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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金融市场培育和发展过程中,民间大量融资需求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之外,基于市场资源配置,民间金融应运而生,在扩大规模满足部分需要的同时也滋生了一系列非法现象。我国的民间金融活动关乎民生需求,关乎社会稳定,应当将其纳入到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中。民间金融监管理论天然的带有经济学属性和法学属性,其涵盖面非常广泛。本文从信息不对称理论、金融脆弱性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的经济学角度和金融权利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的法理角度入手,剖析了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为进一步研究打下基础。
本研究通过对美国、日本、印度等域外国家的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理性分析,得出域外民间金融监管模式的核心特点是以国家为主导,结合本土国情最大程度保护民间金融各参与方的利益,是一种法律父爱式的监管。再进一步归纳出监管须由国家主导、监管制度应本土、监管体系该建立、监管当局需独立、监管责任要明确、金融保险很广泛的制度设立经验,这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益借鉴。在继续宽松的货币政策下,我国对民间金融引导也体现了疏导的特性。国家改革或创设了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民间金融形式,使其服务三农及中小企业,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金融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活动进行法律监管,但仍存在法律法规数量稀少,法律监管体系混乱的问题,其中农村信用社的政策要求和商业运行相矛盾、法人治理结构混乱、监管体系不完备,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业务限制陷入了后续资金不足的状态,村镇银行的政策规定和盈利目标相悖、吸储能力弱、产权结构不合理、监管难度大。在结合域外实践的基础上,以法律父爱主义为视角,对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路径选择进行分析。在收益成本原则、善意管理原则、适度干预原则的法律父爱主义制度研究原则的指导下构建我国民间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出了加快经济统筹城乡、实现金融资源的有效对接、落实相关主体的具体责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