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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国家管理财政支出的基本手段,也是我国现阶段节约财政资金最直接、最有效的一种符合国际惯例的财政制度。在1998年之前,我国政府采购一直以分散采购为主,这种采购方式不利于保障公共性资金的合理利用和公开透明,也不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领域的透明性和公正性,保障公共资金得到有效利用,减少采购领域的腐败和暗箱操作,实现政府采购应有的功能作用,我国从1998年起开始了政府集中采购试点工作,目前正处于全面推行阶段。随着政府采购工作的逐步深化,采购规模和采购范围迅速扩大,复杂性也日益提高,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着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更加影响了政府采购效率的发挥。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颁布,从法律上确立了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中央、省、市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项目;各级财政部门为其管理部门。考虑到当时招投标领域的实际运行情况和从业人员的素质状况,在推荐合同签订供应商方式上,我国采取了专家评审制度,即随机抽取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进而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2003年,财政部出台了《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办法》,全面规定了评审专家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较晚,各项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了种种问题,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果。为此,通过具体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结合我国现实国情和各地探索性做法,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的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进行完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本文主要运用实证法、图示法等分析方法,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通过对各地政府采购的专家管理法规和实际操作进行研究以及对近几年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尝试从制度上加以完善。本文由介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入手,从专家评审制度的法律框架、运行方式以及特征等几方面对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内在因为。在明确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建设应参照的目标体系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绪论,重点闸述对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进行研究并完善的背景和意义,以及对目前国内对该研究内容已取得的研究成果进行了理论综述。第二部分交代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形成背景以及专家评审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在我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的因为主要有三点:一是沿袭工程采购评审方式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因为专家评审制度在招投标领域的实行较为有效地遏制了腐败,提高了工程采购的质量和效益,成为政府采购采用专家评审制度的有益借鉴,在招投标实践中建立起来的各专家库也为专家评审制度在政府采购领域全面推行提供了现实基础,我国当时采购从业人员的素质也不足以实行专业从业人员采购制度;二是专家评审制度能够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性与独立性;三是专家评审制度通过随机抽取、专家自由评审表决等方式,能够大大减少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减少采购领域的腐败行为。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政府采购专家评审制度的法律框架、运行方法与特征,交代了目前专家评审制度的现状。第四部分是在对现实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专家评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专家的管理与使用和专家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并分析了根本因为,即专家职能定位不准、权责不等和监管乏力,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而需要承担的责任不易追究且缺乏实际操作性。第五部分是根据现有问题,依据专家评审制度建立所应遵循的原则,在现实制度不进行彻底改革的前提下,需要明确划分专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加强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评审专家的管理,加强专家抽取和使用的程序管理,制定专家评审行为规范与奖罚措施,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质量,并适时改变现有的专家评审制度,逐步发展专家咨询制。提出在专家的权利义务及责任承担、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专家评审行为规范及评价以及专家的使用与管理等各个环节完善现有专家评审制度:即要拓宽专家职能定位,从过去的以评审为主逐步变为咨询为主,主要开展采购项目前期的需求预算论证和项目后期的验收;利用调整评标方法来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减少专家的随意性: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并对专家评审行为进行分析和评价,为专家设立积分档案,将每次评审行为的评价得分都动态反映到专家库中,根据得分情况开展激励、升降、奖惩、进出和培训;落实评标委员会各成员责任,加强各方监督,对专家公正、独立、有效评审形成外在压力和制度保障。其目标是要建立一个运行有效,能够充分保障专家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抑制专家评审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应实现的功能和作用的专家评审制度;其标准包括专家的专业能力强和综合素质高,专家的评审行为规范有效,专家能够有升有降、有进有出,专家库能够实现动态管理,专家的权利与责任对等,有明确的责任承担人和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