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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罗尔斯正义理论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继承,他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正义”道德原则,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所强调的理性信念都使人们想起康德,也都让人们觉得经过现代伦理学的巨变后,康德又一次从理论基础和理论方法上进入我们现代的视野。罗尔斯接受了康德式正义观念的精髓,并把它作为批判功利主义的利器。正义论试图依次把康德关于目的王国、自律和绝对命令的观点呈现为一个自然秩序。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承袭了康德的人性观,主张人的本性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理性存在物,要在行动上表达出这种人性,人的行为就应该是自主的、自律的和自由的。人的行为是自主的和自律的,就是说,人不为自然偶然性和社会的任意性所影响,不受需要和欲望所决定,人应该只服从自己的法则。人的行为应该是自由的,就是说,人不受任何客观必然性的支配,不为外在的对象所统治,人具有自由选择的能力。这样,罗尔斯效仿康德将其契约建立在“本体自我”的最终基础之上,而原始状态就是这种本体自我理解世界的一个观察点。罗尔斯本来出自分析哲学传统对任何形而上学都有一种深深的疑虑,但是他的正义论归根结底还是以这种形而上的“本体自我”为依据。罗尔斯的正义论始终体现了康德道德形而上学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人是目的”,一个是自律。“人是目的”为罗尔斯正义论确定了一种绝对的价值标准,社会基本制度和人的行为的价值都完全取决于它们同这一绝对价值的关系。“自律”则为罗尔斯正义论确定了一种契约主义,正义原则本质上就是“本体自我”面对各种可能性而自由选择的结果。罗尔斯于1993年发表了《政治自由主义》一书,在这本书中,他认为正义是政治的,而非哲学的或形而上学的,故而他宣称不再依赖于康德式的个人概念,而是依赖于公民社会中的政治的个人观念。罗尔斯认为使原初状态正当合理化的是一种“政治的个人观念”,然而这种“政治的个人观念”与康德式的个人观念仍然有着密切的关系。《政治自由主义》基本原理中的三个方面公民道德的能力、基本理念、以及建构主义都以现代的视野更加深刻体现了康德道德哲学的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