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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也在迅速推进中,因而城市规划也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民众关注的焦点。然而现阶段我国的城市规划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府部门控制,民众参与的成分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无形中限制了我国城市规划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笔者将在下文中就此问题进行阐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希望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相关建议
由于我国相关体制与法规的限制,民众参与公众事务决策的程度普遍不高,城市规划这方面也不例外,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意愿的表达,进而间接的限制了我国城市规划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城市规划的内涵与公民参与的必要性:
1.1城市规划的内涵:只有理解了城市规划的内涵,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解公民参与的必要性,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所谓的城市规划,是指处理城市及其邻近区域的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对未来发展预测的一门科学。它的对象涉及到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位于城市管理之规划、建设、运行三个阶段之首,是城市管理的龙头。
1.2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不可否认,城市规划有较强专业性,相关行政机构的总体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也不能因此就剥夺了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因为城市建设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由于国家政府机关统治者的角色限制,使其很难自觉站在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因而公众自己为自己发言就十分必要,可以有效的约束政府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说,公众参与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包括个体、开发商和政府在内的多元化主体,甚至非政府的个体和利益团体已逐渐成为城市开发建设的主要投资者,只有他们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才能更好的平衡资金之间的关系,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由于城市规划涉及的范围广阔,利益关系复杂,因而更加需要群众的监督和管理,否则就会失去城市规划原先的意义。因此,公民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缺乏公众参与的表现:
2.1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缺失:由于长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普遍不高。一方面,不少市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觉得城市规划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一点关系,于是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对于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利于自己意愿的充分表达;另一方面,还有许多市民热心公众管理,积极参与相关的事宜,可是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苦于没有途径参与。如笔者在进行走访调查时就发现,不少政府部门会调取本部门的人员参加公众的听众会,这就使所谓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真正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或是某些政府部门甚至不发布听众会的时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长此以往,这些热心公众管理的群众见自己的积极参与无果,也会逐渐丧失对其的信心,这样就直接导致公众越来越不热心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甚至会陷入一个无法自拔的怪圈。
2.2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相关体制还不够完善:这一点在笔者的走访调查中是深有体会,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首先,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十分罕见,其充其量也只是一些大城市的“创新之举”。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民众参与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美其名曰是“公众参与”,最后逐渐沦为“公众参加”,群众只能听着现场一些专家学者或者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高谈阔论或是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商,而没有一点的发言权,“参与”变成了一种形式;其次,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也仅仅是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换言之,城市规划的相关事宜还是由政府拍板定夺,民众只需要知道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公众的参与只是很低层次的参与,相当于间接的剥夺了民众的话语权;最后,则是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较为狭窄。由于明确和畅通的制度渠道,没有公众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获取有关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更是难上加难,很多时候只能是“盲人摸象”劳心伤神又起不到相关的效果。而且当政府的规划方案与市民意愿有冲突时,民众的意愿反映无果,往往只能缄口不言,使得问题一直存在,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在这种条件下,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果往往是差强人意,既打乱了政府的计划,又增加了民众的无力感,觉得自己的意见不可能会被听取,进一步加深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嫌隙。
3.加强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相关措施:
3.1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与上文相对应,增强公民的意识也有两个方面。其一,对于第一种公众,相关政府要大力宣传民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唤醒这部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意识到并且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扫清他们城市规划不关自己事的思想,让他们切实意识到:城市规划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要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定期举办宣讲会,印发有关的宣传传单或是挨家挨户进行相关知识普及等方式。其二,对于第二种群众,则要尊敬他们,积极对待他们。要及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发布最新的城市规划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自由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而不会受到相关阻力的阻碍;要积极听取与反馈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感受到自己的参与是有限的,自己不是白费功夫,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要做到以上这一点,相关的城规部门可以挨家挨户的派发意见反馈单,并定期回收;或是设置一定数量的信箱,并及时回收群众的来信;或是开通热线服务,派专人解答人民群众有关于城市规划的相关问题;或是采用城市规划的论坛或是微博等手段,安排相关的专家定时定点的在线与群众进行交流,答疑解惑,并将群众的意见进行汇总,从而进一步传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通过自己的视角为城市规划献言献策,与政府部门一起将城市建设的更好;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相关的“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
3.2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体制:正如俗话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混乱的公众参与不仅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还会搅乱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因此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十分重要。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准则,保障群众参与的力度;其次,则应该形成一套简单高效的参与机制,从而使城市规划的信息发布、群众报名参与、群众意见统计、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协商等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最后,政府部门则可以在不同的区域设置一个常驻的非行政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广泛吸收来自民间的积极人士进行探讨,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的意见进行整理后再反馈给相关的政府机构,实现群众与政府的对接,大大提高了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率。
结语:
总而言之,只有政府不断完善群众参与的相关机制,人民群众提高自我参与的意识,我国城市规划公共参与的水平才能切实提高。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城市规划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
[2]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
[3]陈志诚,曹荣林,朱兴平.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及借鉴[J].城市问题,2003,(5),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相关建议
由于我国相关体制与法规的限制,民众参与公众事务决策的程度普遍不高,城市规划这方面也不例外,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公民意愿的表达,进而间接的限制了我国城市规划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1.城市规划的内涵与公民参与的必要性:
1.1城市规划的内涵:只有理解了城市规划的内涵,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解公民参与的必要性,这两者是相辅相成,不可分离的。所谓的城市规划,是指处理城市及其邻近区域的工程建设、经济、社会、土地利用布局以及对未来发展预测的一门科学。它的对象涉及到城市中产业的区域布局、建筑物的区域布局、道路及运输设施的设置、城市工程的安排,主要内容有空间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化植被和水体规划等内容。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和管理的依据,位于城市管理之规划、建设、运行三个阶段之首,是城市管理的龙头。
1.2公民参与的必要性:不可否认,城市规划有较强专业性,相关行政机构的总体控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可是也不能因此就剥夺了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权利,因为城市建设与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由于国家政府机关统治者的角色限制,使其很难自觉站在群众的立场思考问题,因而公众自己为自己发言就十分必要,可以有效的约束政府的权利,从这方面来说,公众参与是维护政府合法性的必然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包括个体、开发商和政府在内的多元化主体,甚至非政府的个体和利益团体已逐渐成为城市开发建设的主要投资者,只有他们真正参与到城市规划中,才能更好的平衡资金之间的关系,提高城市规划的水平;由于城市规划涉及的范围广阔,利益关系复杂,因而更加需要群众的监督和管理,否则就会失去城市规划原先的意义。因此,公民积极参与城市规划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我国实现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2.我国当前城市规划缺乏公众参与的表现:
2.1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缺失:由于长期受到“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思想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意识普遍不高。一方面,不少市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觉得城市规划是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没有一点关系,于是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对于自己权利的放弃,不利于自己意愿的充分表达;另一方面,还有许多市民热心公众管理,积极参与相关的事宜,可是由于相关政策的限制,苦于没有途径参与。如笔者在进行走访调查时就发现,不少政府部门会调取本部门的人员参加公众的听众会,这就使所谓的公众参与流于形式,真正的决策权还是掌握在政府手中;或是某些政府部门甚至不发布听众会的时间的现象也屡见不鲜。长此以往,这些热心公众管理的群众见自己的积极参与无果,也会逐渐丧失对其的信心,这样就直接导致公众越来越不热心相关的城市规划管理,甚至会陷入一个无法自拔的怪圈。
2.2公民参与城市规划的相关体制还不够完善:这一点在笔者的走访调查中是深有体会,其也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的公众参与城市规划。首先,公众参与城市规划十分罕见,其充其量也只是一些大城市的“创新之举”。在这种历史条件下,民众参与的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美其名曰是“公众参与”,最后逐渐沦为“公众参加”,群众只能听着现场一些专家学者或者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高谈阔论或是他们之间的相互协商,而没有一点的发言权,“参与”变成了一种形式;其次,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就连《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划法》中也仅仅是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换言之,城市规划的相关事宜还是由政府拍板定夺,民众只需要知道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公众的参与只是很低层次的参与,相当于间接的剥夺了民众的话语权;最后,则是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途径较为狭窄。由于明确和畅通的制度渠道,没有公众往往不能及时有效的获取政府发布的相关的城市规划信息,获取有关规划申请的情况和表达意见等更是难上加难,很多时候只能是“盲人摸象”劳心伤神又起不到相关的效果。而且当政府的规划方案与市民意愿有冲突时,民众的意愿反映无果,往往只能缄口不言,使得问题一直存在,得不到有效的解决。
在这种条件下,民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果往往是差强人意,既打乱了政府的计划,又增加了民众的无力感,觉得自己的意见不可能会被听取,进一步加深了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嫌隙。
3.加强当前我国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相关措施:
3.1增强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识:与上文相对应,增强公民的意识也有两个方面。其一,对于第一种公众,相关政府要大力宣传民众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唤醒这部分民众的主人翁意识,使他们意识到并且敢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扫清他们城市规划不关自己事的思想,让他们切实意识到:城市规划与每个公民都息息相关。要做到这一点,相关部门可以采取定期举办宣讲会,印发有关的宣传传单或是挨家挨户进行相关知识普及等方式。其二,对于第二种群众,则要尊敬他们,积极对待他们。要及时在相关政府部门的网站上发布最新的城市规划的信息,确保他们能够自由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而不会受到相关阻力的阻碍;要积极听取与反馈他们的意见,只有这样,才能使民众感受到自己的参与是有限的,自己不是白费功夫,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城市规划中去。要做到以上这一点,相关的城规部门可以挨家挨户的派发意见反馈单,并定期回收;或是设置一定数量的信箱,并及时回收群众的来信;或是开通热线服务,派专人解答人民群众有关于城市规划的相关问题;或是采用城市规划的论坛或是微博等手段,安排相关的专家定时定点的在线与群众进行交流,答疑解惑,并将群众的意见进行汇总,从而进一步传达。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人民群众参与到城市规划中,通过自己的视角为城市规划献言献策,与政府部门一起将城市建设的更好;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规避相关的“走过场”等现象的发生,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
3.2建立健全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的体制:正如俗话所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混乱的公众参与不仅不能反映人民的意志,还会搅乱政府的城市规划工作。因此建立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十分重要。首先,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出台相关的法规准则,保障群众参与的力度;其次,则应该形成一套简单高效的参与机制,从而使城市规划的信息发布、群众报名参与、群众意见统计、政府和群众之间的协商等步骤有条不紊的进行下去;最后,政府部门则可以在不同的区域设置一个常驻的非行政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以社区为基本单位,广泛吸收来自民间的积极人士进行探讨,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的意见进行整理后再反馈给相关的政府机构,实现群众与政府的对接,大大提高了群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效率。
结语:
总而言之,只有政府不断完善群众参与的相关机制,人民群众提高自我参与的意识,我国城市规划公共参与的水平才能切实提高。
参考文献:
[1]建设部城市规划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解说[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0.
[2]孙施文,殷悦.西方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及其发展[J]国外城市规划,2004,(1).
[3]陈志诚,曹荣林,朱兴平.国外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及借鉴[J].城市问题,2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