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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坚持的原则: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这一原则是指导和规范问责工作的准则,是问责制本质特征的概括,通过问责提高领导干部廉洁执政的自觉性。
关键词:严格要求; 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欢迎,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规定》首先我们要进一步深刻理解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更好提高干部的廉洁执政的自觉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党章和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工作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和规范问责工作的准则,是问责制的本质特征的概括。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对问责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就是问责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充分发挥问责惩戒和教育作用所必须遵循的具体工作原则。
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对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从严管理,这是问责工作首先要坚持的原则。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先要体现在干部管理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从严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有说服力,才能保证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折,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大大改善了人民的生活。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们不断引进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地兼容吸收发达国家进步思想文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进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这些东西正在继续地影响、腐化我们干部队伍里意志薄弱的同志,不断地挑战和侵袭着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的党政观念和党性原则。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例如,2008年发生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和山西省襄汾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再一次告诫我们,不抓紧解决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问题,不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是不行的。
《暂行规定》就是要通过对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促进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就要做到有职者必须忠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严格问责。要通过严格管理,促进和监督干部正确履职、秉公用权、认真负责,否则就容易出现庸官、太平官乃至贪官。从严管理干部,不仅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也是对干部真正的关心爱护。严是爱,宽是害。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处,对不负责的干部要及时追究。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权责相一致,人人向党和人民负责,人人忠于职守、守土有责的局面。
实事求是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问责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问责工作全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上述人员在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查处问责案件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作为判断是非、正确处理问题的基础,而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或者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作为依据。要做到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充分的了解、收集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并且经过认真分析,反复验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保证问责工作的质量,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要求问责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好正确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为指导。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允许虚构,警惕和克服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官僚主义作风。其次,对问责事项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只能来源于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在调查中只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为正确判断和提出问责建议或者做出问责决定提供真实的、客观的依据。既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以偏概全。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意识权利和责任的分量一致,二是权利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权利和责任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则必定产生特权,有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权大责小或责重权轻,都会使权利的形式与责任的兑现受到影响。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于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党政领导干部权责关系的问题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权利内涵明确、界限清晰,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产生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利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对哪里负责,如果负责的方向与权利的来源相背离,势必导致管理的混乱。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理应对人民负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党政干部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都决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惩教结合的原则,是指问责决定机关,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查处问责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事项,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指标和治本有机的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该引咎辞职的要引咎辞职,该免职的要免职。对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要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要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通过惩处,教育失职党政领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典型问题案件的解剖分析,开展法制、纪律教育,使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权为民所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
教育与惩处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基础,教育是惩处的根本目的,惩处是手段,要把惩处与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中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由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这一根本路线和宪法原则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问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无往而不胜。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观点不能丢。要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越是职务高了越要注意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越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了解实情、体察疾苦、汲取智慧、获得力量,做到同人民群众心连心。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既体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又代表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要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依法有序原则,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要避免问责工作的的随意性,确保问责制能够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暂行规定》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都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进行。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决定。要确保问责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
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说到底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总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坚持这项基本原则,更好地使其落实发挥其效益,以此提高领导干部廉洁执政的自觉性,确保高校改革建设顺利发展。
收稿日期:2013-06-18
关键词:严格要求; 实事求是; 权责一致; 惩教结合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欢迎,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推进党的建设的必然要求,如何贯彻实施好这一《规定》首先我们要进一步深刻理解问责制的基本原则,更好提高干部的廉洁执政的自觉性。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三条指出:“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这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的规定。这一原则是党章和宪法基本原则和精神以及党政机关工作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指导和规范问责工作的准则,是问责制的本质特征的概括。
问责制的基本原则贯穿于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对问责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就是问责工作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服务,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充分发挥问责惩戒和教育作用所必须遵循的具体工作原则。
一、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对党政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从严管理,这是问责工作首先要坚持的原则。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治党,首先要体现在干部管理上,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把从严管理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抓住了、抓好了,才能在下级、在基层、在群众中有说服力,才能保证中央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折不扣的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三十年来,改革开放实现了我国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伟大转折,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推动了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地向前发展,大大改善了人民的生活。但是,我们也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在我们不断引进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不断地兼容吸收发达国家进步思想文化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带进一些腐朽没落的东西,这些东西正在继续地影响、腐化我们干部队伍里意志薄弱的同志,不断地挑战和侵袭着少数党政领导干部的党政观念和党性原则。一些党政领导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漂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例如,2008年发生的河北省石家庄市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和山西省襄汾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再一次告诫我们,不抓紧解决党政领导干部中存在的责任心不强问题,不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是不行的。
《暂行规定》就是要通过对个别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促进其他党政领导干部进一步加强责任意识,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加强对党政领导监督管理,严格要求。对党政领导干部严格要求,就要做到有职者必须忠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严格问责。要通过严格管理,促进和监督干部正确履职、秉公用权、认真负责,否则就容易出现庸官、太平官乃至贪官。从严管理干部,不仅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和人民的利益,也是对干部真正的关心爱护。严是爱,宽是害。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处,对不负责的干部要及时追究。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权责相一致,人人向党和人民负责,人人忠于职守、守土有责的局面。
实事求是原则是宪法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问责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进行问责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等问责工作全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上述人员在开展工作,特别是在查处问责案件中,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事实,以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作为判断是非、正确处理问题的基础,而不能先入为主,主观臆断或者以其他任何别的东西作为依据。要做到尊重客观事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就必须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广泛充分的了解、收集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并且经过认真分析,反复验证,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以揭示事物的内部联系,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保证问责工作的质量,经得起现实和历史的检验。
实事求是的原则,首先要求问责决定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好正确的思想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路线和科学的思想方法,工作方法为指导。对客观存在着的事实既不夸大,也不缩小,更不允许虚构,警惕和克服工作中的主观性,片面性,表面性和官僚主义作风。其次,对问责事项真实情况的全面了解,只能来源于实事求是的调查研究。在调查中只有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材料,加以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研究,才能为正确判断和提出问责建议或者做出问责决定提供真实的、客观的依据。既不能先入为主,也不能以偏概全。
二、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意识权利和责任的分量一致,二是权利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权利和责任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则必定产生特权,有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权大责小或责重权轻,都会使权利的形式与责任的兑现受到影响。党政领导干部在行使一定权力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越大。因此,首先应当明确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到底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于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但在现实工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处理党政领导干部权责关系的问题上却出现了“轻重不均”的现象:权利内涵明确、界限清晰,而责任的内涵和界限却不甚明确清晰,产生不负责任的现象,甚至导致责任事故的发生。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着力解决目前存在的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利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对哪里负责,如果负责的方向与权利的来源相背离,势必导致管理的混乱。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理应对人民负责。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根本宗旨,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以及党政干部对人民负责的工作原则,都决定了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态度,牢固树立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思想,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惩教结合的原则,是指问责决定机关,纪律检查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在查处问责案件中,不仅要严肃查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事项,还要立足于教育,着眼于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寓教于惩,以惩施教,把惩处和教育、指标和治本有机的结合起来。
这一原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该引咎辞职的要引咎辞职,该免职的要免职。对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来说,要对其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二是要将教育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要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范。通过惩处,教育失职党政领导干部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同时,通过对典型问题案件的解剖分析,开展法制、纪律教育,使其他党政领导干部从中受到教育,提高党政领导干部权为民所为,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
教育与惩处是相辅相成的,教育是基础,教育是惩处的根本目的,惩处是手段,要把惩处与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
三、依靠群众、依法有序
群众路线是我们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与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在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中依靠群众,相信群众。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由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是这一根本路线和宪法原则在问责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问责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
我们党明确提出,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核心问题是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只有始终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无往而不胜。各级党政领导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始终坚持党的群众路线,时刻摆正自己和人民群众的位置,做到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的立场不能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能忘,坚信人民群众是真正英雄的历史唯物观点不能丢。要在思想感情上贴近人民群众,真正把人民群众当主人、当亲人、当老师,越是职务高了越要注意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越要深入到基层和群众中去,了解实情、体察疾苦、汲取智慧、获得力量,做到同人民群众心连心。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作为决策的根本依据,使各项决策既体现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又代表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既反映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又照顾部分群众的特殊要求。要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下大力气解决好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下大力气做好关心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多办顺应民意、化解民忧、为民谋利的事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依法有序原则,是指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党的领导下有序进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要避免问责工作的的随意性,确保问责制能够起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一,问责工作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开展。《暂行规定》对问责对象,实行问责的基本原则,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实行问责的程序等都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问责情形的发现、调查、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执行问责决定、受理不服问责决定的申诉等都必须严格依照《暂行规定》进行。在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的陈述和申辩。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决不能由个人决定。要确保问责工作的统一性、严肃性。
第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说到底是对领导干部进行管理和监督,而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组织路线的一条根本原则,是实现和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组织保证。总之,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应当坚持这项基本原则,更好地使其落实发挥其效益,以此提高领导干部廉洁执政的自觉性,确保高校改革建设顺利发展。
收稿日期:2013-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