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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为我们再研究村民自治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界。村民自治政策在中国运行近20年来,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其所遭遇的挫折也不容忽视。
尽管村民自治导源于乡村基层群众的自发创造,但作为一种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的新型体制设计,国家却扮演了一个积极推进的角色。国家试图通过村民自治实现乡村体制的重建,即倾向于依靠乡村基层的社会力量,加强村级正式组织的体制功能,以实现乡村社会的善治。这体现了国家政策需要的工具理性。村民自治政策在乡村社会的运行最终归功于国家推动与政府主导,从而给自身烙下了鲜明的政府主导的印记。
一般而言,村民自治的政策目标是趋向于乡村民主与乡村治理的,但政府基于自身的理性思考所进行的有关村民自治的政策设计却遵从了这样的决策逻辑:通过民主手段最终实现乡村有效治理。政府治理取向优先的策略加大了政府主导乡村社会的力度,政府试图通过频繁调整村民自治政策结构的轴心(即乡村关系与农村两委关系)来完成政府治理乡村社会的使命,并由此建构了中国现行的“乡政村治”的乡村治理模式。
然而,在“乡政村治”模式下,政府主导性力量不仅在政策设计中而且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始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而导致了村民自治政策设计与政策实施之间事实存在的鸿沟,使村民自治既没有达到乡村民主化程度极大提高的宏伟目标,也没能体现乡村治理绩效显著提升的积极意义,以至于理性政府的“政治利益最大化”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双重效用目标终告落空。不仅如此,政府主导也未曾使乡村场域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整合,乡村发散性的利益格局制约着乡村治理效果。可见,政府主导是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瓶颈之一,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乡村社会自主性的生长,而是趋向于消解村民自治的政策实效。
要突破这个瓶颈,就是要减少乃至消除政府主导在乡村社会的力量,不断壮大乡村社会的自主性,还村民自治以真正的自觉自治。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理论与实践的关注致使我们必须重新审视“乡政村治”模式的优劣,并具体地从村民自治的宏观政策变迁层面以及宏观体制革新方面来寻找破解乡村治理危机的良策。这无疑需要我们对乡村关系与农村两委关系这两个政府主导乡村社会的主要管道进行重新改造。
从政策变迁层面上看,政府主导趋强的心态无疑催生了现行的“乡政村治”模式,而政府主导趋弱的心态将有利于自觉自治型村民自治模式的真正实现。因此,政府在处置政府主导程度问题上的矛盾心态导致了村民自治的政策变迁,并驱使了乡村治理模式的不断演进。从应然的角度上看,演进的理想路径应该设定为从“政府绝对主导”到“政府主导为主、乡村社会自主为辅”再到“政府主导与乡村社会两种力量旗鼓相当”最后趋向于“乡村社会的自觉自治”。这样的演进逻辑无疑是政府主导力量在乡村社会逐步退却乃至消解而乡村社会自主性不断壮大的必然结果。
从革新国家宏观体制来论,乡村关系的改造尤其需要考虑如何处置乡镇一级的行政层级问题。我们认为,要实行乡镇自治,确立县一级政府为直接面对社会自治组织、管理公共事务的基层政府组织,从而让乡村社会的自主管理较少地受到国家权力的束缚。而两委关系的改造,则主要是转换当前农村二元权力结构为一元权力结构,有意识地提升村民委员会的自治地位,确立村民自治权力在乡村社会的最高权力地位。总之,我们试图通过国家宏观体制革新为乡村关系与两委关系找到新的平衡点和结合点,最终促使自觉自治型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乡村社会的生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