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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暗含公共服务市场化的主流思想。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责无旁贷,但政府并不一定直接提供服务。非营利组织作为政府与市场之外的公共服务提供主体,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践实现了服务生产者和提供者的合作,形成了一种新型的公私伙伴关系。由此引发了治理变革,即多元主体在自主平等、互信互惠、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发挥各自优势,分担责任,达成公共目标。“新公共管理运动”、“全球结社革命”引发的治理变革,市场经济转轨与社会管理体制改革,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在中国兴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实践的示范效应等,构成了中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背景。现实需求包括社会对社会工作服务需求的增长,政府对社会工作服务生产的局限,民间社会工作实务机构对参与的诉求。当然,由于各地区的差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也存在不同动力。从基本历程来看,中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中央政策较为滞后;地方层面的创新实践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一带。从治理特征来看,治理主体具有双重角色定位,如政府作为“买主”与“公仆”,民间社会工作实务机构作为“卖主”与“增能者”,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管理者与助人者,案主作为“顾客”与“公民”。治理客体也即社会工作服务具有双重属性,即作为特殊物品的属性和作为特殊活动的实践权。利益关系具有多元治理和资源依赖特点。运作模式则以吸纳、商议和竞争为特点。中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存在困境,如政府政策制定滞后、缺乏有效监管,社会工作实务机构发展缓慢、经费不足、专业人才缺乏,社会工作者承担“额外”职能,案主弱势地位日益突出等。客体困境包括服务质量保证问题和实践权存在不足。利益关系存在的问题包括:治理角色过多,责任归属模糊;资源过于集中在政府;合同关系管理不足;社会资本积累不足等。运作模式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体制内吸纳型购买中的强化政府控制、弱化社会治理、垄断公共资源、缺失有效评估、增加管理成本;体制外商议型购买中的政府服务提供及其责任界定的模糊,以及可持续性机制的缺乏:体制外竞争型购买中的岗位界定不清、费用难以落实、管理不易协调、合作基础薄弱。
本研究选择上海市自强社会服务总社、深圳市“阳光家庭综合服务中心”项目、广州“青春地带”项目和济南山泉社会工作服务社进行个案研究,直观地了解中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在这一过程中所产生的治理效果。总结英国、美国和中国香港特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经验之后,可以看出,从治理主体而言,政府逐渐退出直接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转而扮演“规划者、组织者、监督者和经费主要提供者”角色;非营利性质的民间社会工作实务机构成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部门;社会工作者转变为专业社会工作者;案主的范围扩大,案主的角色转变为平等的伙伴。从治理客体而言,社会工作服务从原来的慈善工作转为一种得到社会认可的、专业的专门解决社会问题的职业和工作。从治理工具而言,“购买”成为一种被认可并被广泛应用的治理手段。从利益关系而言,政府与民间社会工作实务机构达成伙伴关系。从运作模式而言,三地都基本建立社会服务市场体系,采用多种方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此,理解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治理过程,最好将其理解为治理主体的共同行动过程。这个行动过程是一个网络治理的过程。作为客体的社会工作服务,其物品和活动的双重属性得到充分体现;在治理主体行动所形成的各种运作模式之中,利益关系得以有效协调,服务也得到有效递送。当然,实现有效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网络治理,需要建构常态化的信任、协调和学习等治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