效的途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赋予教育第三部门充分参与的机会,让其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真正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政社分开,民间导向。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引导教育第三部门积极响应需求,自下而上按民主原则组建,推动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促进政府体制同其彻底分离,同时切实推行“政社分开”,要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教育第三部门职务,鼓励其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推选有经验、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教育工作的教育家和本行业专家学者担任相应教育第三部门主要领导人,鼓励督促教育第三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支持其走向舞台的中央,推动其积极广泛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构建政府与教育第三部门合作共治的协同局面,并以此激发活力。
3.推动自治,独立法人。政府要改革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充分信任和坚决放手,主动推动完成相关权力的转移和重新分配,把人事、财物等权利全部归还给教育第三部门,并将部分教育管理职能返还,促进政府和教育第三部门力量和利益回归一种平衡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需要在尊重教育第三部门独立性基础上,赋予其自主和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新内涵,构建与其互信互补、协商合作的平等关系,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体制机制,提升治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其真正地以独立的“人格”走人社会中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教育第三部门还步履蹒跚,还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但我们相信,在教育第三部门自身努力的同时,随着政府更新观念,规范引导,明晰权责;坚持政社分开,民间导向;坚持推进教育第三部门自主自治,独立法人,切实增强教育第三部门的组织性、民间性和自治性,教育第三部门将真正发挥互补作用,填补权力真空,真正發挥好教育第三部门自身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管办评三者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Lester M.Salamon,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5),P.19.
[2]袁建辉著, 政府公共服务中的伦理关系研究[M].湖南: 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183.177.
作者简介:李亮(1981—),女,汉族,四川资阳人,讲师,硕士,成都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管理。
关键词:第三部门 发展 政府作用
随着治理理念的深入,“管、办、评相分离”走入实践,政府、学校和社会的权力和责任得以进一步明确。在这一背景下,社会评教育自然进入人们的视线,并同时对教育第三部门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在政府、学校和社会三者权力失衡的现实条件下,教育第三部门却面临有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困境,而扮演元治理角色的政府亦能发挥其重要作用,有所作为。
一、教育第三部门概念
美国学者列维特最早提出“第三部门”的概念,他认为第三部门是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两者之间的社会组织。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教育第三部门就是处于政府与私营企业两者之间的与教育有关的社会组织。
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的萨拉蒙教授对第三部门六个方面的特征界定:组织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从定义、特征和现实实践来看,教育第三部门组织主要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教育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以及其他应该在民政部门注册但未能注册的教育类草根组织。
二、教育第三部门发展现状
我国的第三部门发展较快,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表明: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社会团体31.0万个,其中教育类1.1万个;共有民办非企业单位29.2万个,其中教育类16.4万个。而在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工作的1999年,全国有社会团体仅13.7万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仅0.6万个。虽然数量上有了较大增长,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和从现实实践来看,我国教育第三部门组织“整体上依然处于萌芽阶段,而且是举步维艰的,因为它们的发育与生成直接受政府政策的左右,其存在与作用的发挥往往要借助于政府的权威与权力”,组织特征欠显著,特别是其应有的组织性、民间性、自治性明显不足。
1.组织性不足。我国第三部门起步较晚,1998年国务院才颁布有相关管理法律法规,目前一些法规的部分内容相对陈旧,条款较抽象,操作性不强,加之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规范指导不足,重复建设多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带来教育第三部门权力不明,责任不清,影响了组织规范性。
2.民间性不足。与西方第三部门自下而上的生成模式不同,现实中我国的教育第三部门大多依赖自上而下的生成模式,多由政府创建或由政府职能部门转变延伸而来,属于体制内产生,其人事任免和财务等主要受政府控制和主导,有较浓厚的官办色彩,其组织观念、职能权责、管理模式等方面自然也与政府部门近似,行政化倾向明显,民间性不足。
3.自治性不足。由于我国的教育第三部门大多由政府自上而下创建或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延伸而来,同时政府对其控制相对严格,实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双重领导制度,从而导致教育第三部门在职能上严重依赖于政府,一定程度上同化或顺化于政府,两者之间更多是指挥与服从的关系,是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教育第三部门主要作为准政府机构或政府附属机构在发挥作用,依赖性过强而独立自治性不足。
三、政府在推进教育第三部门发展中的行动选择
1.规范引导,明晰权责。政府需要进一步转变观念,顺应现实需要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充分认识教育第三部门在教育治理中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同教育的三部门的平等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权力和义务回归法治轨道,梳理政策法规,从法律法规上赋予其应有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为其产生与成长提供制度空间,重新界定和修改政府与教育第三部门的权力边界,让教育的三部门和社会都明明白白地知道其应该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和如何干。政府也有责任提供制度化的、切实有效的途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赋予教育第三部门充分参与的机会,让其在实际的参与过程中真正享受到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2.政社分开,民间导向。政府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引导教育第三部门积极响应需求,自下而上按民主原则组建,推动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促进政府体制同其彻底分离,同时切实推行“政社分开”,要求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不得兼任教育第三部门职务,鼓励其通过民主选举的办法推选有经验、有威望、有能力,且热心教育工作的教育家和本行业专家学者担任相应教育第三部门主要领导人,鼓励督促教育第三部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支持其走向舞台的中央,推动其积极广泛深入地参与公共事务,构建政府与教育第三部门合作共治的协同局面,并以此激发活力。
3.推动自治,独立法人。政府要改革原有的双重管理体制,充分信任和坚决放手,主动推动完成相关权力的转移和重新分配,把人事、财物等权利全部归还给教育第三部门,并将部分教育管理职能返还,促进政府和教育第三部门力量和利益回归一种平衡状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需要在尊重教育第三部门独立性基础上,赋予其自主和独立法人实体地位的新内涵,构建与其互信互补、协商合作的平等关系,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体制机制,提升治理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其真正地以独立的“人格”走人社会中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四、结语
虽然,目前我国教育第三部门还步履蹒跚,还处于发展的萌芽阶段。但我们相信,在教育第三部门自身努力的同时,随着政府更新观念,规范引导,明晰权责;坚持政社分开,民间导向;坚持推进教育第三部门自主自治,独立法人,切实增强教育第三部门的组织性、民间性和自治性,教育第三部门将真正发挥互补作用,填补权力真空,真正發挥好教育第三部门自身应有的作用,真正实现管办评三者的平衡发展。
参考文献:
[1]Lester M.Salamon,Partners in Public Service:Government-Non-profit Relations in the Modern Welfare State,(Baltimore:John Hopkins University Press,1995),P.19.
[2]袁建辉著, 政府公共服务中的伦理关系研究[M].湖南: 湖南大学出版社,2011,183.177.
作者简介:李亮(1981—),女,汉族,四川资阳人,讲师,硕士,成都师范学院,研究方向:教育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