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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协调机构是指政府为加强某方面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而设立的承担跨部门相关业务组织协调任务的机构。临时机构是指政府及其部门为处理某项临时性、阶段性或突击性特定任务而设立的,具有可预期存续期限的机构。这两类机构广泛存在于我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中,已在事实上成为我国政府机构的组成部分,但是有关政府组织法律规范还没有对其作出应有规定。这种状况违背了行政组织法定的基本要求,也不利于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健康发展。这两类机构存在着若干相似之处,但却有着更多的重大区别。议事协调机构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协调机制,严格来讲并不能称作“机构”。随着政府职能界定的不断科学化、部门之间横向联系的增强,特别是行政协助制度的建立以及其他行政协调机制的日益完善,议事协调机构这种特殊的行政协调机制发挥作用的空间会越来越小,在数量和规模上呈现出缩减的趋势。临时机构则是任务型组织在政府机构中的实践形态。随着社会变革日益加深加快,大量临时性、突发性非常规任务不断涌现,任务型组织以其应对处理非常规任务无可比拟的优势,必将逐渐从社会治理舞台的边缘走向中心,成为与常规组织长期并存、功能互补的一种重要组织形态。相应的,作为其实践形态的临时机构在数量和规模上将呈现出增长趋势,并将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一种崭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