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适用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a1125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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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在大量公司被设立的同时,也有大量公司因为各种原因需要退出市场。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不仅应严格遵循市场的准入规则,也应严格遵循市场的退出规则。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相关人员应合法进行清算,之后对公司进行注销登记,至此法人资格归于灭失,此为公司退市的正常顺序。公司法人资格终止前,必须了结法人存续期间的各种法律关系,降低公司退市对市场秩序造成的不良影响。然而实践中,公司违法清算的情形比比皆是,更有甚者不经清算直接注销公司,公司的管理制度受到了严重的挑战,损害了债权人及利害相关人的利益,破坏了社会信用体系,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令人深感遗憾的是,我国目前的清算法律制度尤其是非破产清算制度,立法上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备之处,相关理论规范也不够成熟。我国虽在长期的实践探索中,初步确立了清算义务人制度,但相关理论也有待完善。《民法总则》的出台看似明确了清算义务人规则,但并未对清算义务人规则的实施带来实质性的改变。因此,通过探讨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之适用,明确清算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及此种责任的法理基础,明晰责任追究的适用条件,明确责任追究的适用限制,以期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规则被更好的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主要内容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基础理论。首先,通过对比分析认为,应由董事和控股股东作为组织清算的主体,以便明晰此规则的责任承担者。然后深入分析了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重点讨论了债权侵权理论与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并分析认为债权侵权理论作为连带清偿责任的法理基础更为合适。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必须遵循严格的适用条件,不应被适用于追究清算义务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最后,分析了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制度价值,主要包括平衡各方利益、维持市场秩序、维护社会信用等社会价值,以便对研究对象有价值层面的理解。
  第二部分主要界定了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欲明确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必然需要先行讨论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标准。首先,分析了无法清算的认定标准,主要明确了无法清算的概念以及无法清算的具体情形。其次,重点阐述了追究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主要从侵害行为要件、损害事实要件、因果关系要件以及主观过错要件方面进行了分析,以便明晰连带清偿责任的认定规则。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分析了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具体适用规则。首先,分析认为强制清算程序不应优先适用,强制清算程序可以作为债权人选择适用的一种救济途径,但并不必然要求优先适用强制清算程序。其次,分析了此种责任的证明责任配置方式,分析认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举证责任配置方面,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债权人无需承担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的证明责任。如此,既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对清算义务人形成威慑作用。
  第四部分主要概述了清算义务人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限制。讨论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在明晰其适用规则的前提下,也需要明确其适用限制,任何制度的适用都不是无条件的。首先,指出诉讼时效应对连带清偿责任的适用有所限制,并针对实践中的争议分析了连带清偿责任适用诉讼时效的合理性。一般情形下,诉讼时效起算点的确定应从债权人知晓或是应当知晓债权受到侵害时起算。若是债权人先行提起强制清算,则应从债权人收到终结裁定时起算。其次,重点阐述了清算义务主体的免责事由。从实践中清算义务人的抗辩事由入手,总结了三种具体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清算义务人丧失或是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免责,非股东董事因控股股东不配合之免责,以及公司因债权人故意阻止等原因处于无法清算状态的免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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