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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中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形成了一套自己的社会运作原理,我们要真正理解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除了要理解以西方社会经验总结而来的现代法治的社会根基——市民社会之外,更应当理解中国社会自身蕴藏着的原理与逻辑,从而寻求一条市场与国家二元互动培育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道路。
关键词:法治社会根基 社会结构 培育路径
一、引言
以现代法治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的构建已经成为中国各个阶层的一致性共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异质结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长期地维持着为一种“家国一体”的同质结构。这种家国一体的同质社会结构与中国的思想文化(当然包括法律文化)以及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之间互动共存,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了中国自身特有的社会土壤。因此,我们要探究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必须要对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同质结构进行分析,对处于这样一个同质社会结构之中的中国人进行分析。
二、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的同质结构
“家国一体”主要是基于“家”与“国”的同一逻辑和秩序,以及遵循同一种原理进行构建的一种家国同质的概念。从逻辑上说,“家国一体”有以下三种同质的情况:一种是以“家”的逻辑原理来统摄“国”,一种是以“国”逻辑原理来统摄“家”,第三种是以“家”和“国”之外的另一种逻辑原理来统摄二者。在中国社会中,“家国一体”所遵循的同质化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二种逻辑与第三种逻辑结合的产物,即除“家”与“国”之外存在着第三种自然秩序,这种自然秩序能够衍生出社会原理和逻辑,再借以这种逻辑原理来统摄“家”,进而再以“家”的逻辑原理来统摄“国”,那么由此形成了 “自然-家庭-国家”的一种同质化逻辑,这种逻辑的产生是以自然秩序为源头,再反应至家庭及国家。
1.自然与家庭的系带——血缘。传统思想上将社会秩序以及人性论断都建立于“听天命”或者“顺应天意”的理论基础上,而自然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统治也体现在了“礼乐制度”和“宗法之制”之中。“礼乐制度”和“宗法之制”都是人们敬仰“天命”的结果,也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社会反映。“宗法之制”重视血缘,这也便成为了自然秩序统摄人类社会秩序的纽带,血缘是自然事实,而血缘关系促成家庭,则是一种社会事实,极具自然特性的血缘无法为人力所变更,这也使得其成为构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自然关系秩序的基石。
2.家庭与国家的系带——权力。事实上,由“家”至“国”的同化逻辑中,家庭关系向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以及家族血缘与权力相结合这两种因素是影响最大的。 首先,家庭关系向国家社会关系演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以及朋友是基于家族血缘根基和范型发展出的五种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在这五种人伦关系中,父子、兄弟、夫妇是基于家族血缘关系产生的“本体关系”,以血缘为纽带,以家族关系为支撑。而除开这三种人伦关系,君臣、朋友这两种人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的延伸,可以理解为是将君臣、朋友的关系“拟血缘化”,属于“拟制关系”。而正是通过这种“血缘拟制”,将家族血缘伦理关系进化到国家社会关系,从而完成一个“由家及国”的过程。梁漱溟称此为“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 其次,家族血缘与权力相结合。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中国承继了早期氏族社会的组织原则,最初的国家形态是基于血缘关系构建的,其等级秩序均离不开传统氏族内部的等级秩序,这种等级秩序不仅未在国家出现之后瓦解,并且还与战争所带来的国家权力相融合,融合状况也充分体现于“家”和“礼”的关系之内。而在“礼”的规制下,形成了一整套与家族血缘相适应的国家社会规范,以血缘为基础的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在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下的必然产物,这一产物催生了理论化的“礼”,结合物质化的“家”,构建了体系化的社会规章制度。中国传统社会对“家”的推重进一步体现出“礼”的重要性,同时在“家”的组织与秩序得到强化,也将进一步在社会中稳固“礼”的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的传统社会受血缘氏族影响颇深,在血缘氏族的推动下家庭关系渐渐发展为国家社会关系,氏族家庭关系中的等级秩序对于国家统治积极来言是相当值得借鉴与学习的,这种差序格局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由此血缘与权力相结合,“礼”之制度建立起来并且适用于整个国家,最后完成了由“家”统摄“国”的同质化过程,在这过程中便形成了“家国一体”这种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同质社会结构。
三、市场与国家二元互动——培育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的一种可能
西方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基本上是以脱离了氏族血缘的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分离与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个人的自由、制度的民主、理性的法治、完整的人权這些现代观念应运而生。中国在这种社会潮流之下,由外而内被迫进行了政治经济的变革,从闭关锁国到打开国家大门“走出去”和“引进来”,一系列改革的举措使得原本的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基础被打破,中国近代社会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体制瓦解,这也使得“家国一体”的同质的社会结构也变得无以支撑。从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资源高度集中控制的情况得以改变,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再完全依附于国家,则社会秩序也从国家秩序中悄悄分离,以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进行再规制。 但是,中国人是传统而守旧的,虽然社会在变化,但传统思想和传统制度的影子依旧存在与现代社会中,一方面,从宏观的国家层面来说,政府始终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和姿态在处理社会公务,管理式的政治思维并未得到改变,而另一方面,从微观的个人层面来说,人们处在社会这一血缘关系外的人情关系中,在这种非血缘关系也非拟制血缘关系的人情关系中,人类总是疲于追求这一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由难免冲击法治社会之秩序,不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说中国要仿西方国家之做法,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那么中国必然要通过发展市场与国家的二元互动来创生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 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之所以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主要还是由于市场经济和契约(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社会发展状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激发出来,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始终都以“重农抑商”为主要思想,商业和自由贸易的发展相当滞后,国家政策也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并不存在合适的孕育市场经济的温床。另外,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的根基还体现在中产阶级同专制王权及教会的不断斗争中,中国严格的君主专制制度并不足以发展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
因此,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之培育是艰难坎坷的,这并不是仅仅发展市场经济就可实现的目标,还需要上层建筑即社会制度的支撑与辅助,同时也需要市民拥有深刻的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目前我国发展的目标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我国应当牢牢把握国家制度和市场发展这两大因素。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现有社会经济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建立良好的经济基础来进行法治社会的培育;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内在的具有注重契约关系的特性,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将契约精神渗透至社会各界之中,国人在这一渗透过程中逐步改变观念,从而实现由血缘关系到契约关系的一种转变,进而培育出真正的市民社会,最终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
四、结语
法治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造成在中国建设法治的今天,一方面是对法治建设的一致性共识;另一方面则是要面对中国千年传统社会文化与法治如何调和的难题。而在这个大背景之下,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的培育更将是极其漫长的过程。虽然,今日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然是中国社会一个不可逆的历史趋势。而如何将这种历史趋势顺利地转变为历史现实,还亟待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继续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79.
[2]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18.
[3]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9:149.
[4]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J].法学研究,2002,(6):29.
作者简介:王昀(1994—)女。民族:汉。籍贯:湖南湘潭。职务:学生(研二)。民商法方向硕士。
关键词:法治社会根基 社会结构 培育路径
一、引言
以现代法治为核心的社会秩序的构建已经成为中国各个阶层的一致性共识。不同于西方社会的异质结构,中国社会自古以来长期地维持着为一种“家国一体”的同质结构。这种家国一体的同质社会结构与中国的思想文化(当然包括法律文化)以及中国人的行为方式之间互动共存,相互影响,从而形成了中国自身特有的社会土壤。因此,我们要探究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必须要对中国社会家国一体的同质结构进行分析,对处于这样一个同质社会结构之中的中国人进行分析。
二、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中国社会的同质结构
“家国一体”主要是基于“家”与“国”的同一逻辑和秩序,以及遵循同一种原理进行构建的一种家国同质的概念。从逻辑上说,“家国一体”有以下三种同质的情况:一种是以“家”的逻辑原理来统摄“国”,一种是以“国”逻辑原理来统摄“家”,第三种是以“家”和“国”之外的另一种逻辑原理来统摄二者。在中国社会中,“家国一体”所遵循的同质化逻辑在一定程度上是第二种逻辑与第三种逻辑结合的产物,即除“家”与“国”之外存在着第三种自然秩序,这种自然秩序能够衍生出社会原理和逻辑,再借以这种逻辑原理来统摄“家”,进而再以“家”的逻辑原理来统摄“国”,那么由此形成了 “自然-家庭-国家”的一种同质化逻辑,这种逻辑的产生是以自然秩序为源头,再反应至家庭及国家。
1.自然与家庭的系带——血缘。传统思想上将社会秩序以及人性论断都建立于“听天命”或者“顺应天意”的理论基础上,而自然秩序对于人类社会秩序的统治也体现在了“礼乐制度”和“宗法之制”之中。“礼乐制度”和“宗法之制”都是人们敬仰“天命”的结果,也是对自然秩序的一种社会反映。“宗法之制”重视血缘,这也便成为了自然秩序统摄人类社会秩序的纽带,血缘是自然事实,而血缘关系促成家庭,则是一种社会事实,极具自然特性的血缘无法为人力所变更,这也使得其成为构建家庭内部成员之间自然关系秩序的基石。
2.家庭与国家的系带——权力。事实上,由“家”至“国”的同化逻辑中,家庭关系向国家社会关系的演变以及家族血缘与权力相结合这两种因素是影响最大的。 首先,家庭关系向国家社会关系演变。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君臣、父子、兄弟、夫妇以及朋友是基于家族血缘根基和范型发展出的五种最基本的人伦关系。在这五种人伦关系中,父子、兄弟、夫妇是基于家族血缘关系产生的“本体关系”,以血缘为纽带,以家族关系为支撑。而除开这三种人伦关系,君臣、朋友这两种人伦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属于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是家族血缘关系的延伸,可以理解为是将君臣、朋友的关系“拟血缘化”,属于“拟制关系”。而正是通过这种“血缘拟制”,将家族血缘伦理关系进化到国家社会关系,从而完成一个“由家及国”的过程。梁漱溟称此为“中国人就家庭关系推广发挥,以伦理组织社会”。 其次,家族血缘与权力相结合。在中国社会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可以看出,中国承继了早期氏族社会的组织原则,最初的国家形态是基于血缘关系构建的,其等级秩序均离不开传统氏族内部的等级秩序,这种等级秩序不仅未在国家出现之后瓦解,并且还与战争所带来的国家权力相融合,融合状况也充分体现于“家”和“礼”的关系之内。而在“礼”的规制下,形成了一整套与家族血缘相适应的国家社会规范,以血缘为基础的森严的等级制度是在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影响下的必然产物,这一产物催生了理论化的“礼”,结合物质化的“家”,构建了体系化的社会规章制度。中国传统社会对“家”的推重进一步体现出“礼”的重要性,同时在“家”的组织与秩序得到强化,也将进一步在社会中稳固“礼”的地位。
综上所述,中国的传统社会受血缘氏族影响颇深,在血缘氏族的推动下家庭关系渐渐发展为国家社会关系,氏族家庭关系中的等级秩序对于国家统治积极来言是相当值得借鉴与学习的,这种差序格局在国家治理中的地位非常重要,由此血缘与权力相结合,“礼”之制度建立起来并且适用于整个国家,最后完成了由“家”统摄“国”的同质化过程,在这过程中便形成了“家国一体”这种中国传统社会特有的同质社会结构。
三、市场与国家二元互动——培育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的一种可能
西方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体现出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基本上是以脱离了氏族血缘的传统,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分离与市民社会的发展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个人的自由、制度的民主、理性的法治、完整的人权這些现代观念应运而生。中国在这种社会潮流之下,由外而内被迫进行了政治经济的变革,从闭关锁国到打开国家大门“走出去”和“引进来”,一系列改革的举措使得原本的自然经济与小农经济的基础被打破,中国近代社会根深蒂固计划经济体制瓦解,这也使得“家国一体”的同质的社会结构也变得无以支撑。从计划经济变为市场经济,国家对社会资源高度集中控制的情况得以改变,社会资源的分配不再完全依附于国家,则社会秩序也从国家秩序中悄悄分离,以其相对独立的地位对社会结构和社会利益进行再规制。 但是,中国人是传统而守旧的,虽然社会在变化,但传统思想和传统制度的影子依旧存在与现代社会中,一方面,从宏观的国家层面来说,政府始终是以管理者的身份和姿态在处理社会公务,管理式的政治思维并未得到改变,而另一方面,从微观的个人层面来说,人们处在社会这一血缘关系外的人情关系中,在这种非血缘关系也非拟制血缘关系的人情关系中,人类总是疲于追求这一关系中的各种利益,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由难免冲击法治社会之秩序,不利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如果说中国要仿西方国家之做法,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分离,那么中国必然要通过发展市场与国家的二元互动来创生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 西方国家市民社会之所以与政治国家的分离,主要还是由于市场经济和契约(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这种社会发展状况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将社会主体的创造性激发出来,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非常重大的作用。然而,中国传统社会始终都以“重农抑商”为主要思想,商业和自由贸易的发展相当滞后,国家政策也不利于商业的发展,并不存在合适的孕育市场经济的温床。另外,西方国家法治社会的根基还体现在中产阶级同专制王权及教会的不断斗争中,中国严格的君主专制制度并不足以发展自由、民主的法治国家。
因此,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之培育是艰难坎坷的,这并不是仅仅发展市场经济就可实现的目标,还需要上层建筑即社会制度的支撑与辅助,同时也需要市民拥有深刻的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目前我国发展的目标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这一目标的引导下,我国应当牢牢把握国家制度和市场发展这两大因素。一方面,我国应当在现有社会经济基础上,进一步充分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过建立良好的经济基础来进行法治社会的培育;另一方面,市场经济内在的具有注重契约关系的特性,通过发展市场经济将契约精神渗透至社会各界之中,国人在这一渗透过程中逐步改变观念,从而实现由血缘关系到契约关系的一种转变,进而培育出真正的市民社会,最终推动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
四、结语
法治这种特殊性与普遍性的结合,造成在中国建设法治的今天,一方面是对法治建设的一致性共识;另一方面则是要面对中国千年传统社会文化与法治如何调和的难题。而在这个大背景之下,中国法治的社会根基的培育更将是极其漫长的过程。虽然,今日中国的法治进程已然是中国社会一个不可逆的历史趋势。而如何将这种历史趋势顺利地转变为历史现实,还亟待我们一代又一代的中国人继续努力探索。
参考文献:
[1]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79.
[2]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118.
[3]马长山.法治的社会根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9:149.
[4]刘旺洪.国家与社会:法哲学研究范式的批判与重建[J].法学研究,2002,(6):29.
作者简介:王昀(1994—)女。民族:汉。籍贯:湖南湘潭。职务:学生(研二)。民商法方向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