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域视野下的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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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点内容,党和国家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对学术界关于司法权的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司法体制改革中众多有待解决的问题,从中国传统法制和法律文化中汲取经验总结教训是一条合理可行的研究进路。清代是中国封建君主政治最末的时期,也是帝制中国政治体制最为成熟的时期,清代的实体法律制度和司法审判制度等方面皆是基于继承历代各种行之有效的制度形成。清代法制也是中国传统法制近代化的开端,在中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史中居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其法制实践所提供的经验与教训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研究,是通过对传统法制及其实践进行的再阐释研究,最终目的是希冀对当下的法治建设及其中司法权运行、司法权配置等重要内容有所裨益,而非单纯是对历史上的法律实践进行梳理和描述的传统研究模式。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本文引入了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工具,构建了古今对话的通路。通过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研究,为当前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的健全和完善提供可资利用的“本土资源”。本文在绪论部分对司法权的概念进行了厘清,将我国当下学术话语中处于混同状态的“司法权”概念,区分为作为舶来语的“司法权”概念、当代中国的“司法权”概念和传统中国的“司法权”概念。“司法权”一词在清末自海外传入之前,并不存在于传统中国的话语中,但代表着司法权能的各种词语实质上在几千年的帝制中国时期已经存在于司法领域中。中国古代的司法与现代意义的司法既有同质性,又有其独特的发展历程及蕴意。正文首先是对清代中央司法场域进行的理论建构,在正文的开始引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通过对场域理论的特征、司法场域的功能、场域理论的相关概念、场域理论的实践逻辑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为前提,将场域理论作为分析工具为本文的研究和写作打好方法论基础。通过司法场域形成的特征为界定,将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兴衰分为萌芽阶段、雏形阶段、成熟阶段和瓦解阶段。得出司法场域是元场域派生下的子场域之一,清代中央司法场域的兴衰伴随着政权建立、发展、成熟到瓦解的全部过程。第二章是对清代中央司法权的实现路径进行研究,通过对清代逐级审转复核制下的地方和中央司法职权配置进行归纳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案件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路径与法律规定并非完全一致。京控案件的当事人采取一系列的诉讼策略将原本无法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案件推进该场域内,因此自身也成为不掌握司法权资源但影响司法权运行的场域参与者,进而实现自己“伸冤”的目的。“钦案”是指司法场域中受皇帝的个人意愿支配产生的案件,皇权并没有采取法律以外的方式对意图铲除的官员进行处理,而是选择了利用皇权在权力场域中对于官员的支配地位,将个人意志传递给了掌有参劾、司法职权的官员群体,从而推动该案件进入中央司法场域的策略。此外,以督抚为代表的地方官采取策略一定程度上可以造成中央司法机构对命盗重案的“无权”审判的状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中央场域天然的低自主性,中央司法权主体不可避免的受到了来自社会场域和权力场域的双重影响,但场域本身的对外部影响因素的重塑过程,使得清代中央司法权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独立运行。第三章对中央司法权的资本分配与竞争进行研究,通过对明清以前官方法律教育兴衰史,交叉对比历代官员获取法律知识资本的方式以及历代官员法律素养或司法技能的差异,判断出司法场域中的法律知识资本并非由刑部官员垄断,而是通过皇权来对获得法律知识资本的资格进行分配,从而进一步生成更大程度上的中央集权。在清中晚期的中央司法场域中,司法技能资本是竞争司法权力资本过程中兑换率最高的资本,这种兑换率促生了中央司法权主体刑部官员形成竞相钻研法律、提高司法技能的“专家掌部”现象。第四章以纵奸致命案件为例,分析了惯习的生成与场域重塑。本章的研究对象是清代中央司法场域内行动者是否存在惯习这一特殊的性情倾向,以及惯习是否有重塑司法场域的功能。通过对“纵奸”和“纵奸致命”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进行梳理,结合司法档案中官员带有价值倾向性的用语的内容进行分析,得出清代中央司法权的惯习是一种对不涉及国家稳定和政权统治的案件,更多考量其社会效果,但对于“人命重案”,有可能动摇帝国统治根基的案件,则在法律框架内予以重判的主观偏好。在对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考察中发现司法场域内行动者的惯习实际影响了司法场域的运转,一定程度上对场域的边界进行了重构。第五章是清代中央司法权研究对当代的借鉴意义,通过司法场域为司法权独立运行提供具体场景、司法技能作为最重要的资本以及惯习作为重塑司法权的主观倾向三个角度入手,结合当下的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相应的建议。结语部分回归到整篇论文写作过程中的贯穿始终的思考:“对中国法律史研究应当如何进行”。因为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及文化也不应当如同只应陈列于博物馆之中的文物。研究历史的终极意义从来都在于当下,研究中国法律史的目的和意义也在于为当今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智识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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