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办还是官督民办:基金会性质、信息质量与经济后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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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营利组织有两种形成方式:一种是自上而下成立的非营利组织,一般脱胎于行政事业单位,具有政府背景和官僚性质;另一种是自下而上成立的非营利组织,由中国民间自发成立,具有明显的非政府性,但又受政府严格管制。本文将前者定义为“官办”,将后者定义为“官督民办”。无论官办还是民办,中国非营利组织区别于西方成熟资本市场国家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具有浓厚的政府参与和干预色彩。首先,“官办”非营利组织一般与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享受政府给以的各项政策优待;其次,虽然“官督民办”非营利组织主要由社会人士自发成立,但其登记注册和业务活动均受政府部门监督和较多的干预。这两类非营利组织参错重出、各有千秋,共同影响着我国非营利事业的发展。  当前我国还缺乏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系统性的实证研究,也没有建立起一套能够解释我国非营利组织各种问题的会计理论体系。对于该领域的大量关键问题,我国学术界尚无文献系统地对此进行研究,也没有形成能够解释我国非营利组织运行和发展的理论,因此通过精细的实证研究,发展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是非常必要的(田凯,2003)。而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存在和发展有其特殊性,在应用国外理论对这些现象进行解释时,又可能存在偏差。因此,从学术角度对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各项行为活动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我国慈善市场发展存在的内在规律,从而为引导和规范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本文首次研究了较有代表意义的非营利组织-公益基金会-的性质对其信息质量与经济后果的影响。对我国基金会等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不能照搬已有的基于一般企业的理论,否则,则会失之于简单。这是因为,基金会的产权结构更为复杂,与企业存在很大差异。从基金会涉及的利益主体来看,包括捐赠人(委托人)、受赠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这三者均不是基金会产权的完全所有者。首先,当捐赠人完成捐赠行为,虽然享有财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对其而言不再具有私有财产的性质;其次,当受赠人收到委托的财产时,也无法成为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实际上,当我们将所有权理解为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时,受赠人(受托人)享有的仅仅是捐赠资产的剩余控制权,而由于受益人通常不明确或者其根本无法获得剩余索取权,造成剩余索取权的消散,导致了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割裂,由此产生更为复杂的产权形式。  由此可见,基金会捐赠资产利益归属上的复杂性以及所涉及利益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基金会产权有别于企业产权的特征。与国有企业类似,当基金会的剩余控制权没有明确享有主体时,出于自利动机,基金会管理者会攫取剩余控制权,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外部监管薄弱、会计制度尚不健全的环境下,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之一般企业更为严重,并且这种内部人控制问题可能因基金会的性质不同,而对基金会的经营和治理也会产生不同影响。  对于官办基金会,由于管理者一般来自政府机构,既可能带来增强政府的外部监督带来的好处,也可能由于政府的过度参与影响基金会运行。具体来说:(1)当管理者具有政府性质时,在基金会极度缺乏外部监管的情况下,政府特有的一套监管机制可能对内部人行为进行约束,例如,如果基金会管理者为政府官员,其各项行为可能受各级纪委、上级党组织的监督,行政干预不一定代表负面作用。来自党政的监督机制可能会对基金会的经营带来正面影响;(2)但与此同时,政府性质的管理者可能带来政府管理的一套低效管理机制,例如,过度干涉基金会的日常经营行为、具有较浓厚的官僚作风、官员不熟悉有效的治理机制等等,这又可能在另一方面对基金会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对于民办基金会,当管理者来自具有社会声望的主体时,同样可能带来两方面影响:(1)民办基金会很多是由社会名人,或者在该领具有较高声望的人士创办或管理,其通常具有声誉担保机制,在这种声誉担保机制下,有动机建立有效的基金会治理机制。此外,有不少基金会的管理者曾经或者目前在企业任职,可以将良好的企业管理和经营思维运用到基金会管理中。(2)但同时,当民办基金会管理者为社会人士时,自然就没有政府特有的一套监管机制,同时,社会名人也不大可能参与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和管理,因此,民办基金会也可能存在滥用捐赠资金现象,造成更为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在目前中国制度背景下,很难从直观上判断哪种性质的基金会更有效、更适应我国慈善市场的发展。因此,本文使用我国2006-2014年4000多家公益基金会的数据,研究了公益基金会性质对其信息质量的影响及相应的经济后果。就这一研究问题,论文又分成以下四个互为关联的子问题:1)公益基金会性质与信息透明度的关系;2)公益基金会性质与会计操纵的关系;3)公益基金会性质与资金使用效率的关系;4)基金会性质与捐赠收入及影响路径。论文的主要研究发现和研究结论如下:  首先,我们研究了基金会性质与信息透明度的关系,主要发现如下:(1)总体而言,相比民办基金会,官办基金会的信息透明皮显著较低。(2)无论基金会所在地区的治理环境好差,官办基金会的信息透明度均显著较低。(3)对于聘请了“百强”事务所的基金会,基金会性质与信息透明度无关;而聘请了“非百强”事务所的基金会,基金会性质与信息透明度显著负相关,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发挥了重要的外部治理功能。  其次,研究发现了基金会性质与会计操纵行为的相关性,主要发现如下:(1)相比民办基金会,官办基金会更容易将管理费用分配到筹资费用,从而调高筹资费用,进行会计操纵。(2)当基金会所处地区的治理环境较差时,官办性质的基金会更容易进行会计操纵。(3)无论基金会是否聘请了“百强”事务所进行审计,基金会性质与会计操纵行为无关。  再次,本文研究了基金会性质与资金使用效率的关系,主要发现如下:(1)相比民办基金会,官办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率显著较低。(2)当外部治理环境较差时,官办性质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率显著较低。(3)当基金会聘请的审计师事务所为“非百强”事务所时,官办性质基金会的资金使用效率显著较低。  最后,我们还研究了基金会性质对捐赠收入的影响,并探讨了可能的影响路径,主要发现如下:(1)相比民办基金会,官办基金会的捐赠收入显著较低。(2)基金会性质与个人捐赠收入显著负相关,而与机构捐赠收入并无显著关系。(3)当基金会所在地区治理环境较好时,基金会性质对捐赠收入没有影响,而当治理环境较差时,基金会性质影响总捐赠收入和个人捐赠收入,但不影响机构捐赠收入。(4)当基金会聘请“百强”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基金会性质对捐赠收入没有影响,而当聘请“非百强”事务所审计时,基金会性质影响总捐赠收入和个人捐赠收入,但不影响机构捐赠收入。(5)信息透明度和资金使用效率对捐赠总收入有显著的正面影响,会计操纵对捐赠收入有显著的负面影响;总体来说,基金会性质通过信息透明度、会计信息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路径影响捐赠收入。  本文的研究表明,在存在严重内部人控制和缺乏外部监管的环境下,官办性质的基金会,无法有效地管理基金会,而良好的外部治理环境和民间审计对官办基金会有积极的影响。同时,基金会性质更可能影响个人捐赠决策而不影响机构捐赠决策。因此,完善基金会的治理不仅要应着力改善政府对基金会的管理方式,逐渐完成官办基金会的“民营化”,大力发展民间公益组织;还应加强外部监管,严格实施外部审计,细化信息披露标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唯有如此,才能引导我国非营利组织和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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