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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理使用制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中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为了保护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利益平衡而设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于2014年6月6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集意见,其中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条款做了大幅度调整,较之前《著作权法》,本次修改可圈可点,但遗憾的是,仍有少量细节问题没有解决。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下的行为,即使从表现上看,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鼓励文化生活的创新及传播,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到最先进、最前沿的智慧文化,防止知识产权人利用自身权利垄断知识产品,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性质众多说法不一,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侵权阻却说
此种学说其实是将合理使用制度与紧急避险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类比,首先认为合理使用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了侵权阻却的效果。合理使用行为本质上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只是经注明出处后法律上不追究侵权责任而已。对于这种侵犯著作权所有人专有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律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就排除侵权的适用。对于这种学说,台湾学者张静有比较全面的阐述:“合理使用行为只不过是加注说明出处后,才由侵权行为转变为非侵权行为的,但其本质依旧是侵权行为。强制授权是有权利用,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法律规定强制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依法阻却违法事由的,那么合理使用也应该是具备阻却违法事由的目的的。”[1]
2.使用者权利说
此种学说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基础上,认为这是一项受法律保护及认可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2]使用者权利说是将角度放置于除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他们合理的利用知识财产,不仅被法律认为是合法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著作權的强势扩张导致使用者的不断被压缩”,[3]权利限制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者的著作权扩张倾向,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流动,平衡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但是,权利限制说只能为合理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提供正当性说明,至于著作权人采取的禁止接触行为,即采用技术措施限制他人接触其作品,该学说则无能为力,缺乏理论自洽性。“究其原因,在于该学说仅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单向考虑问题,忽视了从另一方当事人——合理使用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因而观点难免片面和缺乏全局观。因为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来说,是对其权利的限制,而对合理使用人来说,却是其可以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或资格,也即权利。”[4]
相比之下,本文更赞同使用者权利说的看法,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合理使用者的法定权利,能给于合理使用者在此更高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是要求知识产权人应该履行不得干涉合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义务。“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其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邁出一大步。”[5]
二、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条款的具体建议
(一)对“其他情形”条款的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行为,但伴随着科技水平的增长,尤其“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样的全封闭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故《送审稿》中第43条在列尽了各种具体合理使用的行为之后,增加了一项“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确立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就必须充分认识到该模式的所具有的的内在局限性。”[6]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并非拥有丰富的判例给予司法上的借鉴,倘若从过去的全封闭立法模式完全改成“其他情形”的开放立法模式,物极必反,很难说不会造成自由裁量成为常态。
(二)“个人使用”需再做调整
本次《送审稿》在“个人使用”这一内容,将过去《著作权法》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款修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取消了“欣赏”这一情形,用“复制”一词替换了“使用”一词。
但“复制”二字是否得当就值得商榷了。从语义上看,“使用”不仅仅包括“复制”,同时也包括“演绎”、“翻译”、“改编”等涵义,倘若只规定“复制他人的作品”,就会导致“合理使用”的范围缩小,不利于文化作品的传播和宣扬,众所周知,“演绎”、“翻译”、“改编”等都是创新作品的重要方式,而观察国外的立法和判例,亦很少有国家将个人使用的方式只限定为“复制”的,因此,本文建议,仍然以“使用”二字规定个人使用的情形。
(三)应增加“滑稽模仿”为合理使用情形
“滑稽模仿”,也称为“戏仿”作品,其定义并没有一个通说,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也并没有任何概念。“滑稽模仿”是“一种借鉴并颠覆他人作品的文艺创作手法。即以模仿某些作品为基础,并以戏谑的方式颠覆、讽刺被模仿的原作品”。[7] 《送审稿》中虽已规定有“其他情形”,“滑稽模仿”作品或许有生存之地,不必编写入法,但前文已述,此款作为兜底条款,虽可以满足灵活适用于司法实践,但为了不使自由裁量成为常态,也为了合理使用制度不会因法律条文的开放式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我们也应将能够预想到的合理行为尽可能全部列举到合理使用的条款中,根据我国《送审稿》第1条: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复制、剽窃他人的作品,而是融合了作者自身的智慧成果,是一种特殊的评价方式,本身就是新的创作作品,在合法性上是毋容置疑的。一昧保护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逐渐膨胀,甚至成为著作权人阻止他人进入创作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工具,因此,有必要限制著作权不合理的垄断,让社会公众更好的接触作品,评价和探讨作品。”[8] 故本文建议,应在《送审稿》第43条第1款中增加规定:以讽刺、批判或评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与原作品混淆,而且不得玷污作品及其作者的名誉。
三、结语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捍卫社会公众享受社会生活和科技进步的权利,平衡知识产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从一个重视义务的国家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为本位的国家,是不可小觑的进步,因此,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性质,我们也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为使用者的权利,相应的知识产权人不能对此进行干涉和妨碍。2014年6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增加了兜底条款,创设性的将“三步检测法”纳入该《送审稿》中,形成了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半封闭立法模式,更加迎合了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应给予肯定。但同时,“其他情形”、“个人使用”、“滑稽模仿”的问题也正待解决。本文尝试着对这些细节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更加完善《送审稿》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促进《著作权法》的修订,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绵薄之力。
注釋:
[1]转引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58页。
[2]同注解1,第5页。
[3]向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人权法反思——基于必要性的考量》,《知识产权》2012年第4期。
[4]阳东辉、张晓:《合理使用的性质重解和制度完善》,《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5]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和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討》,《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6]梁志文:《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7]路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制度——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5]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6]张军华、韩全会:《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问题及送审稿可适用于图书馆之著作权限制条款修改建议》,《图书馆》2015年第11期。
[7]郭斯伦:《著作权合同冲突的处理规则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9条》,《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8]李军政:《合理使用的性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合理使用权》,《河北法学》2014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刘国雄(1991—),男,汉族,福建福州市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
【关键词】:合理使用制度;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一)合理使用制度的概念
对于一些特殊环境下的行为,即使从表现上看,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但出于维护社会稳定,鼓励文化生活的创新及传播,使社会公众能有机会接触到最先进、最前沿的智慧文化,防止知识产权人利用自身权利垄断知识产品,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
(二)合理使用制度的性质
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性质众多说法不一,总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种学说。
1.侵权阻却说
此种学说其实是将合理使用制度与紧急避险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等类比,首先认为合理使用行为是违法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法律的规定,产生了侵权阻却的效果。合理使用行为本质上是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只是经注明出处后法律上不追究侵权责任而已。对于这种侵犯著作权所有人专有领域的侵权行为,法律划定了一个合理范围,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方式,就排除侵权的适用。对于这种学说,台湾学者张静有比较全面的阐述:“合理使用行为只不过是加注说明出处后,才由侵权行为转变为非侵权行为的,但其本质依旧是侵权行为。强制授权是有权利用,而合理使用是无偿使用,法律规定强制授权的目的是为了依法阻却违法事由的,那么合理使用也应该是具备阻却违法事由的目的的。”[1]
2.使用者权利说
此种学说立足于合理使用即是合法行为的基础上,认为这是一项受法律保护及认可的使用者可以依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权利。[2]使用者权利说是将角度放置于除知识产权人以外的不特定第三人,他们合理的利用知识财产,不仅被法律认为是合法行为,而且还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著作權的强势扩张导致使用者的不断被压缩”,[3]权利限制说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作者的著作权扩张倾向,促进了知识的传播和流动,平衡了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但是,权利限制说只能为合理使用人的使用行为提供正当性说明,至于著作权人采取的禁止接触行为,即采用技术措施限制他人接触其作品,该学说则无能为力,缺乏理论自洽性。“究其原因,在于该学说仅从著作权人的角度单向考虑问题,忽视了从另一方当事人——合理使用人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因而观点难免片面和缺乏全局观。因为合理使用对著作权人来说,是对其权利的限制,而对合理使用人来说,却是其可以使用或不使用的自由或资格,也即权利。”[4]
相比之下,本文更赞同使用者权利说的看法,将合理使用看作是合理使用者的法定权利,能给于合理使用者在此更高的法律地位,同时也是要求知识产权人应该履行不得干涉合理使用者合理使用的义务。“合理使用权的规定实际上将社会公众从现行版权法中的被动地位转为主动地位,可以依据法定权利来主张合理使用利益的保护,其能够向真正的利益平衡邁出一大步。”[5]
二、对我国合理使用制度条款的具体建议
(一)对“其他情形”条款的评析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合理使用的行为,但伴随着科技水平的增长,尤其“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对知识产权法产生了巨大的冲击,这样的全封闭立法模式已无法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故《送审稿》中第43条在列尽了各种具体合理使用的行为之后,增加了一项“其他情形”的弹性条款。“确立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就必须充分认识到该模式的所具有的的内在局限性。”[6]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并非拥有丰富的判例给予司法上的借鉴,倘若从过去的全封闭立法模式完全改成“其他情形”的开放立法模式,物极必反,很难说不会造成自由裁量成为常态。
(二)“个人使用”需再做调整
本次《送审稿》在“个人使用”这一内容,将过去《著作权法》中“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条款修改为“为个人学习、研究,复制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片段”,取消了“欣赏”这一情形,用“复制”一词替换了“使用”一词。
但“复制”二字是否得当就值得商榷了。从语义上看,“使用”不仅仅包括“复制”,同时也包括“演绎”、“翻译”、“改编”等涵义,倘若只规定“复制他人的作品”,就会导致“合理使用”的范围缩小,不利于文化作品的传播和宣扬,众所周知,“演绎”、“翻译”、“改编”等都是创新作品的重要方式,而观察国外的立法和判例,亦很少有国家将个人使用的方式只限定为“复制”的,因此,本文建议,仍然以“使用”二字规定个人使用的情形。
(三)应增加“滑稽模仿”为合理使用情形
“滑稽模仿”,也称为“戏仿”作品,其定义并没有一个通说,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中,也并没有任何概念。“滑稽模仿”是“一种借鉴并颠覆他人作品的文艺创作手法。即以模仿某些作品为基础,并以戏谑的方式颠覆、讽刺被模仿的原作品”。[7] 《送审稿》中虽已规定有“其他情形”,“滑稽模仿”作品或许有生存之地,不必编写入法,但前文已述,此款作为兜底条款,虽可以满足灵活适用于司法实践,但为了不使自由裁量成为常态,也为了合理使用制度不会因法律条文的开放式而损害著作权人的利益,我们也应将能够预想到的合理行为尽可能全部列举到合理使用的条款中,根据我国《送审稿》第1条: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传播者的相关权,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科学和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滑稽模仿”作品并不是复制、剽窃他人的作品,而是融合了作者自身的智慧成果,是一种特殊的评价方式,本身就是新的创作作品,在合法性上是毋容置疑的。一昧保护原作著作权人的权利,就会“使得著作权人的权利逐渐膨胀,甚至成为著作权人阻止他人进入创作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工具,因此,有必要限制著作权不合理的垄断,让社会公众更好的接触作品,评价和探讨作品。”[8] 故本文建议,应在《送审稿》第43条第1款中增加规定:以讽刺、批判或评论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与原作品混淆,而且不得玷污作品及其作者的名誉。
三、结语
知识产权法旨在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同时也捍卫社会公众享受社会生活和科技进步的权利,平衡知识产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合理使用制度应运而生。我国从一个重视义务的国家逐渐发展为以权利为本位的国家,是不可小觑的进步,因此,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性质,我们也应从权利的角度出发,认定其为使用者的权利,相应的知识产权人不能对此进行干涉和妨碍。2014年6月6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增加了兜底条款,创设性的将“三步检测法”纳入该《送审稿》中,形成了我国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的半封闭立法模式,更加迎合了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应给予肯定。但同时,“其他情形”、“个人使用”、“滑稽模仿”的问题也正待解决。本文尝试着对这些细节提出建议,希望能够更加完善《送审稿》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容,促进《著作权法》的修订,为繁荣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贡献出绵薄之力。
注釋:
[1]转引刘春田:《知识产权法(第五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358页。
[2]同注解1,第5页。
[3]向凌:《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人权法反思——基于必要性的考量》,《知识产权》2012年第4期。
[4]阳东辉、张晓:《合理使用的性质重解和制度完善》,《知识产权》2015年第5期。
[5]卢海君:《合理使用一般条款的猜想和证明——合理使用制度立法模式探討》,《政法论丛》2007年第2期。
[6]梁志文:《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化》,《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3期。
[7]路璐:《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分析》,《法制博览》2014年第11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吴高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4]于玉:《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制度——应对数字网络环境挑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5]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版。
[6]张军华、韩全会:《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问题及送审稿可适用于图书馆之著作权限制条款修改建议》,《图书馆》2015年第11期。
[7]郭斯伦:《著作权合同冲突的处理规则研究——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9条》,《电子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
[8]李军政:《合理使用的性质:著作权的例外还是合理使用权》,《河北法学》2014年第11期。
作者简介:刘国雄(1991—),男,汉族,福建福州市人,法学硕士,重庆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