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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融资成本这个因素融合在了对资产证券化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的研究中去。也正是融资成本这个因素,使得资产证券化的设计表现出多样性和创新性,但同时也使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问题变得很复杂。因此,本文将被证券化资产的剩余收益权这个可以降低融资成本的因素贯穿于整个对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问题的研究。
经过研究认为,资产证券化最为本质的特征是其融资时的信用基础不同于以往的融资模式例如股票和债券等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是以被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作为融资的信赖基础,并且要保证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性;而以往融资模式的信用基础是融资者的整体信用。正是这个区别才赋予了资产证券化特有的优势和生命力。尤其是对于刚刚才开始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我国来说,我们必须要把握住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如果我们以这样那样的理由来回避这个本质的特征,那么最后必然是四不象,充其量是对以往融资模式的改进。
而要达到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性,就要依靠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这两个关键的环节。破产隔离是从资产证券化的制度结构上来保证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的;真实销售是从资产证券化的每次具体交易中来保证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的。
针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问题,结合我国的实际环境,认为我国应该在会计和法律上对资产转移的确认进行一些必要的改进:会计上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这样的实质判断标准,而法律上则借鉴美国“安全港”式的形式判断标准。
在破产隔离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引入是资产证券化中达到被证券化资产破产隔离效果的手段,也是资产证券化中制度结构的中心,但是我们不能只看到表象,认为特殊目的载体就是资产证券化的本质和核心,其实,特殊目的载体只是为我们实现破产隔离、真实销售,进而实现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独立的一个机构而已,我们在理解资产证券化的时候,必须剥开这个表象去把握本质。
针对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式问题,认为,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的双层结构和单层结构各有优势,而且,随着各个国家具体的会计、法律等环境的不同,资产证券化中的破产隔离、真实销售和资产剩余收益权之间的平衡关系也就不同,这三者之间并没有绝对的适用于各个国家的统一模式,因此,双层结构和单层结构也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比较优势,它们都能在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同时使发起人获得被证券化资产的剩余收益权。结合我国的情况,本文认为,如果发起人的信用不是很好、其规模不是很小的情况下,为了提高被证券化资产信用的独立性,特殊目的载体采取“公司-信托”这样的双层结构比较稳妥;如果发起人的信用基础好,规模也较小,并且我国在会计和法律上如果今后采用了如上面所说的判断标准的话,那么就可以采用单层的特殊目的公司以便降低融资成本。
但是值得说明的是,由于我国还只是刚刚开始发展资产证券化,我国无论是从会计对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的规范上还是从法律对资产证券化相关问题的规定上看,都不能完全达到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本文的目的是希望从整体上把握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征,抓住主要的条件,而不是从每一个细节上的规定都要满足资产证券化的角度来研究问题,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将无从找到切入点,并会以偏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