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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浙江南浔区人民法院在审判一起强奸案中,认定犯罪人在作案前没有事先预谋,于是在判决中使用了“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给予两名强奸犯酌情从轻处罚,此事一经新闻报道,各大论坛随之一片哗然,“临时性”一词也开始在网络上爆红,许多网友大谈特谈“临时性犯罪”,甚至有人嘲弄说,“临时性强奸”若能从轻处罚,女性则人人自危。
一、什么是临时起意的犯罪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在我国法理中并不存在,但有临时起意这个概念。临时起意的犯罪是指犯罪人并非蓄意作案,在作案前没有任何预谋,而是出于一时的贪欲,或者受到被害人刺激后做出的反应,从犯意产生到实施犯罪的间隔时间非常短,不容犯罪人仔细思考。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比预谋犯罪小,而且犯意产生后,犯罪人的行为和认知力都处于一定程度的失控状态。临时起意是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区别预谋犯罪,这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二、为什么临时起意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如果一起案件是由犯罪人精心策划的,那么他的作案手法一定十分隐蔽,作案后很难留下重要线索,倘若犯罪人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很可能还会给侦查人员设置圈套,以此来迷惑误导侦查人员的思路,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这种犯罪案件影响非常恶劣,能够极大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众安全和利益,所以,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仅要惩治犯罪分子,更要预防这种犯罪再次发生。对于一个临时起意的犯罪分子,其犯罪动机一般都比较直接,作案手法也极其简单,而且作案后会留下一系列的侦查线索,一些作案人事后甚至会懊悔不已,选择投案自首,因此,这类案件对社会的恶性影响相对来说要比前者小一些,作案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也明显较弱,经过一番教育改造,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也小的多。从作案心理上讲,前者犯罪意识清晰,犯罪思想坚定,具有很强烈的犯罪欲望,这类人通常在作案前已经经过深思熟虑了,对法律的惩罚已经置若罔闻了,其主观恶性如此之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时绝对不容姑息。相比之下,后者在作案时,就没有那么清晰的思路了,犯罪态度也显得极为模糊,通常都是大脑还没来得及细想,就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这类犯罪人在作案后才有时间细想,想完往往惊慌失措,叫苦不迭,其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改造。综合上述分析,把临时起意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有法理可依的,同时,也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
三、临时起意犯罪与激情犯罪的关系
在药家鑫案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时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于是,网上沸沸扬扬开始讨论药家鑫是不是激情杀人。
激情犯罪的概念源自美国,西方学者认为激情犯罪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要轻于同种罪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和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一。
从构成上说,激情犯罪至少需要满足两个个条件:1、犯罪起因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从而导致犯罪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者长期不良情绪郁积,在适当的刺激引发下瞬间爆发性发泄出来;2、犯罪人事先没有预谋,从受到刺激到产生犯罪意图,再到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缺乏足够的时间让犯罪人冷静思考。例如一个美国人下班回到家里,却发现老婆和别的男人一丝不挂躺在床上,无比愤怒之下,当场掏出手枪打死了两个偷情者。案中的杀人者事先并没有任何杀人的预谋,因为意外的看到了不堪入目的场景,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在被害人出规行为的强烈刺激下,冲动的魔鬼迅速战胜了理智,在没有认真思考后果的情况下,开枪打死了被害人,这完全符合激情犯罪。
就犯罪构成上,激情犯罪是属于临时起意的范畴的,因为临时起意的一个充分条件是案前没有预谋,只要作案前没有预谋过的,都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因此,不难看出,临时起意的犯罪比激情犯罪的范围广的多,激情犯罪一定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而临时起意的犯罪却未必都是激情犯罪。例如1.27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分子进入邻居房间内实施抢劫,在拿到财物后,被害人说:“我认识你,快把钱包还我。”犯罪分子听后做贼心虚,为了不留下线索,于是杀人灭口。案中犯罪分子虽然是受到被害人言语影响,才产生杀人念头,但被害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激起犯罪分子的愤怒情绪,因此只是临时起意杀人,而不是激情杀人。
四、如何避免犯罪分子滥用临时起意企图减轻罪责
临时起意作为实践中的量刑情节,在认定上有一定的柔软性,毕竟是不是临时起意是犯罪分子内心的念想,犯罪预备阶段的证据又难以搜集,法官只能根据掌握的事实进行推定,这便给了某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企图借此减轻刑事处罚。例如故宫盗窃案的作案人明明对盗窃行为做好了充分安排,还要说是临时起意。可见,如何避免犯罪分子滥用临时起意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将临时起意的法学理论纳入法律条文。虽然临时起意已经作为量刑情节运用到实践中了,但到目前为止,它只是停留在法学理论阶段,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关的正式规定,导致这方面的实际操作缺乏严格的运用程序和限制条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大做文章的空隙。
如果能将临时起意纳入法律条文,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力度等加以明确规定,必然能大力遏制对这一情节的滥用。
彻底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作为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重要方式,临时起意和犯罪动机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临时起意的犯罪动机一般都是直截了当、比较单一的,大多数是为财、为情或者为色,能够直接满足自己身心的某种需求,而这种需求通常也都是十分迫切的,比如急需用钱,看见单独的路人就起了抢劫之心,这种动机难以遮掩,易于区分。
仔细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是否临时起意最大的不同在于作案手法,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欠缺考虑,是一种能够最快达到犯罪目的的不计后果的方法,通常也是大脑里第一时间想到的方法,这种方法往往比较笨拙简陋,缺乏技术性,遗漏的犯罪证据也就比较多。作案工具也多局限于犯意萌发时眼前所能看到的,作案后对现场的处理也不够细致,所以,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
附案件详情
南浔强奸案: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带着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和小沈去吃饭,席间,四人均喝醉了,饭后,两名协警以给小陈醒酒为名将其带到一家宾馆开房,在那里,二人先后强行与小陈发生性关系,小陈醒来后发现自己下身赤裸,当时两名协警还在房间,两人当场表示后悔,请求小陈原谅。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围墙外时,撞倒了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随后下车,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记其车牌号,于是从随身背包里取出一把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撞伤两个行人,被交警暂扣车辆,释放后,于2010年10月23日,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3月23日庭审中,辩护律师辩称药家鑫是激情杀人,但在2011年4月22日的一审判决中药家鑫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1年5月20日陕西高院维持原判。
一、什么是临时起意的犯罪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在我国法理中并不存在,但有临时起意这个概念。临时起意的犯罪是指犯罪人并非蓄意作案,在作案前没有任何预谋,而是出于一时的贪欲,或者受到被害人刺激后做出的反应,从犯意产生到实施犯罪的间隔时间非常短,不容犯罪人仔细思考。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主观恶性上比预谋犯罪小,而且犯意产生后,犯罪人的行为和认知力都处于一定程度的失控状态。临时起意是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区别预谋犯罪,这在现行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通常会将其作为量刑情节来考虑。
二、为什么临时起意可以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如果一起案件是由犯罪人精心策划的,那么他的作案手法一定十分隐蔽,作案后很难留下重要线索,倘若犯罪人具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很可能还会给侦查人员设置圈套,以此来迷惑误导侦查人员的思路,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这种犯罪案件影响非常恶劣,能够极大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众安全和利益,所以,法律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不仅要惩治犯罪分子,更要预防这种犯罪再次发生。对于一个临时起意的犯罪分子,其犯罪动机一般都比较直接,作案手法也极其简单,而且作案后会留下一系列的侦查线索,一些作案人事后甚至会懊悔不已,选择投案自首,因此,这类案件对社会的恶性影响相对来说要比前者小一些,作案人主观上的犯罪意图也明显较弱,经过一番教育改造,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也小的多。从作案心理上讲,前者犯罪意识清晰,犯罪思想坚定,具有很强烈的犯罪欲望,这类人通常在作案前已经经过深思熟虑了,对法律的惩罚已经置若罔闻了,其主观恶性如此之大,法律对其进行制裁时绝对不容姑息。相比之下,后者在作案时,就没有那么清晰的思路了,犯罪态度也显得极为模糊,通常都是大脑还没来得及细想,就把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了,这类犯罪人在作案后才有时间细想,想完往往惊慌失措,叫苦不迭,其主观恶性不大,易于改造。综合上述分析,把临时起意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是有法理可依的,同时,也符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基本精神。
三、临时起意犯罪与激情犯罪的关系
在药家鑫案一审庭审中,辩护律师为药家鑫辩护时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转型的故意杀人案,药家鑫是一念之差,属于激情杀人。于是,网上沸沸扬扬开始讨论药家鑫是不是激情杀人。
激情犯罪的概念源自美国,西方学者认为激情犯罪是一种挫折攻击型犯罪,是当事人在绝望、暴怒等剧烈情绪状态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它缺乏明显的犯罪预谋,并且犯罪的发生与犯罪人消极负面情绪的长期积累或者被害人的刺激有着直接紧密的联系。学者们普遍认为,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要轻于有预谋的犯罪,因而,很多国家的刑法对激情犯罪在定罪量刑上往往要轻于同种罪的一般故意犯罪。我国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激情犯罪,但是在审判实践中还是考虑了和激情犯罪有关的因素,作为量刑的情节之一。
从构成上说,激情犯罪至少需要满足两个个条件:1、犯罪起因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从而导致犯罪人受到强烈的精神刺激,或者长期不良情绪郁积,在适当的刺激引发下瞬间爆发性发泄出来;2、犯罪人事先没有预谋,从受到刺激到产生犯罪意图,再到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缺乏足够的时间让犯罪人冷静思考。例如一个美国人下班回到家里,却发现老婆和别的男人一丝不挂躺在床上,无比愤怒之下,当场掏出手枪打死了两个偷情者。案中的杀人者事先并没有任何杀人的预谋,因为意外的看到了不堪入目的场景,感觉受到了奇耻大辱,在被害人出规行为的强烈刺激下,冲动的魔鬼迅速战胜了理智,在没有认真思考后果的情况下,开枪打死了被害人,这完全符合激情犯罪。
就犯罪构成上,激情犯罪是属于临时起意的范畴的,因为临时起意的一个充分条件是案前没有预谋,只要作案前没有预谋过的,都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因此,不难看出,临时起意的犯罪比激情犯罪的范围广的多,激情犯罪一定属于临时起意的犯罪,而临时起意的犯罪却未必都是激情犯罪。例如1.27入室抢劫杀人案,犯罪分子进入邻居房间内实施抢劫,在拿到财物后,被害人说:“我认识你,快把钱包还我。”犯罪分子听后做贼心虚,为了不留下线索,于是杀人灭口。案中犯罪分子虽然是受到被害人言语影响,才产生杀人念头,但被害人并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激起犯罪分子的愤怒情绪,因此只是临时起意杀人,而不是激情杀人。
四、如何避免犯罪分子滥用临时起意企图减轻罪责
临时起意作为实践中的量刑情节,在认定上有一定的柔软性,毕竟是不是临时起意是犯罪分子内心的念想,犯罪预备阶段的证据又难以搜集,法官只能根据掌握的事实进行推定,这便给了某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企图借此减轻刑事处罚。例如故宫盗窃案的作案人明明对盗窃行为做好了充分安排,还要说是临时起意。可见,如何避免犯罪分子滥用临时起意就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此,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
尽快将临时起意的法学理论纳入法律条文。虽然临时起意已经作为量刑情节运用到实践中了,但到目前为止,它只是停留在法学理论阶段,法律法规中还没有相关的正式规定,导致这方面的实际操作缺乏严格的运用程序和限制条件,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大做文章的空隙。
如果能将临时起意纳入法律条文,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适用力度等加以明确规定,必然能大力遏制对这一情节的滥用。
彻底了解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作为分析犯罪动机的一种重要方式,临时起意和犯罪动机有着千丝万缕的紧密联系,临时起意的犯罪动机一般都是直截了当、比较单一的,大多数是为财、为情或者为色,能够直接满足自己身心的某种需求,而这种需求通常也都是十分迫切的,比如急需用钱,看见单独的路人就起了抢劫之心,这种动机难以遮掩,易于区分。
仔细分析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是否临时起意最大的不同在于作案手法,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欠缺考虑,是一种能够最快达到犯罪目的的不计后果的方法,通常也是大脑里第一时间想到的方法,这种方法往往比较笨拙简陋,缺乏技术性,遗漏的犯罪证据也就比较多。作案工具也多局限于犯意萌发时眼前所能看到的,作案后对现场的处理也不够细致,所以,临时起意的犯罪在作案手法上的特点还是比较明显的。
附案件详情
南浔强奸案:2009年6月10日晚,两名协警带着刚刚参加完高考的小陈和小沈去吃饭,席间,四人均喝醉了,饭后,两名协警以给小陈醒酒为名将其带到一家宾馆开房,在那里,二人先后强行与小陈发生性关系,小陈醒来后发现自己下身赤裸,当时两名协警还在房间,两人当场表示后悔,请求小陈原谅。
药家鑫案:2010年10月20日23时许,药家鑫驾车行驶至西北大学长安校区围墙外时,撞倒了骑电动车的张妙,药家鑫随后下车,看见张妙倒地呻吟,因怕张妙记其车牌号,于是从随身背包里取出一把尖刀对张妙连捅数刀致其当场死亡。杀人后,药家鑫驾车逃离现场,途中再次撞伤两个行人,被交警暂扣车辆,释放后,于2010年10月23日,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1年3月23日庭审中,辩护律师辩称药家鑫是激情杀人,但在2011年4月22日的一审判决中药家鑫仍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2011年5月20日陕西高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