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行政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行政权的扩张、行政法治形态的变迁、司法审查的促动、基于私法所形成的法律解释理论所暴露出来的缺陷、行政立法体系的日益庞杂及其间的法规冲突等因素共同作用,凸显出了行政解释问题的重要性,而行政解释中的主体与对象问题是本文研究和探讨的重点。从解释学角度来看,法律由于其自身具有确定性与模糊性的性质而需要进行解释,行政解释的性质正是在此基础之上存在的一个行政性与解释性相融合的整体。它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公正、秩序、效率三个方面。行政公正,对个体而言,是利益分配上的公正;对社会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