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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中旬至2009年底,全球发生了自二战以来最严重的全球性金融危机,起自美国超过百年历史的雷曼兄弟公司(Lehman Brothers Holdings Inc.)声请破产保护,引起美国各大小银行、投资信托金融单位及企业的连锁反应,相继暴发财务问题濒临破产,造成美国的金融危机。继之因为国际金融业务的高度连动性,连带影响到全球各国的金融单位及企业也相继发生严重财务问题,终至演变成海啸般冲击全球经济的金融海啸、金融危机。同一时期,中国虽然也受到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但中国凭借着自1978年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已经奠下优异的经济发展基础,国家领导适时实施宏观调控与扩大内需等灵活政策交叉运用,不但安然度过了这次的国际金融危机,且依然维持着全球第一的高度经济增长率,2009年中国吸收外资仍保持在900亿美元的高位,已经连续17年位居发展中国家首位,而且中国至2009年6月底拥有的外汇储备已经超过2万亿(23,992.0亿)美元,已经是外汇储备全球第一的国家,也超越了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 惟金融危机风暴过后至今,全球金融体质及经济局势并未真正好转,至今依然暗潮汹涌,希腊债信危机、欧债危机、美国被调降信用评等、全球经济恐发生二次衰退等等负面消息不断,全球股市疲弱不振,全球各大小企业又再次面临经济面与市场面的双重衰退困境,又再次看到企业临危求生采取的各种因应对策,例如大陆台商龙头富士康在今2011年初就预告将裁撤员工10万人,裁员幅度将达20%;美国也因为经济复苏乏力,企业裁员力度加大,2011年5月美国公共和私营部门的雇主共裁员178万人,是2010年8月以来的裁员人数新高纪录;欧美各大银行也因为经济持续疲弱不振,于2011年上半年已经裁员6.5万人,预估至年底裁员人数将逾10万人。总总经济疲弱的负面消息不断,使得全球经济衰退的隐忧一直挥之不去,第二次全球性金融危机似有随时一触即发之势。 在这样全球经济局势动荡不安的大环境下,中国依然维持着经济的稳定成长,依据中国国家统计局累计国内生产总值(GDP)资料,2010年大陆GDP将近人民币40万亿(397,983.0亿)元,较之2000年GDP不足10万亿(99,214.0亿)元,十年间整整翻了四倍,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连年高居世界第一。就在中国大陆为改革开放30年缔造前所未有经济荣景,举国欢腾、普天同庆之际,虽然也关注到了金融危机期间某些地区发生连锁关厂潮,若干内外资企业纷纷停工、减薪、裁员造成社会问题,但大陆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都只是把它当做全球性经济环境骤变下,适者生存的商场法则必然现象,对照大陆总体经济跳跃式成长的傲人成绩,瑕不掩瑜尔。笔者无从苛责主管机关会有这样的认知,因为从未听闻这些在金融危机期间停工、裁员及关厂倒闭的内外资企业,有任何人出面指责或抱怨,除了经济衰退景气不佳的因素外,还有什么其它原因造成他们如此处境;更从未听闻有任何人指责或抱怨,是因为国际代工合同加速了他们关厂倒闭的命运。深思检讨这样的事实现象,反映曝露出来若干事实面与法律面的问题: 一、从事与国际经济景气息息相关的国际代工业者,本身不甚了解国际代工产业,更不了解国际代工合同,甚至也不了解国际代工产业和一般买卖业、制造业或加工业有什么实质区别。再加上买方市场优势下,谈判地位与筹码的强弱悬殊,在签署买方提供预先拟定好的国际代工合同时,不论以中文或英文撰写,代工厂几乎都没有表示异议要求修订的能力与机会。 二、中国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或其它中央或地方主管机关,也从未正视国际代工产业的存在,只是将它当做一般买卖业或制造业视之。国家统计局公告的《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有买卖业、制造业、制品业、加工业、…等行业,独缺「代工业」;而大陆现行《合同法》分则规范了15种有名合同类型,也没有「国际代工合同」或「代工合同」。显见行政机关对国民经济行业的分类,以及现有的法律规范,都忽略了国际代工产业以及国际代工合同的现实存在,也似乎和从事国际代工业者一样,对国际代工产业以及国际代工合同不甚了解。 三、因为国际代工业者及主管机关都对国际代工合同陌生与不了解,所以更无从去发现目前常见国际代工合同所存在的争议性问题,特别是由买方所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既不事先与代工厂协商,又不接受代工厂事后阅读合同时提出异议,于是造成买方片面制定的有失公平合理的国际代工合同格式条款,侵害了代工厂的许多基本权益。特别是在金融危机过后,国际代工的买方更变本加厉的利用格式条款,极尽转嫁风险与成本给代工厂之能事,而代工厂也有样学样的抄袭格式条款,强硬要求其下游原物料、零组件供应商签署,于是造成整个国际代工产业的供应链,都处在一个大欺小、强凌弱的杀戮环境中。而更奇特的现象是,这样残酷的国际代工产业杀戮环境,竟然有如化外之境,全然不受任何单位或法规的管理规范(请参阅本文第4章)。 四、除了前述的事实面问题外,也曝露出现行法律就国际代工合同规范不足的法律面问题。审视目前大陆现行所有的法律规范,并无特别针对国际代工合同的专属立法,而目前常见的国际代工合同,特别是其中的格式条款,却有许多是与《合同法》、《反垄断法》及《民法》等基本原则规定相抵触的。再经笔者搜寻美国、韩国及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比较学习,意外发现这些国际代工产业盛行的国家,就国际代工合同的明文法律规范也是付之阙如。整个国际间对国际代工合同的成文法规范都是一片“空白立法”的现状,分析其原因,许多既得利益者的现实因素所致(请参阅本文第5.3.1节),寄望国际立法有如缘木求鱼,若由中国大陆率先立法,反而具有主客观的需求与优势条件(请参阅本文第5.3.3节)。 因此,笔者以「国际代工合同之研究」为题,除了着手搜集整理前述事实资料外,笔者构思如何落实本文之框架结构与内容,才能使得大陆相关主管机关理解与认同国际代工合同的立法需要。本文分成六大章,第一章「总论」,从国际代工产业现实面的存在与贡献着手,论述代工制造业的多元概念、产生原因、业务范围以及产业特性,说明代工业与一般买卖业、制造业或加工业的不同。再依据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告的《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以及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成果报告,制造业(第二产业)占全国GDP几近一半(47.5%)的比重,贡献卓着,但因《中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并未将「制造业」更细分为「一般制造业」、「代工制造业」或「国际代工制造业」,而现行《合同法》分则规范的有名合同类型中,也没有「国际代工合同」或「代工合同」,突显现有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行为的落差,突显出将「国际代工合同」明文立法的需求。 第二章「国际代工的类型与使用的合同」及第三章「典型国际代工合同的框架内容」,系依据笔者从事国际代工制造业多年,审阅各类型国际代工合同的实务经验,将国际代工的常见类型与使用合同加以系统化归纳分析,再以其中的「设计代工制造买卖合同」(“ODM Agreement”)作为代表,针对目前常见的国际代工合同内容,按代工产品的「研发」、「量产」、「交货」及「售后服务」实际运作过程,加上「合同前言」与「其它约定事项」,个别论述说明各个作业阶段的条约规范重点,让读者对国际代工合同能有整体性的理解。第四章「国际代工合同的格式条款」,特别论述常见的买方制定的格式条款内容,对卖方(代工厂)基本权益的严重影响与伤害,尤其是格式条款与现行《合同法》及《反垄断法》既有规范的抵触冲突,却又无人闻问干预的奇特现象,主要肇因于代工厂及主管机关对国际代工产业以及国际代工合同的陌生。藉由说明现实国际代工合同的内容与缺失,以及相应的立法规范之不足,论证确实有将「国际代工合同」明文立法、修法,纳入成文法律规范的必要性、正当性与适法性。 第五章「国际代工合同的宏观定位与国际立法」,笔者分别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对跨国公司活动的规制,以及对国内产业政策的影响,论述国际代工合同的立法需求,不仅仅是规范买卖双方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而已,更具有宏观的功能目的。再就美国、韩国及德国等国际代工制造业盛行的具代表性国家,进行有关国际代工合同法律规范的国际立法比较与学习,具体说明大陆具有率先国际进行国际代工合同立法的理由。最后,第六章「代工合同于合同法的完善立法」,具体提出最经济便宜的立法、修法途径建议,就是利用大陆现行《合同法》的基本框架基础,针对国际代工合同的需求加以补充修订,于总则篇增加若干原则性规范,特别是学习德国民法典标准条款(Standard Business Terms)之精华,大幅度增订有关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并且于合同法分则篇增订第24章「代工合同」有名合同类型,在不与既有买卖合同或其它有名合同类型重复或冲突前提下,按国际代工业务实务运作前后过程,共划分成「通则」、「研发」、「量产」、「交货」、「售后服务」及「国际代工」等6小节,再于各节中个别制定各阶段的规范重点,完成「国际代工合同」于现行《合同法》内的完善立法工程的建议。 越是占市场优势地位的国际大厂,较之相对弱势的代工厂,更具有前瞻市场变化及承受意外风险的能力,应该承担较多的社会责任,更不应该利用本身优势地位来制定过度自我保护的代工合同格式条款,将代工市场变化的风险成本强加于代工厂。倘若中国大陆能率先全球将国际代工合同纳入明文法律规范,从法律面为国际代工业建构(平)衡双方权益的机制,这不仅是对全球从事国际代工的国家起了领导作用,对在大陆境内从事代工业的内外资企业(包括台商)买卖双方,更具有实质的规范、指导与保护作用,相对弱势的国际代工业者基本权益及利润因此得以确保,这将是国际代工业者及其广大的从业劳工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