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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始终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国有企业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深化和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必须以依靠法律手段为主。经过30 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第一次改革定位,面对新形势和新要求,有必要在法律视角下对国有企业再定位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再定位;法律分析
自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经过30 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第一次改革定位,即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十六大提出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成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担当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角色,结束了对国有企业“九龙治水”的局面,形成一套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七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数量从198家减少到现在的123家,但资产总额从2002年的7.13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1万亿元,年均增长16.74%;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2.63万亿元;实现利润从2405亿元增加到8151亿元;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在美国《财富》杂志2010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上榜的中央企业共有30家。[1]国有企业初步实现了做大做强,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讨论国有企业再定位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探讨国有企业再定位的必要性
第一,国家拥有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已经被看作是中国的一大国情。国有企业在经历了多年的改革之后,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亮点,但是与此相伴而来的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评价,却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肯定与否定的评价几乎各执两端。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正在于国有企业的定位不够清晰。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今天进入了一个停滞期。国企改革到了一个没有任何新理念和其他创新的阶段,进入了一个相对的瓶颈阶段,也进入了一个困惑期,甚至在局部领域出现国有企业改革倒退的现象,比如 “国进民退”现象。
第三,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操作层面和实施效果上均不理想。虽然该部法律内容全面,明确了出资人的责任,剑指国资流失的关键环节,解决了许多国资法律关系问题,但是国资委和其他部门对这部法律的推进并不积极或干脆不谈企业国资法。[2]
第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后李荣融时代”的到来。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领导者的个人色彩,一任领导对于所在岗位和领域的认识,会影响到该领域的发展。甚至可以说,领导人理念的高点就是整个改革可能触到的高点。自2003年李荣融担任首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以来,虽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带到一个新的高度,但他的领导风格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比如他把自己定位于国有企业的“领队或教练”。现在,王勇接替他的位置,意味着国企改革“后李荣融时代”的来临。
二、国有企业再定位的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的再定位某种程度上是目标定位与法律定位的冲突问题。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国有企业已经不再称为“国有企业”,而是被称为“国家出资企业”。这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第二类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类是国有控股公司,第四类是国有参股公司。因此,对于这四个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不一样的。如果用传统定义、一种模式定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很困难,国家出资企业应有分类的目标定位。
首先,就四种国家出资企业的短期改革目标来说,国有独资企业的改革目标应该全部转型为现代企业制度或现代公司。但现在,我们离这个目标非常远,因为许多国有独资企业还是按照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登记的,远远落后于时代;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方向就是要稀释股份,目前就是重点解决整体上市问题,或者是整体把国有独资企业装入股份公司,把独资公司资产如何股份制和社会化的问题;第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目标定位是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同时让国有成分逐步退出竞争性市场。总而言之,就整体目标定位来讲,除了少数确实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可以负亏的国有企业外,其他都应该逐渐进入市场,真正实现市场化。
三、实现国有企业再定位的对策探讨
笔者认为要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再定位,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着力解决企业经营目标双重性所带来的责任不清的问题,[1]明确将盈利性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企业的最主要的标准,不应要求营利性企业同时承担社会公益事务,也不应以承担了公共目标而降低盈利的责任,这是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第二,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责任。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再定位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定位,实质上就是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九龙治水、无人负责的局面,但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出资人制度还有待完善。改革的目标是依据党的十六大会议决议的精神,真正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责利相统一。
第三,政企分开还不够彻底。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还没有完全解除,如居民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另一方面,企业在困难的时候仍然需要行政资源的支持,企业的预算约束还没有完全硬起来。
第四,企业经理人的选聘还没有做到市场化,按市场规则选聘和管理的企业经理人依然是少数,职业经理人队伍远没有形成。
第五,企业内部的用工分配机制仍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的色彩,没有与市场接轨。国资委曾经出台的一套较为完善的减员增效机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3]但相当部分企业难以落实,至今不少企业的冗员和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创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当务之急应努力推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产权保护、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制。这些方面实际上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此基础上,让不同经济成分在统一规范的市场中平等竞争,逐步实现优胜劣汰。
注释:
①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肩负着增加就业,引导投资,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等种种社会职能;同时又要成为真正市场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国资委: 《国资委:央企资产达21万亿元 09年上缴税金1.15万亿》 http://www.21cbh.com , 2010-08-04
[2] 李曙光:《从法律上看国有企业的再定位》,《中国改革》2010年第10期,第36页。
[3]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文件》,2003年7月4日。
[4] 高洁: 《创造有效市场是我国政府角色定位的基点》,《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3 年02期 ,第4页。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
关键词:国有企业再定位;法律分析
自上个世纪80 年代以来,经过30 年的改革和战略性调整,国有企业基本完成了第一次改革定位,即从政府部门的附属物转变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竞争主体。十六大提出建立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成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国资委作为特设机构,担当管人、管事、管资产的角色,结束了对国有企业“九龙治水”的局面,形成一套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七年来,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央企数量从198家减少到现在的123家,但资产总额从2002年的7.13万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21万亿元,年均增长16.74%;营业收入从3.36万亿元增加到12.63万亿元;实现利润从2405亿元增加到8151亿元;上缴税金从2915亿元增加到11475亿元,累计向国家上缴税金5.4万亿元。在美国《财富》杂志2010年公布的世界500强企业中,上榜的中央企业共有30家。[1]国有企业初步实现了做大做强,笔者认为,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来讨论国有企业再定位的问题是很有必要的。
一、探讨国有企业再定位的必要性
第一,国家拥有数量庞大的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已经被看作是中国的一大国情。国有企业在经历了多年的改革之后,成为中国经济发展中的一大亮点,但是与此相伴而来的对国有企业的相关评价,却出现了众说纷纭的局面,肯定与否定的评价几乎各执两端。造成这种状况的深层次原因,笔者认为正在于国有企业的定位不够清晰。
第二,国有企业改革今天进入了一个停滞期。国企改革到了一个没有任何新理念和其他创新的阶段,进入了一个相对的瓶颈阶段,也进入了一个困惑期,甚至在局部领域出现国有企业改革倒退的现象,比如 “国进民退”现象。
第三,自2009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在操作层面和实施效果上均不理想。虽然该部法律内容全面,明确了出资人的责任,剑指国资流失的关键环节,解决了许多国资法律关系问题,但是国资委和其他部门对这部法律的推进并不积极或干脆不谈企业国资法。[2]
第四,笔者认为很重要的一点变化,就是“后李荣融时代”的到来。众所周知,中国的改革在很大程度上带有领导者的个人色彩,一任领导对于所在岗位和领域的认识,会影响到该领域的发展。甚至可以说,领导人理念的高点就是整个改革可能触到的高点。自2003年李荣融担任首届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以来,虽把国有企业的改革带到一个新的高度,但他的领导风格也不可避免地带有强烈的个人色彩,比如他把自己定位于国有企业的“领队或教练”。现在,王勇接替他的位置,意味着国企改革“后李荣融时代”的来临。
二、国有企业再定位的法律分析
国有企业的再定位某种程度上是目标定位与法律定位的冲突问题。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经接受这样一个观点:国有企业已经不再称为“国有企业”,而是被称为“国家出资企业”。这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国有独资企业,第二类是国有独资公司,第三类是国有控股公司,第四类是国有参股公司。因此,对于这四个层面的国有企业改革目标是不一样的。如果用传统定义、一种模式定位国有企业的改革就很困难,国家出资企业应有分类的目标定位。
首先,就四种国家出资企业的短期改革目标来说,国有独资企业的改革目标应该全部转型为现代企业制度或现代公司。但现在,我们离这个目标非常远,因为许多国有独资企业还是按照1988年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注册登记的,远远落后于时代;第二,国有独资公司的改革方向就是要稀释股份,目前就是重点解决整体上市问题,或者是整体把国有独资企业装入股份公司,把独资公司资产如何股份制和社会化的问题;第三,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的目标定位是如何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行,同时让国有成分逐步退出竞争性市场。总而言之,就整体目标定位来讲,除了少数确实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可以负亏的国有企业外,其他都应该逐渐进入市场,真正实现市场化。
三、实现国有企业再定位的对策探讨
笔者认为要顺利实现国有企业再定位,可以考虑从以下方面着手:
首先,要着力解决企业经营目标双重性所带来的责任不清的问题,[1]明确将盈利性作为企业的首要目标,并以此作为考核企业的最主要的标准,不应要求营利性企业同时承担社会公益事务,也不应以承担了公共目标而降低盈利的责任,这是国有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基本条件和前提。
第二,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经营主体的责任。笔者认为,国有企业的再定位实际上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定位,实质上就是国资委的定位。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代表,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九龙治水、无人负责的局面,但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出资人制度还有待完善。改革的目标是依据党的十六大会议决议的精神,真正做到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权责利相统一。
第三,政企分开还不够彻底。一方面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还没有完全解除,如居民社区、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另一方面,企业在困难的时候仍然需要行政资源的支持,企业的预算约束还没有完全硬起来。
第四,企业经理人的选聘还没有做到市场化,按市场规则选聘和管理的企业经理人依然是少数,职业经理人队伍远没有形成。
第五,企业内部的用工分配机制仍然具有浓厚的旧体制的色彩,没有与市场接轨。国资委曾经出台的一套较为完善的减员增效机制(主辅分离辅业改制),[3]但相当部分企业难以落实,至今不少企业的冗员和用工不规范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
与此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创造各类所有制经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4]当务之急应努力推动以下四个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产权保护、放宽市场准入、建立市场体系、健全市场规制。这些方面实际上也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在此基础上,让不同经济成分在统一规范的市场中平等竞争,逐步实现优胜劣汰。
注释:
①在中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国有企业肩负着增加就业,引导投资,维护社会稳定,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以促进国家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等种种社会职能;同时又要成为真正市场主体,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职能。
参考文献:
[1] 国资委: 《国资委:央企资产达21万亿元 09年上缴税金1.15万亿》 http://www.21cbh.com , 2010-08-04
[2] 李曙光:《从法律上看国有企业的再定位》,《中国改革》2010年第10期,第36页。
[3]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文件》,2003年7月4日。
[4] 高洁: 《创造有效市场是我国政府角色定位的基点》,《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3 年02期 ,第4页。
(作者通讯地址:云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云南 昆明 65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