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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作社会法的典型代表,学界一般认为它具有促进社会公平、维持社会稳定的作用。与其他法律部门一样,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则能否在现实的社会保障法制实践中实现其应有的作用,这不仅取决于该类具体规则制定的合理性,还与作为具体法律规则之价值依托和基础来源的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存在密切相关。我国至今缺乏一部统一和权威的《社会保障法典》,从法典中提炼和总结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就无法有效做到。同时,在各个单行的社会保障法律和法规中,可以提炼出诸多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原则;然而,必须明白,这些具体的社会保障法原则相叠加并不能合理和有效地构成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因此,各个学者对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分析各不相同也就在所难免,其中就有很多学者提出“社会化原则”应当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价值导向、立法准则、指导实践等作用,但是,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到底为何?社会保障法之社会化原则具体是指什么,内涵是怎样的,它的产生基础是什么,具有何种功能?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研究。 依据前述思路,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一般理论。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产生离不开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法律领域所依赖的理论基础,因此,该部分首先阐述了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生存权保障思想、社会公平思想和社会连带理论等。又因学界对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各有不同,如何厘定社会保障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该部分一方面坚持内部考察,即从社会保障法自身的本质特征、价值追求出发;另一方面是秉持外部比较,即将社会保障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相比较,从而确立其基本原则的内涵。 第二部分是坚持从学理考量到实证分析的路径,对社会化原则进行存在论分析。虽然我国缺乏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典》对社会化原则加以规定,但并不意味着社会化原则并不存在于我国社会保障法律及社会保障法制实践中。该部分首先通过分析得出,社会化原则为应对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影响社会保障法之价值目标实现和功能发挥的生活事实而提出的基本原则,因社会保障法所追求的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和社会公平价值目标足以通过该原则予以体现,故,该原则作为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学理上的正当性。该部分接着以《社会保险法》和《社会救助法(草案)》为范本分析了有关充分体现社会化原则之含义的法律规范,同时也考察了社会化原则在具体社会保障法制实践中的运用情形。 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社会化原则的具体含义。社会化原则具体含义主要包括以下三层:一是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的社会化,如在社会福利领域,表现为通过立法,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举办社会福利设施、福利项目,共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等;二是社会保障管理的社会化,如社会保障监督的社会化,即通过立法保障社会力量,包括人民团体、非政府组织、社会公民等对于社会保障的监督权等;三是社会保障服务的社会化,如社会保障服务人员的社会化,即通过制度建设鼓励和吸引社会公众参与社会保障服务,并相应提高其专业化水平等。 第四部分是从风险社会的视角,具体阐明社会化原则的生成哲学。该部分首先宏观分析了转型进程中的中国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包括自然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等,说明中国已经步入风险社会。如何应对各种风险成为转型中的中国必须谨慎面对和思考的问题,因此,该部分接着提出社会化原则的生成乃是对风险社会治理需求的回应,因为该原则的具体内涵符合风险社会条件下“复合治理”的要求,具体如下:注重社会保障法各具体领域之功能的发挥、关注多元主体的互助以及促进多种方式的整合。 第五部分是分析了社会化原则的功能。该部分首先分析了社会化原则的深化利益促进的功能,这一点主要是通过对社会保障法中的促进性规则加以分析证成的;其次分析了社会化原则的拓展互利共赢的功能,这一点主要是通过梳理国家和市民社会的相互关系加以证成的。该部分最后以统筹城乡医疗社会保障制度为例,结合社会化原则的具体内涵,对社会化原则功能的实现进行了说明。 第六部分为结语。该部分通过对本文前面五个部分的论证进行总结,概括了社会化原则的定义、内涵、生成哲学以及功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