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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从19世纪开始崭露头角,在美国经过从否定到肯定的争议过程,终于站稳了脚,得到广泛应用。可以看到,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帮助公司引入资金、人才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和价值,尤其在我国,表决权信托对国有公司的市场化运作等问题有着独特的作用。尽管我国现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但是实践已经先于理论而行,被运用于公司运营中。然则,缺乏系统规范的制度必然存在风险。我国有必要完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 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找出现行法在规制表决权信托时相应的不足之处,运用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效力、执行、纠纷解决方式等,进一步建立起我国表决权信托的法律架构。最终使表决权信托在实践中能更好地发挥效用,保障利益相关者权益。 完善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必须明确规范的内容有:股东表决权制度的法律关系、期限、形式、登记公示、行使、变更终止、权利救济途径、受托人资格和披露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