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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法官大量适用法定赔偿制度对权利人进行赔偿。通过样本判决书可以发现,适用法定赔偿带来诸多问题,包括普遍不说理、赔偿额过低、过分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不明确区分合理费用。 以上问题,从内在方面看,是因为知识产权本身就是一种难以估量的无形财产,其无形财产价值不定,而且资产评估方法无法适用;从外在方面看,则是因为,低赔偿的制度惯性、法官倾向适用。 必须看到,即便现时法定赔偿制度已在立法中采纳,在司法中得到大量适用,但是,其还是面对以下两方面的质疑:中国式法定赔偿可能是对TRIPs的误解,而且法定赔偿制度本身就不是各国立法之惯例;从法定赔偿制度自身来看,过低的赔偿额不能保护权利人、却刺激侵权,而且不能带来法律确定性。 为此,要规范法定赔偿制度的运作,回归全面赔偿,应该从完善现有法定赔偿制度以及寻求回归全面赔偿的替代方法两条思路展开制度建构。前者可以在改变法定赔偿限额的规定方式、细化法定赔偿标准、详细说理法定赔偿、明确权利人举证责任、正确判定合理费用等五方面入手。后者则可以采取代替法官定价的专业评估,回归当事人定价的调解机制,降低定价成本的保险制度三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