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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作为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混合型工具,于90年代首次被引入国内。2017年定增新规与减持新规的推出后,可转债作为定向增发的替代品,一时受到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追捧,转债市场大热。国外学者们对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提出了大量理论解释,包括经典的“资本结构理论”、“优序融资理论”、“阶段性融资理论”和“信号理论”,国内外学者也以不同国家的数据为例对各种理论进行了实证检验,但受制于样本时间较早、数据不完善等因素,我国对可转债公告效应的实证研究尚未有统一的结论。
本文从“信号理论”的视角,基于Kim(1990)和Davidson et al.(1995)等人模型的基础,利用1990-2019年448只公开发行可转债和260只可交换债的数据,系统估计了A股市场上可转债的公告效应,考虑到我国市场的特殊性,本文还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市值、所有权属性、相对发行规模对于信号效应的影响。利用事件分析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本文发现:(1)公告日之前股价不存在异动,排除了信息泄露的可能;发行公告当日,正股的超额收益率为0.987%;在公告日后3个交易日和5个交易日内累计超额收益分别为-1.548%和-1.784%,证实了信号理论的猜想,也反映了公告效应存在时滞性;验证了可转债公告效应是基于基于信号理论,因为信号理论会导致投资者根据股债性强弱来判断其消息,而不是阶段性融资理论(发行可转债会利好上市公司)、最优资本结构理论。(2)可转债“股性”越强,其公告后对正股的负面效应越显著。平均而言,经标准化的转股溢价率每增加100%,正股在公告日后的平均超额收益在15.3%至24.38%之间;(3)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属性、市值、相对发行规模对公告效应都没有显著的影响;(4)可交换债的发行不存在公告日效应,潜在的“资产替代”效应并不存在,公告日后股价的异常收益全部来源于可转债的公告效应,这一结论符合信号理论的预测。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认为信号理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据此提出两点政策建议:(1)监管不应以所有权属性、市值、发行规模等作为可转债发行审批的条件,可转债发行应由审批制转为注册制;(2)应加强转债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这将利于缓解时滞效应。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丰富了基于信号模型视角研究我国可转债公告效应的内容,并将上市公司属性、市值、发行规模等因素纳入分析中;(2)样本几乎包括2000年至2019年所有上市发行的可转债和可交债,丰富了实证研究的时效性;(3)考虑了潜在的“资产替代效应”,并将可交换债的公告效应一同纳入分析中,增加了结论的稳健性。
本文从“信号理论”的视角,基于Kim(1990)和Davidson et al.(1995)等人模型的基础,利用1990-2019年448只公开发行可转债和260只可交换债的数据,系统估计了A股市场上可转债的公告效应,考虑到我国市场的特殊性,本文还综合考虑了上市公司市值、所有权属性、相对发行规模对于信号效应的影响。利用事件分析法和多元回归分析,本文发现:(1)公告日之前股价不存在异动,排除了信息泄露的可能;发行公告当日,正股的超额收益率为0.987%;在公告日后3个交易日和5个交易日内累计超额收益分别为-1.548%和-1.784%,证实了信号理论的猜想,也反映了公告效应存在时滞性;验证了可转债公告效应是基于基于信号理论,因为信号理论会导致投资者根据股债性强弱来判断其消息,而不是阶段性融资理论(发行可转债会利好上市公司)、最优资本结构理论。(2)可转债“股性”越强,其公告后对正股的负面效应越显著。平均而言,经标准化的转股溢价率每增加100%,正股在公告日后的平均超额收益在15.3%至24.38%之间;(3)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属性、市值、相对发行规模对公告效应都没有显著的影响;(4)可交换债的发行不存在公告日效应,潜在的“资产替代”效应并不存在,公告日后股价的异常收益全部来源于可转债的公告效应,这一结论符合信号理论的预测。
基于实证结果,本文认为信号理论具有很强的解释力,并据此提出两点政策建议:(1)监管不应以所有权属性、市值、发行规模等作为可转债发行审批的条件,可转债发行应由审批制转为注册制;(2)应加强转债发行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这将利于缓解时滞效应。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1)丰富了基于信号模型视角研究我国可转债公告效应的内容,并将上市公司属性、市值、发行规模等因素纳入分析中;(2)样本几乎包括2000年至2019年所有上市发行的可转债和可交债,丰富了实证研究的时效性;(3)考虑了潜在的“资产替代效应”,并将可交换债的公告效应一同纳入分析中,增加了结论的稳健性。