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在审查起诉环节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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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本文通过列举两起交通肇事案例来阐述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定义及重要性,分析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背景,进而阐述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办理刑事案件,提高办案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客观性证据;审查起诉;审查模式
  一、 基本案情
  案例一: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案,被告人王某承认其驾驶的摩托车曾经与被害人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但未能看清三轮车旁是否有其他人员,无法证实交通事故经过。而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的妻子、汽车驾驶员、被害人亲属(作证时未满10岁)三人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承办人根据侦查机关移交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通过司法鉴定对死亡原因进行了更深入的分析,根据事故现场车辆留下的制动轨迹、车辆的碰撞痕迹及受损情况、被害人衣着上留下的碰撞印记、现场遗留的血迹、被害人创伤部位及形态等大量客观性证据,并结全技术鉴定意见,重现了交通事故发生的经过。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犯罪嫌疑人泮某交通肇事一案,泮某供述案发时由于有车辆碰撞了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电动三轮车失控撞向路边铁杆造成交通事故。本案目击证人鲍某两次证言均讲到案发时有车辆撞到泮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但两次证言陈述车辆颜色前后不一致。侦查机关在案发后通过案发现场斜对面的监控认为陈某驾驶的奔驰轿车有肇事可能,遂于案发次日对奔驰车进行了勘查,经勘查排除肇事可能。侦查机关案发后仅对一辆车辆进行了排查,未对案发前后的其他车辆进行排查。由于侦查机关未及时排查相关车辆,导致调取客观性证据不及时,以致时过境迁后无法采集相关证据,导致无法查明该案到底是单车事故还是双车事故。最后,该案经本院检委员讨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泮某作存疑不起诉。
  上面二起交通肇事案因为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情况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由此,可以确定客观性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客观性证据是指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客观性较强,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的证据材料或事实。客观性证据具有极强的可靠性和稳定性,相比较言词证据的主观性和易变性,客观性证据能更客观、稳定地证实案件的真实情况,更具说服力、证明力。
  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是在审查过程中将客观性证据居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将客观性证据作为公诉案件审查的核心证据,并此以基础构筑案件基本事实脉络,结案在案证据或补充证据进行进一步展示和认定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
  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运用的背景
  1.法律背景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
  八条规定了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在内的八种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还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写入法律,进而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检察机关承担指控犯罪证据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促使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更加注重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使客观性证据与言词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全面呈现案件的基本事实。
  2.现实需要
  在去年召开的“全省检察机关贯彻实施修改后两法工作推进会”上,陈云龙检察长明确提出了“严格把好案件证据关、严防冤假错案”的办案要求。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证据的审查工作,使通过证据认定的法律事实最大限度的接近客观事实,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重点。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运用对基层检察机关的办案具有指导性意义,为进一步巩固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对客观性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达到三个方面的目的:一是直观地呈现案件事实。二是通过对收集的客观性证据进行分析论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材料,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法则推定某一事实的存在;三是通过客观性证据来排除或检验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三、 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环节如何运用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石,是案件质量的核心。重视和加强对客观性证据的审查,是构建证据支撑、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必然选择,是减少和避免冤假错案的现实要求。作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部门一直肩负着大部分刑事一审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案件数量一直位居全省前列。面对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诸暨市人民检察院始终将确保案件质量作为审查起诉工作的首要任务。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可以改变过去传统证据模式带来的一些弊端,使审查起诉工作产生变化,更好地保证案件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转变执法办案理念,强化案件质量意识
  第一,审查起诉工作的理念要发生转变。作为办案人员,在审查
  刑事案件过程中要转变办案理念,改变过去过于倚重口供等言词证据的审查工作理念,防止冤假错案。在审查案件过程中要将客观性证据居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发挥客观性证据在校验言词证据真实性以及重构犯罪方面的价值和作用,要求突出对客观性证据的挖掘和运用,夯实证据体系,充分挖掘客观性证据所蕴含的案件基本事实信息,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提供证据支撑。
  第二,办案人员的思维模式要发生转变。承办人在审查刑事案件时,要改变传统的庭前审查思维模式。传统的庭前审查模式一般是以定罪的立场来审查案件和事实,即侧重于从有罪的维度去构建定罪体系,这体现了口供中心主义的立场,认为只要有犯罪嫌疑人有罪的供述,就可以构建有罪证据体系,这种重口供的审查模式不可避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则要求办案人民在审查案件时更加注重以客观性证据审查为中心,从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两个角度去审查,形成更科学、更理性的诉讼证据模式。由于客观性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而是必须通过收集、固定、解读等一系列工作才能呈现案件事实。因此,对承办人侦查敏感性、证据审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说理分析能力及庭审举证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承办人对每个重点案件的审查都要求运用客观性证据分析说理;客观性证据缺乏的案件,审查报告中应当分析客观性证据缺乏原因及定案影响;强调重要证据复核的亲历性,必要时亲临复勘现场,虽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工作量,但对提升整体案件质量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改变审查的重点和方式,提高办案人员的能力
  第一,审查起诉的基础和重点发生了变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的启用,使证据审查的模式从以被告人供述为中心的言词引导审查模式转变为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在以往的侦查和审查中,承办人更注重对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突破和审查,在通过言词证据初步确定案件事实之后,通过其他客观性证据进一步印证案件事实。这种证据审查模式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因为言词证据容易受到心理素质、身体感知、文化法律背景、利害关系等多种因素的干扰,使证据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受到影响。客观性审查模式使证据的审查方向转变到注重对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物证、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的审查。客观性证据相较于言词证据的优势是十分明显的,客观性证据较言词类证据易于检验和识别,证据运用可靠性可以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我院去年办理的一件伤害案件,被害人脸部有两处伤势,均构成了轻伤。
  第二,审查起诉的方法发生了变化。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启用后,承办人在审查过程中必须坚持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查证属实的客观性证据应作为最佳证据在定案中优先运用。客观性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情节必须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坐标点予以确认,再与其他证据结合来最终认定相关事实。在证据出现矛盾时,要把客观性证据作为认定案件相关事实情节的关键性证据予以优先审查运用,将客观性证据居于突出和优先的地位,凭借客观性证据具有可靠的稳定性和关联性的最佳证据特征,把客观性证据作为公诉案件审查的核心证据,并以此为基础构筑案件基础事实脉络。同时,在研读主观性较强的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关系时,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在言词证据之间出现矛盾,或言词证据与客观性证据出现矛盾时,优先采信客观性证据,并用客观性证据检验言词证据,结合在案证据或补充证据进一步展示和认定指控涉嫌的犯罪事实。
  (三)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要建立良性互动关系。
  审查模式改革,最终的目标的是要推动侦查机关将工作重心从突破口供转变到全面收集固定、挖掘运用客观性证据上来,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质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客观性证据虽然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但是客观性证据的收集更强调时效性、及时性和敏感性。由于目前绝大多数案件检察机关不会提前介入,待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人发现证据不足再去补证时,往往已经时过境迁,错失证据收集的最好时机,就可能会导致定案关键证据的灭失或改变。因此,要推行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必须要强化与侦查机关的衔接机制,加强对侦查机关原则性、宏观性、整体性引导,使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更好的服务检察工作。检察机关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客观地收集和因定第一手刑事侦查资源,在第一时间及时收集、固定证据。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
  第一, 传统退回补充侦查制。检察机关在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通过制作退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地收集、固定证据,呈现案件的基本事实。
  第二, 特殊案件专人介入制。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证据质量规格要求高的,公诉部门可选定1-2名业务能力强,善于协调的干警作为侦查部门的专职联席人,一旦发案,可与侦查干警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提出具体可行的指导意见。
  第三, 类案共性引导制。在一段时间内,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某一类案件的普遍性问题,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解决。检察机关可会同侦查机关联合制定常见罪名的证据标准体系及取证指导手册等,从源头上提高案件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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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通讯地址: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诸暨 31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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