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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存在两种属性——法律性与伦理性。婚姻法具有法律性,是毋庸置疑的。而婚姻法的伦理性,则容易被忽视。特定的社会伦理观念和伦理规则是各国婚姻家庭法制度立法的基础。我国现行的婚姻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家庭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是基于一定的血缘关系和姻缘关系而建立的亲属关系,因而具有伦理性的特点。婚姻法的发展历史和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都突出地体现了这一特征。我国在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需要重视婚姻法的伦理性以及注重协调其法律性与伦理性的关系。同时,本文还试图通过对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执法实践进行总结,提出具体建议,为我国婚姻法的立法和执法提供参考意见。 本课题研究的总体思路是:1、界定研究的范围。2、确定研究的起点,即解决婚姻法具有伦理性的原因问题。3、论证伦理性在婚姻家庭法的历史发展和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中的体现。4、探讨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性与伦理性如何协调的问题。 本课题研究的重点是当代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以及伦理性与法律性如何协调的问题。文章认为,婚姻家庭法具有伦理性的原因,是因为婚姻家庭法起源于人们的婚姻家庭伦理要求和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具有弘扬和抑制人性的作用,是否符合婚姻家庭伦理要求是判断婚姻家庭法制度优劣的主要标准,伦理性是婚姻家庭法得到有效遵守的保障,具有伦理性的习惯和传统以及民间法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文章论述了伦理性在古代社会、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还体现在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中,具体体现在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夫妻互负忠实义务的原则中。在肯定了婚姻法的伦理性的基础上,文章探讨了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性与伦理性的关系及其在当代婚姻家庭法中的法律性与伦理性如何协调的问题,具体探讨了我国法治社会对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的强烈要求、家庭暴力、婚姻自由、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关于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规定、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义务、计划生育等法律规范中伦理性与法律性的协调的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 按照以上思路,通过研究,本人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婚姻法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应当注重其伦理性的研究。2、我国婚姻法的历史和基本原则体现了婚姻法的伦理性,在立法与执法过程中,应对其伦理性给予充分的重视。3、我国目前的婚姻法在对其伦理性与法律性的关系协调上还存在需要完善之处,我国婚姻法应根据时代的发展和现实生活的实际情况去协调其伦理性和法律性的关系。(1)依法治国不能抛弃婚姻法中的伦理性规范;应当将合法、合理的伦理性条款写入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中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婚姻法律规范都应当符合婚姻家庭伦理要求。(2)婚姻法所设定的伦理规范不得严重妨碍婚姻自由权的行使;应扩大禁止结婚的近亲属范围以适应婚姻家庭的伦理要求;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应采用相对自由离婚主义原则。(3)父母子女之间法定权利义务内容应增加伦理上的权利义务内容;应结合法律和伦理来解决夫妻共同生育权、非婚生育和丁克家庭等新问题;应加大法律的强制力来制止家庭暴力以从根本上维护婚姻家庭伦理。 本课题的研究成果并没有对我国婚姻法的法律性予以否定。本人认为,法律性仍然婚姻法是根本属性,而婚姻法也具有伦理性,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本课题探索的最终目的旨在建设我国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在强调法律的强制性的同时,注重婚姻法的伦理性。 本课题的主要研究方法:系统分析法,对比分析法,文献法,价值分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