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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安妮法》(又称《安娜法案》)的制定过程谈起,认为这部法律虽然是以授予作者权利作为限制出版商的垄断权利的工具,然而它也是作者阶层形成并在历史舞台上崭露头角的反映。长期以来在作者——出版者关系中处于极端劣势地位的作者,开始缓慢但逐渐地在权利领域占据一席之地,为增强自己的谈判能力奔走呼号,并为近现代版权观念和版权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法国剧作家为作者们争取到了表演权这项不同于复制权的新权利,并开创了表演权集体管理的新模式。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接着在法国、英国等其他国家发展起来。表演权组织的创立,是作为弱者的作者阶层的集体意志的体现。作者及其代表的集体努力,使表演权和广播权得以确立。但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为争取和维护作者权利所做的努力以及产生的实施垄断的结果,也使得另外一种关系开始失衡,作者——使用者关系。为此各国政府开始采取各种措施对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进行限制,其中以英国和美国的做法最为典型。英国通过表演权法庭对使用者与集体管理组织的纠纷进行裁断,防止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垄断地位;美国则由司法部运用反垄断法对表演权组织进行审查与规制,其中以司法部与两大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签订的和解协议最为显著。在数字网络时代,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生了更为复杂的变化。传统管理组织也可以借用推进延伸集体管理制度的应用,为使用者创造更为安全和方便的环境。 之后重点介绍的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发展。首先介绍的是著作权在我国的起源,之后介绍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及分析。著作权集体管理在我国的立法状况分为三个阶段。然后是国外发达国家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介绍。主要介绍的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类别、对组织的监管、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方法。最后是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对应上述介绍的发达国家的经验主要解决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模式选择问题、如何对组织进行有效的监管、使用费标准争议的解决问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非会员的关系以及新环境下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