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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今中外,几乎所有国家都在一般建制单位之外,设置与之不同的、满足特定需求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建制单位,作为对国家结构体系的补充。我国除一般地域型建制、城镇型建制、民族区域型建制外,还有两个政治上的特殊型建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三个行政上的特殊型建制(万山特区、六枝特区、神农架林区)。从当前来看,行政性特殊建制单位尽管只有3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的历史上,先后有过特区(特别区),矿区、工矿区、垦区、工农区、监区、林区、山区,公社、联社、管理局、山等几十个行政性特殊建制,虽然这些建制大都已撤并,但它们存废的历史依据依然是我们研究行政区划的好资料。认真回顾历史,从中总结经验,进行研究,对于更好地利用特殊型建制,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祖国统一服务,是很有意义的。
三峡库区位于长江上游,涵盖三峡工程直接淹没区的18个行政区县和影响区的7个行政区县,分属湖北和重庆,是世界最大的巨型水库和百万移民所在地区。具有水资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等特征,但也存在耕地面积少、水土流失大、气候影响大、环境污染重、扶贫任务重、发展水平低和发展基础弱等问题。要综合解决三峡库区移民安置、生态保护、经济发展等复杂问题,就必须赋予库区一个特别的身份和特别的地位与权利,即对三峡库区特别建制的问题。早在1984年,中央就提出:“为加快三峡电站的建设,妥善解决三峡库区的移民问题,决定成立三峡特区,特区政府直属国务院领导;川鄂两省凡有移民的地区,均划归三峡特区政府管辖。”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未予实施。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夏之宁等人又提出筹建类似深圳、海南的三峡经济特区的建议。2006年3月,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蒲勇健博士在三峡库区(重庆)经济发展暨金融服务高层论坛上指出,“就像当年设置深圳作为特区一样,把三峡库区作为中央直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验区’。”三峡库区的发展一直倍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库区的行政建制也一直是中央决策高层和各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本文对地方建制和特殊型建制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通过对国内外特别行政建制创立情况进行认真比较、归纳总结了行政性特殊建制创立的条件,提出在三峡库区设立计划单列于中央政府的库区政府的设想。
本文应用特别行政建制理论和相关行政建制理论,并结合我国行政性特殊建制单位的实际,认真分析了三峡库区行政建制的相关问题,重点放在对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的研究上,其研究成果可为国家对三峡库区行政建制的定性和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的治理与促进库区的发展,提供有价值的理论参考。
具体的研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特别行政建制概念的界定。以行政区划的相关理论为指导,分别对地方建制、一般型建制与特殊型建制、行政性特殊建制概念作了分类和归纳,进行了比较完整的阐述和明确的界定,为顺利开展下面章节的理论研究进行了必要的准备。
第二部分为对行政性特殊建制创立的条件的分析。本章节主要通过对国外特区和国内行政性特殊建制单位(万山特区、六枝特区、神农架林区)创立条件进行了比照分析,阐述了行政性特殊建制创立应具备的条件(政策条件、特殊条件、自然条件、历史条件),并指出了行政性特殊建制创立有利于国家行政管理,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产业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的意义和在政治、经济、社会方面产生的作用,为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提出了相应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部分为对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的可行性分析。主要分析了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的可能性、重要性和必要性,指出行政性特殊建制具有随机性,发展的不稳定性与过渡性以及初设时的特殊行政管理体制等特征,分析三峡库区在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时将会受到行政区划的继承性和稳定性的影响。通过对三峡库区秭归县的调研及分析表明,三峡库区己具备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的条件,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是可行的,并提出了创立的指导思想。
第四部分通过以上章节分析得出的结论,本章节认为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还得依赖相关的路径,才能达到创立的目的,并对创立的政策措施进行了探讨。
总之,三峡对于中国有着巨大的经济意义、独有的生态份量和重要的战略作用。三峡的价值,不是地域性的而是全国性的,不是阶段性的而是历史性的。从用浩大的人类力量改变自然的本来面目,以达到经济目的来说,三峡还担负着一定的先验性质。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无论对于三峡库区和三峡工程本身,还是对于全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三峡库区创立行政性特殊建制的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