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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程序的本土构建显然已成为中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追求。这既是由于其便民和效率的司法价值契合了简单小额案件当事人的解纷需要,更是因其有助于丰富、完善我国司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有效实现上述价值目标,应反思并修正适用单一诉讼法理的固化逻辑,将非诉法理引入小额诉讼程序,适当增强法官的释明权,对当事人部分辩论权、处分权予以必要限制。就具体设计思路而言,既可以将小额诉讼程序纳入正式审判程序范畴,与普通、简易程序并列,也可以创新立法机制,将其设计为前置于正式审判程序的司法解纷机制。 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小额诉讼程序,但司法实践已出现过类似的试验、试点探索,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各地方法院自发探索的小额钱债法庭、最高法院于2011年4月起在90个基层法院开展的小额速裁试点等。这些实践尝试尤其是小额速裁的试点改革,为民事诉讼修法增设小额诉讼程序提供了一定经验,如“调解+速裁”的解纷模式、格式化的文书、灵活的审理方式等。当然,其中也存有不少问题,如囿于现行民事诉讼制度框架而只能将这类实践机制纳入简易程序范畴,由此导致价值取向模糊,制度定位偏差等。未来民事诉讼制度改革应借鉴既有经验,反思实践,逐步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 同样,小额诉讼程序的域外经验也值得借鉴。以在该程序运作上取得显著成功的美国和日本为例,两国虽因民事诉讼基本架构的差异而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制度定位呈现不同样态,但在审判组织、审判方式、便宜的诉讼程序等技术设计方面却殊途同归。考虑我国基本的政治、经济、社会语境,选择性地吸收域外优秀经验,无疑有助于小额诉讼程序的中国化构建。 纵观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不难发现,虽然立法者已初步意识到小额诉讼程序构建的重要性,但对其特有或应有的内涵、价值、功能尚未形成清晰、深刻与全面认识。小额诉讼程序的本土构建,应首先秉承固有的法理逻辑、价值目标,在此基础上回应我国民事诉讼的当前困境。对比两种设计思路,将小额诉讼程序设置为前置性司法解纷程序无疑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需要。具体而言,在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另设小额法庭,专司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额在一定限额以下的案件须先经小额法庭审理。当事人对判决有异议的,可在判决后一定期限内提起正式的第一审诉讼程序,否则一定期限后,该判决生效,与正式判决一样具有执行力。在该程序的实际运行中,遵循便民和效率的价值取向,从起诉、答辩至开庭审理等程序一切从简,减少当事人与法院在诉讼方面的消耗;引入非在职法官的审判员,庭审时间和审理方式可灵活机动,以当事人的快速解纷需求为根本,以促进小额诉讼立法的合理性及我国民事诉讼解纷程序的科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