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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教育公平是最重要的社会公平。建立教育社会普遍服务机制既可促进教育公平,又能推动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教育社会普遍服务是社会普遍服务在教育领域的反映,其要义是使全体国民都能得到可获得性、非歧视性和可接受性的教育服务。可获得性,即无论何时何地都能得到同质的教育服务;非歧视性,即所有国民都有资格享受同质的教育服务;可接受性,即教育服务的价格要使大多数人能够接受。
然而随着国家财政的大力投入,我国各级各类教育虽然在不断完善,但实现教育社会普遍服务这一目标还面临着许多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义务教育的发展面临着巨大挑战、区域教育不均衡的状况仍然存在、教育边缘化特征十分明显、社会教育无序状态有待梳理等。这些问题的产生既有教育政策因素、财政配置因素,也有制度方面的因素。若教育社会普遍服务体系失衡,将会影响教育资源均衡配置和社会各个阶层完全享受现代知识成果。因此建立一套符合我国教育发展实际的教育社会普遍服务体系很有必要,这将是我国在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在中国如何实现教育社会普遍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发挥更大作用。
基金会作为非营利性民间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对教育和社会的发展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中国,资助型教育基金会,作为一种非政府组织,在协助政府资助贫困家庭学生、资助贫困地区弱势学校和实现教育社会普遍服务等方面,有着政府和企业都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资助型教育基金会的理念、功能、实践和体系做系统的研究。由于我国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完善、社会宏观投资和捐赠环境不成熟以及我国资助型教育基金会自身存在的问题,只有通过政府、企业和资助型教育基金会密切结合,才有望实现教育社会普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