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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民主政治过程的干预已成为美国宪政史上一个凸显的问题,也是近年来政治理论与宪法领域兴起的新的研究主题,但目前国内的研究还不多见。在整个世界范围内,法院正逐渐转变为解决民主政治过程中一般性争议的一个论坛,而对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干预民主政治过程的研究,将能给予世界上其他国家的司法部门以借鉴。
1962年,在划时代的贝克诉卡尔案中,最高法院第一次踏入了民主政治的灌木丛,确立了对议席分配不公和滥划选区案件的管辖权。在1964年的雷诺兹案中,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所撰写的多数意见,坚持将“一人一票”原则作为认定重新分配议席和划分选区是否符合平等保护原则的明确标准。最高法院挥舞着“一人一票”的大刀,并没有仅仅满足于砍掉分配议席和划分选区方面的极端不平等状况,它更大的用意是把理想代议制中的人口绝对平等全部纳入民主政治生活。民主政治应该具备充分的空间,从而去试验民主制度的设计,并且在不同时刻赋予不同的目标以优越性。然而,随着最高法院越来越多地将民主政治过程的许多层面都纳入了司法监督的范畴,它就不适当地限制了后者的自我修正过程,从而有可能关闭民主政治的实验之门。
本文认为,当权者的自我保持是民主政治正常运转的一个巨大挑战,最高法院有着独特的职责去处理。适当的宪法性干预将能够确保民主政治一定意义上的责任性,而不适当的判决则有可能使得民主政治无法回应时代的需要而重构。任何事情均依赖于具体的语境才能够做出决定,最高法院也应当熟悉自己所处的位置。如果当权者的自我保持确实妨碍到民主过程本身的正常运转,最高法院就应当敢做敢为。除此之外,最高法院的干预应当坚持一种司法最低限度主义,通过给民主政治过程留下适当空间,达成一定妥协,赋予各种法律主题以新的信息和视野,从而适应未来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