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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现有史料和学术成果,使用综合性的分析框架,对宗法结构与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进行较详细的分析。 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是独特的、具有内在合理性与实践性的复杂机制,本文将其界定为“双重宗法结构的多元解决”模式。以尊亲为核心原则的宗法结构与宗法精神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础特征,同时也是传统民事争议解决机制的根基。人们在争议解决是宗法关系。官府争议解决机制诉讼与其它非官府争议解决机制(家族、乡族、行会等)在功能意义上之间是相互合作的,共同维护宗法秩序,但也存在管辖权的竞争与冲突。而在文化意义上则都适用基本同样的原则,其精神基本是同一的,体现共同的儒家伦理。官府与非官府机制的管辖范围在实践上表现出来的相容与排斥,反映了中国传统的“程序正义刀观念。 帝制王朝的立法逐渐按照儒家伦理指引的宗法精神来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国、家本位混合法”模式。传统社会以宗法为原则,将争议的存在与道德在实质上联系在一起,认为争议是社会的反常现象,是为对秩序的破坏,要求人们重义轻利,以期减少争讼。宗法原则在相当程度上规定了争议的解决方式,规定了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事实发现与规则发现,规定了主持争议解决的裁决者在这一过程的决定性作用以及其他参与人的辅助作用。而具体争议中当事人之间的宗法关系,不仅仅是作为案件的重要事实问题而被关注,而且是作为处理争议的重要依据而被重视。解决争议所适用的规则,渊源于礼、律典、判例、儒家经典、风俗等等;而选择具体适用的规则,则是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儒家伦理的要求确定其伦理性高低,以促进当事人化外为内。 中国古代民事争议解决机制也伴随着宗法结构的内在冲突与矛盾。这些冲突与矛盾既是难以解决的内在缺陷,也是传统争议解决机制不断变迁发展的动力。在近代空前的内外危机压力下,中国传统社会的宗法结构不可避免地走向解体,而建立在这种宗法结构之上的民事争议解决机制,也必然面临着瓦解的命运,同时形成以司法权与诉权为中心的近代化争议解决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