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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法律职业道德作为社会道德建设的一部分,既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中国人世的时代需要,是法律职业人员队伍建设刻不容缓的现实需要。因此,法律职业道德作为高度社会化的角色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伦理体系的重要基石。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责任
法律职业道德属于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道德的要求形成的。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的部分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而大部分的法律职业道德则没有被法律所规范,前者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要求从事法律职业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后者的实现,还是要靠法律职业者的信念和社会公德舆论的支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一)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我国现任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一主体上的特定性仅是从狭义上理解,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适用主体还应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甚至包括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检察院试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不但包括中国内地的上述人员,还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工作人员、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法律职业道德主体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日起,至该主体离开人世止,均应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从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其主体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所具有的特定性。
(二)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人的情感是相互传染的。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特定性,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更具有其职业特殊性。高尚的道德情感以一种示范姿态,可以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传递给自己的职业对象,从而使自己的职业对象体会到社会的公正,感到心情舒畅愉快,并把这种情感体验化为自己的行为,同时再传递给其他职业工作者。如此良性循环往复,在全社会造成良好氛围,形成一种气势,全社会的道德风貌在人们彼此影响感化之下,在党和国家共同倡导下必然会有一个较大提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不仅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范围内互为示范,而且也必然扩大至广大公务员和广大民众。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诚信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优秀法律职业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对于改善和提高全民道德内容和标准,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相反,败坏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恶劣的。因此,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更具有它的职业特殊性。
(三)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尽管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仍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种约束性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褒扬善行和谴责恶为,再加上行业内制裁、同行谴责以及我良心谴责等多角度、多层次加以保障其实现。由于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并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违法、犯罪行为必然违背道德;所以,法律职业者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其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职业道德联系在一起,在这方面比起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要严格得多。法律职业者若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外,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还要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这就又使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特征。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和从事经济文化事业,从而保障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或转移而发生变化。
(二)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同时,不断提倡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是人所共知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个外部的指导与制约环境,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加强思想教育及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则是从人们的内心信念上,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能够自觉地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德制于内心,法规于外在,法律与道德均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树立法律职业道德新风尚,将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必将带动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改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调控法律职业者的思想和行为的内心约束力量,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高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在法律职业范围内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清正的职业道德氛围,以便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确立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的目标。所以我们说,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以德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三、加强法律职业责任,建设法律职业道德
道德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大到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卫生领域,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要面对各种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上级与下级、师生等,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和规范,其中包括道德的规范问题。因此,如前面所讲述的,道德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违反道德并不一定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触犯刑法,不一定构成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构成犯罪、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则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责任的基础,所有应当承担法律职业责任的行为,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另外,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职业责任已经覆盖了法律职业道德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
就如同权利对应于义务一样,行为对应于责任,法律行为对应于法律责任,道德行为对应于道德责任,法律职业道德对应于法律职业道德责任,对应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撇开法律职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法律职业责任,没有信念上的内在性法律职业道德标准,也就无法制订外在性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相反,不制订相关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没有了外在的责任压力,对于促进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巩固和提高是不利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应该而且也必须以责任为法律工作者的外在制约力,以责任心和责任感为内在基础点。
结论
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诚信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上中,优秀法律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改善和提高全民道德内容和标准,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相反,败坏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恶劣的。因此,法律职业者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主体因素,其职业队伍素质将关系到法治的成败。
参考文献:
[1]孙玲. 法律职业道德[M].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2]苏建永. 职业道德与法律学习指导[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09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关键词:法律;职业道德;责任
法律职业道德属于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在从事法律职业过程中,基于法律的规定和法律职业的特点及社会道德的要求形成的。因此,法律职业道德的部分内容是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的,而大部分的法律职业道德则没有被法律所规范,前者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要求从事法律职业人员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最终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同时对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后者的实现,还是要靠法律职业者的信念和社会公德舆论的支持。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特征
(一)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主体的特定性
法律职业道德的最主要特征之一,是法律职业道德的适用对象仅限于我国现任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这一主体上的特定性仅是从狭义上理解,如果从广义上理解,法律职业道德的适用主体还应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的所有其他工作人员和行政人员,甚至包括到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大学生、研究生,法院、检察院试用、借调人员和离退休法官、检察官。不但包括中国内地的上述人员,还包括香港、澳门地区的法律工作人员、中国在联合国国际法院的法官。法律职业道德主体从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之日起,至该主体离开人世止,均应受到法律职业道德的约束,从而体现了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其主体在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上所具有的特定性。
(二)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职业特殊性
人的情感是相互传染的。由于法官、检察官、律师职业的特定性,法律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更具有其职业特殊性。高尚的道德情感以一种示范姿态,可以通过人与人的关系,传递给自己的职业对象,从而使自己的职业对象体会到社会的公正,感到心情舒畅愉快,并把这种情感体验化为自己的行为,同时再传递给其他职业工作者。如此良性循环往复,在全社会造成良好氛围,形成一种气势,全社会的道德风貌在人们彼此影响感化之下,在党和国家共同倡导下必然会有一个较大提高。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优秀的法律职业道德行为规范,不仅在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职从事法律职业的专业人员范围内互为示范,而且也必然扩大至广大公务员和广大民众。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诚信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中,优秀法律职业道德行为的示范性对于改善和提高全民道德内容和标准,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相反,败坏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恶劣的。因此,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更具有它的职业特殊性。
(三)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
尽管法律职业道德在本质上仍属于道德范畴,不具有像法律那样的强制力,但是客观上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种约束性通过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来褒扬善行和谴责恶为,再加上行业内制裁、同行谴责以及我良心谴责等多角度、多层次加以保障其实现。由于违反法律职业道德并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违法、犯罪行为必然违背道德;所以,法律职业者在向社会提供服务时,其所负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职业道德联系在一起,在这方面比起其他职业道德的要求要严格得多。法律职业者若有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除了会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和谴责外,对于严重违反法律职业道德的行为,还要受到纪律处分,甚至是法律的制裁,这就又使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与一般社会道德相比具有更强的约束性特征。
二、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性
(一)依法治国,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重要治国方略之一。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和从事经济文化事业,从而保障国家的各项工作都能够依法有序地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或转移而发生变化。
(二)以德治国,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的同时,不断提倡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律所具有的严肃性是人所共知的。法律规范人们的行为,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个外部的指导与制约环境,使人们知道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而加强思想教育及以德治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则是从人们的内心信念上,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从而达到规范人们能够自觉地做什么和不做什么。德制于内心,法规于外在,法律与道德均是约束人们的行为规范。因此,树立法律职业道德新风尚,将会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也必将带动整个社会精神面貌的改观。法律职业道德规范作为调控法律职业者的思想和行为的内心约束力量,对法律职业者提出了高于法律规范的要求,为提高法律职业者的职业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在法律职业范围内形成一种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廉洁清正的职业道德氛围,以便实现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所确立的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公民的目标。所以我们说,加强法律职业道德建设,也是以德治国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三、加强法律职业责任,建设法律职业道德
道德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领域、各种社会关系中。大到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卫生领域,小到人们的衣食住行,都要面对各种关系,如父母与子女、夫妻、上级与下级、师生等,在处理这些关系时,必须遵循一定原则和规范,其中包括道德的规范问题。因此,如前面所讲述的,道德和道德规范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违反道德并不一定违反纪律、行政法规或触犯刑法,不一定构成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构成犯罪、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纪律处分的行为,则一定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从这一关系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法律职业道德是法律责任的基础,所有应当承担法律职业责任的行为,都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另外,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一系列多层次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职业责任已经覆盖了法律职业道德的绝大部分内容,因此从这一角度看,法律职业责任是法律职业道德的保障。
就如同权利对应于义务一样,行为对应于责任,法律行为对应于法律责任,道德行为对应于道德责任,法律职业道德对应于法律职业道德责任,对应的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撇开法律职业道德,也就无从谈起法律职业责任,没有信念上的内在性法律职业道德标准,也就无法制订外在性的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相反,不制订相关法律职业责任,法律职业道德就没有了外在的责任压力,对于促进良好道德习惯的养成、巩固和提高是不利的。法律职业道德建设应该而且也必须以责任为法律工作者的外在制约力,以责任心和责任感为内在基础点。
结论
在大力弘扬社会正气,提倡诚信和促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过程上中,优秀法律职业道德行为对于改善和提高全民道德内容和标准,肯定是十分重要的,相反,败坏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的行为,所产生的负面作用也是十分恶劣的。因此,法律职业者作为法治的一个重要主体因素,其职业队伍素质将关系到法治的成败。
参考文献:
[1]孙玲. 法律职业道德[M].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
[2]苏建永. 职业道德与法律学习指导[M]. 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09
(作者通讯地址: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