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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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商人合伙经商的传统由来已久。历代政府制定的官方法律规范多以刑法为主,民、商法律规范极少,而关于合伙的官方法律更是没有明确制定。但由于民间贸易往来,在一些契约中能够体现出当时关于合伙的观念。及至清末民国时期,普通的合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股份合伙出现并迅速发展。从自贡盐业契约档案中入手探讨清末民国时期自贡盐业股份合伙性质,在几乎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制下是如何运行。 为了解决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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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商人合伙经商的传统由来已久。历代政府制定的官方法律规范多以刑法为主,民、商法律规范极少,而关于合伙的官方法律更是没有明确制定。但由于民间贸易往来,在一些契约中能够体现出当时关于合伙的观念。及至清末民国时期,普通的合伙已经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股份合伙出现并迅速发展。从自贡盐业契约档案中入手探讨清末民国时期自贡盐业股份合伙性质,在几乎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制下是如何运行。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对盐政历史变化进行回溯,了解清末民国时期自贡盐业的背景。从经营模式与组织构成,事务在执行方式、债务清偿、合伙人变更等四个方面描绘出四川自贡盐业股份合伙的大致样貌,并指出清末民国时期,四川自贡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股份合伙形式。通过承首人制度、优先购买权制度、抬做制度等一系列特殊制度来讲其与普通合伙进行对比区分。然后分析自贡盐业股份合伙在几乎没有国家法律的规制下,依靠厂规、契约、情理的约束、在县衙、商会,大关、中人等主体的作用下的运行。四川自贡盐业股份合伙是指在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合伙资本进行等额股份划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认领一定份额,实行无限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的契约法律行为。
总而言之,四川自贡盐业股份合伙是指在盐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合伙资本进行等额股份划分,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认领一定份额,实行无限责任的债务承担方式的契约法律行为。他是是一种较传统合伙更为高级的一种合伙制度,一方面,他保持相对稳定的运行秩序,另一方面,在清末民国这一特殊时期,国家移植汲取了国外的法律制度、公司制度,但这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其法律性质、运行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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