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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经历了飞速的发展,保险公司积极上市,保险经营日益国际化,保险产品日新月异。这些现实要求我们密切关注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追踪国际保险合同会计研究的动态,分析保险产品的特殊性,推进我国保险会计的研究以提供更可靠与更相关的保险合同信息。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颁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1>,倾向用资产负债法与公允价值确认与计量保险合同,计划在2010年左右制订一套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目前,许多国家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在向其靠拢,我国也于2006年2月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2>。
我国保险会计已经取得了众多的研究成果,本文选取“牵一发动全身”的保险合同收益为研究对象,研究其确认、计量与报告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界定保险合同收益,参照成形的企业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与保险会计概念框架,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出发点;在第二部分,探讨在资产负债法下各个利润构成要素的确认;第三部分探讨保险合同收益各构成要素的公允价值计量,尤其是准备金的计量,第四部分探讨保险公司收益及保险合同收益的列报与披露。本文的研究思路是从一般到特殊,从理论到实践,国内与国外结合。研究方法包括规范研究法、比较分析法与综合法。其创新点有:第一、把保险合同成本与其它经营成本分开,明确了保险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第二、分析保险合同利润各个计算要素的计量属性,认为多种计量属性并存不会导致保险合同收益无意义;第三、指出了保险合同收益报告与保险公司收益报告的关系,提出了能较好体现保险合同收益的保险公司收益报告。
本文不仅对保险公司改善保险合同收益质量有积极意义,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完善也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