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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书院公布了多枚“卒律”、“卒令”,为进一步认识秦律令提供了全新的资料。本文在补释简文、调整编连的基础上,对律令的内容进行研究。对相关律令的补释,主要是利用其他简牍与学界的研究,再结合自己的认识,对整理者的注释进行补充或修改。并对一些简文的句读、释字以及简册的编连做调整。
《尉卒律》之“尉”指县尉;《郡卒令》之“郡”指郡守;《尉郡卒令》之“尉郡”是指郡尉这样级别较高的“尉”;《廷卒令》之“廷”指司法机构。这些名称中的“卒”指处理公务的人员。这些律令名称用“卒”而不用“吏”的原因是,秦简中“吏”的含义较为狭义,律令中有许多对“吏”之外群体的规定。这些律令就是各类职官在处理各自负责的事务时,相关人员应该遵从的规定。秦在汇总令文时,按照每条令文的内容将其归入不同的令篇下,并有各自的篇题。令的编号方式有一定的格式。《廷卒令》与《尉郡卒令》中都有不符合卒令编号方式的令文,据此推测岳麓秦简中的这两种令文并未经过校订。
对相关律令的研究表明,《尉卒律》中涉及逃亡问题的原因,与县尉的职责有关。《卒令》中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文书上呈时需将主要内容概括出来,且每种有各自专属的名称,不可混用。上奏“对”时,必须附带记载“制书”到达日期、地点以及“对”上行情况的“簿”。“狱奏”文书包括以下几部分:案件的简要概括,“问”、“鞫审”、“当”、审判依据的律令、案件的审理地点及办案人员。此外,还有对文书形制要求。《尉郡卒令》中“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这一规定,是针对“为吏它郡者”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这两种情况。军队中,“劳论”是授予爵位的根据,其等同于爵位;“赐”仅指赏赐财物。对比审理“从人”的令文与《廷卒令》中处置反秦之人的令文,并结合《史记》中关于张良与项羽的记载,可知“从人”并非反秦之人。
《尉卒律》之“尉”指县尉;《郡卒令》之“郡”指郡守;《尉郡卒令》之“尉郡”是指郡尉这样级别较高的“尉”;《廷卒令》之“廷”指司法机构。这些名称中的“卒”指处理公务的人员。这些律令名称用“卒”而不用“吏”的原因是,秦简中“吏”的含义较为狭义,律令中有许多对“吏”之外群体的规定。这些律令就是各类职官在处理各自负责的事务时,相关人员应该遵从的规定。秦在汇总令文时,按照每条令文的内容将其归入不同的令篇下,并有各自的篇题。令的编号方式有一定的格式。《廷卒令》与《尉郡卒令》中都有不符合卒令编号方式的令文,据此推测岳麓秦简中的这两种令文并未经过校订。
对相关律令的研究表明,《尉卒律》中涉及逃亡问题的原因,与县尉的职责有关。《卒令》中规定,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文书上呈时需将主要内容概括出来,且每种有各自专属的名称,不可混用。上奏“对”时,必须附带记载“制书”到达日期、地点以及“对”上行情况的“簿”。“狱奏”文书包括以下几部分:案件的简要概括,“问”、“鞫审”、“当”、审判依据的律令、案件的审理地点及办案人员。此外,还有对文书形制要求。《尉郡卒令》中“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这一规定,是针对“为吏它郡者”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这两种情况。军队中,“劳论”是授予爵位的根据,其等同于爵位;“赐”仅指赏赐财物。对比审理“从人”的令文与《廷卒令》中处置反秦之人的令文,并结合《史记》中关于张良与项羽的记载,可知“从人”并非反秦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