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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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规范在我国由来已久,且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亦处在变革中。《民法典》第588条对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了基本的法律遵循。然在司法实务中,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情境则更为复杂。定金本身应做类型化区分,而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性质不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也需区别对待。同样的,违约金也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多种类别的定金与多种类别的违约金不能简单地依据法条均理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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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规范在我国由来已久,且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及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亦处在变革中。《民法典》第588条对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作出了基本的法律遵循。然在司法实务中,定金罚则的具体适用情境则更为复杂。定金本身应做类型化区分,而不同种类的定金其性质不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也需区别对待。同样的,违约金也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多种类别的定金与多种类别的违约金不能简单地依据法条均理解为择一适用的立场,而应审慎界定当事人的约定而区分对待。当定金和违约金分别指向不同的违约行为时,两者自不存在冲突,应该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而允许并用。换言之,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的前提是同一违约行为。而通过对区分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而讨论定金罚则的择一适用原则,两者的并行适用似存有合理空间。而当定金与违约金均发挥着同一的功用即作为违约责任形式的一种,定金赔偿数额已然在实践中影响违约金的酌减,定金又能否类推适用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规则同样值得探讨。《民法典》第588条对定金与损害赔偿的并用予以确认,值得肯定的同时也必将带来新的适用疑义。本文包含六个部分,其中: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本文的研究意义与价值。目前,我国通过《民法典》的颁布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定金的制度规则,但在具体适用特别是涉及违约金、损害赔偿时仍有诸多理论和实践难题留待解决,本部分指出了本文研究之必要。第一章为定金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定金罚则的理论辨析。本章介绍了定金国内制度的发展及现状、重点归纳了现今定金制度在国内封建时期、学理层面、规范层面的定金。将定金进行类型化分析,明确了定金罚则适用需满足定金合同有效、违约行为、违约行为必须致使合同目的不能达的程度的要件,同时讨论因第三人违约而受定金罚则处罚能否向第三人追偿的问题。第二章为定金罚则司法适用的实证数据考察与分析。本章通过大数据分析和具体案例分析的方式,归纳定金罚则司法适用中守约方的权利选择倾向及裁判倾向,同时梳理出适用中存在等各类问题及情形:定金概念与押金等其他概念混同;主张权利时守约方大多数选择主张违约金责任而较少将定金责任与违约金责任同时主张;在定金、违约金责任同时主张的情境下,鲜少能获得审理法院的支持,但也有法院能在不同违约行为同时发生时支持两者并存。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两者中,守约方倾向于选择定金赔偿同时要求损害赔偿,且主张损失的名义多样,法院的判决标准亦各异。第三章为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适用抉择。本章重点研究讨论定金罚则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特别区分特定类型定金下与赔偿性违约金、惩罚性违约金并行适用的可能空间,在定金罚则已然影响违约金的酌减的现况下,探讨定金罚则类推适用司法酌减的可能。现行法下违约定金的司法酌减,应审慎且限于较为极端的情况,一方面必须满足个案中违约定金过高于违约损失的条件,参照违约金酌减的超过损失30%标准;另一方面,还应顾及违约定金本身具体规则的体系效应而作若干限制,如以20%为限考虑适用司法酌减。第四章为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的适用抉择。本章从《民法典》第588条规范出发,讨论定金罚则与损害赔偿的适用关系,并提出二者并用下司法适用的疑难点。该条规范对两种适用关系提供基本方向遵循,实质上赋予了定金罚则补偿性的功能,但同时也带来举证责任加重的问题。笔者还发现,司法适用中守约方一并主张应还款项的利息性质认定模糊且裁判标准各异。最后为结论,对全文进行总结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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