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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校规,作为调整和约束学校内部的学生、教职员工、行政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一套相对稳定的内部规则体系,在推进高等学校依法治校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仅就针对学生的校规而言,现行的高等学校校规无论在目的、实体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一些不合法的问题,集中表现为对学生合法权利的侵害。因此,有必要对高等学校校规的合法性问题加以深入研究。
校规的合法性主要包括目的合法性、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三个方面。从对10所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新旧文本以及一些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发现,高等学校校规不合法的表现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目的上,重视惩戒和维持秩序,忽视对学生的品格发展和自动力的养成;实体上,擅自增设了纪律处分种类,纪律处分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纪律处分与学生的学位挂钩,纪律处分的适用范围过大,把学生的道德问题、属于人身自由权的性权利以及属于学生自主选择权的校外租房问题也纳入了纪律处分的范畴;程序上,违纪事件的查实与取证没有尊重学生的沉默权,缺乏明确的处分前的听证制度,纪律处分决定的公布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特别是各学校新成立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存在着人员组成无法体现公正和中立、受理学生申诉的范围过窄、权力不明确等问题。
解决当前高等学校校规存在的不合法问题,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选择对学生正面的人性假设,相信他们是有责任感、有自律能力、有理性的、上进的、向善的一代新人;第二,吸收学生民主参与制定和修订学校校规,参照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序制定和修订高等学校校规;第三,以正当程序原则制约高等学校的权力,建立适用广泛的听证制度和有效的学生申诉制度;第四,完善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特别是有必要在《高等教育法》中明确并细化高等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设置高等学校在实施校规过程中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