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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市场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诚信”在传统概念范畴的基础上逐渐向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渗透,并积极地推进市场经济向良性的轨道发展。市场经济作为一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形态,最重要的一个特点就是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经济活动都要通过交易实现。而市场交易与市场经济中的诚信原则是须臾不可分离的。诚信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必须恪守的基本准则,既是对市场交易提出的要求,又能给交易活动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市场经济越是向前发展,市场交易越具有普遍化、复杂化的倾向,就越要求市场主体在交易中提高自身的诚信意识,越需要在交易中实施完善而行之有效的信用制度,约束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市场交易有序地进行和成功地实现。 由于诚信在市场经济中的基础性作用和所处的地位越来越突出,社会各界对于加强诚信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已经达成了统一的认识。但是在我国,关于如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诚信体系,如何建设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信用机制的研究还处于摸索阶段,是伦理学界目前面临的重要任务和亟需解决的理论问题。尤其对市场交易中诚信问题的探讨,还是诚信研究中的一个薄弱环节。在这种意义上,对于诚信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对于如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探讨既是当前社会发展必须进行的应用性研究,更是一种学术上的创新性研究。目前,伦理学界对于诚信概念和范畴的理解与把握,对诚信的教育及诚信资源的利用等方面都有较多的相关研究。但是,从市场运行规律中把握诚信与交易行为之间的内生关系,探讨市场经济为何会内在地引发不诚信行为的根源,以及如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等等,这些方面的研究还处于摸索阶段。 交易行为中的诚信,是目前理论研究远不到位的一个问题。在我国,一直都有通过模范人物和典型事迹进行道德教育的传统,但是单凭诚信人格的塑造是远远不够的。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经济人”,交易主体的决策是在利弊权衡下的理性优化选择。出于这样的考虑,本文尝试用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交易行为中失信现象的根源和信用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以便在此基础上为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提供有建设性的对策。 研究市场交易中的诚信问题,要在准确把握诚信范畴的基础上。由于诚信在中外文化中既有漫长的演变历史,又蕴涵着丰富的现代内涵,因此,要对市场交易中的诚信建设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就既要贯通古今,充分吸收中国文化中的诚信精华;又要兼容并蓄,合理利用西方文化中的诚信资源,只有全面地把握和审视诚信范畴,才能弥补市场诚信建设中的不足。本章以诚信的历史演变为经线,以诚信的中西方发展特点为纬线,从传统文化和现代语言的继承与发展中,从中西方诚信文化的比较和融合中,从诚信、信用和信誉“三位一体”的关系中把握“诚信”。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既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恪守信用的迫切要求,同时市场经济自身也滋生着大量违反市场规律、违背交易信用的倾向。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进程中,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尚不完善,信用管理的基础性设施尚未健全,人们的信用意识还很淡薄,这些导致了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定时期内,不诚信行为还是屡屡发生,整个社会的发展也将面临着越来越严重的信用失范问题所带来的挑战。然而,市场经济这种内在的对立统一的规律正向我们揭示了:只有在恪守信用与违背信用的持续斗争中,市场才能得到良性发展,市场交易中的信用机制才能完善。 在市场交易中,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是独立、自我决策的市场主体,是其经济行为的决定者,他们在交易中采取守信还是失信的行为都是一种理性的选择,因此整个交易过程可以被视为一种博弈的过程。本文的第二章在全面分析了作为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中严重违背交易约定导致信用缺失这一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于失信现象的分析应站在市场主体的立场和角度,按照市场经济本自身的运行规律寻找失信根源,从而确定了博弈的分析视角和分析框架:分析首先从与博弈论中完全静态博弈的经典模型“囚徒困境”的分析入手,以与之具有数学同构性的一次性交易为切入点,通过创造和改变博弈的不同条件从而在交易中寻找出一条由“守信失利”到“守信得利”的博弈路径,即对失信行为必须实施必要而严厉的惩罚、使博弈方对博弈建立长期的信心(或较低的贴现率)以及为交易创造无限次重复博弈的可能性,从而寻找出我国市场经济中失信现象产生的根源和信用机制发生作用的必要条件。 在市场交易中,制度作为引导和规范人们行为的尺度,既是建立和维持人与人相互信任的关键,又为社会的交往提供了一种相对稳定的结构和模式。在市场交易活动中,陌生的市场主体可以通过成熟的信用机制建立相互间的信任,从而保证人们在交易行为中能够得到基本等值的服务和等价的商品。本文的第三章根据第二章中博弈论框架下对失信到守信路径分析的结论,从创造信用机制发生作用的条件的角度对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提出对策建议。当然,对于如何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对策涵盖了诚信所涉及的各种领域,不同学科的研究学者从各自学科的角度提出了很多富有启发性和现实意义的解决对策。本文的立足点并不是对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提出一个系统性的建设框架,而是从博弈论对失信现象产生的根源以及创造信用机制发生作用条件的特殊研究角度出发,对在市场交易中深化产权制度和建立健全个人信用的征信机制,以防范企业和个人在市场交易中的失信现象的可能进行探讨和论证。从市场主体对自身利益追求的角度来看,如果在信用机制的作用下市场主体守信比不守信能获得更大的利益,那么在市场交易就会增加主体为获取长远利益而抵挡短期机会主义诱惑的积极性,从而选择建立长期稳定的守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促使市场主体由失信转向守信其实是一个制度问题。 在2003年10月召开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诚信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按照完善法规、特许经营、商业运作、专业化服务的方向,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信用服务体系,建立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开放诚信服务市场”在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这一纲领性文件已经为我们打造社会诚信体系指明了方向。深化企业产权制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的征信机制对减少和杜绝市场交易中的失信行为,加强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同时也必将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